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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吧手机新闻报道

时间:2022-10-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谢某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破后,赃物全部追回返还网吧。一审宣判: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4000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3000元。该案经陕县公安局侦破,习某等人被抓获归案。后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曹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习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对其他被告人均从轻量刑。

3.1 防盗和防毁

当计算机系统或设备被盗、被毁时,除了设备本身丢失或毁损带来的损失外,更多的损失则是失去了有价值的程序和数据,因此防盗、防毁是计算机防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妥善安置及保护设备,以降低来自未经授权的访问及环境威胁所造成的风险。设备的安置与保护可以考虑以下原则: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对工作区的不必要的访问;敏感数据的信息处理与存储设施应当妥善放置,降低在使用期间内对其缺乏监督的风险;要求特别保护的项目应与其他设备进行隔离,以降低所需保护的等级;采取措施,尽量降低盗窃、火灾等环境威胁所产生的潜在的风险;考虑实施“禁止在信息处理设施附近饮食、饮水和吸烟”等。

【相关案例】

【案例一】 作案情节:潘某和谢某现年21岁。2007年3月4日22时许,潘某伙同谢某预谋盗窃,二人来到长安南路“红树林”网吧6楼,趁无人之机,将网吧1号包间内的一台价值3135元的TCL精鼎二代电脑主机盗走。在走到雁塔区天坛西路杏园小区附近时,过往群众发现其形迹可疑挡住盘查并报警。谢某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潘某趁乱逃到东八里村“甲壳虫”网吧,与一个绰号叫“黄毛”的人及另外两人相会后,经预谋,由潘某在杨家村东口天桥上等候,“黄毛”等三人潜入该“红树林”网吧,又盗窃一台价值3135元的TCL精鼎二代电脑主机,暂放于该网吧二楼包间内。次日早晨8时许,潘某前往该网吧二楼抱取电脑主机时,被网吧工作人员发现并将其抓获。案破后,赃物全部追回返还网吧。

一审宣判: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4000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作案手段:假装借用指甲剪——得到网吧钥匙——借机行窃。

作案情节:现年20岁的孙某是华阴市人。2007年6月23日23时许,孙某到雁塔区鱼化寨外事学院对面的“圆梦”网吧,从网吧吧台刘某处借指甲剪剪指甲,后乘无人之机,孙某用和指甲剪套在一起的钥匙打开办公柜,盗走现金2650元,并用赃款购得一部手机

【案例三】 2006年7月的一天,习某与好友祁某、张某等人闲来无事,协商欲到三门峡火电厂盗窃电缆卖钱到网吧上网。到电厂后,没有找到电缆却在循环水主控室发现三台电脑,三人遂将该三台电脑盗出电厂。后被巡逻人员发现,习某等人抛下电脑逃匿。其中一台电脑后被找回,另外两台下落不明。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台被盗电脑共计价值172345元,其中所附软件价值116165元。该案经陕县公安局侦破,习某等人被抓获归案。案件被起诉到陕县人民法院后,陕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州律师事务所曹律师为习某提供法律援助。曹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并会见习某,根据案情认为习某等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电脑犯罪中,主观上虽意欲盗窃电脑,客观上实施了该盗窃行为,但对软件的价值没有清楚的认识,也没有盗窃的故意,因此盗窃价值应按硬件价值56180元确定,且被告人习某系未成年人、有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后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曹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习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对其他被告人均从轻量刑。现曹律师将该案的辩护词发表,以期批评指导。曹律师在此提醒家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法制教育,一定要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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