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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机动车辆的处理规定

时间:2022-10-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9座 (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汽车使用寿命的长短直接影响汽车的使用效益。汽车更新是汽车有形损耗和汽车无形损耗共同作用的结果,取决于汽车有形损耗期和汽车无形损耗期长短及其相互关系。

1.1986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汽车都应报废:

(1)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50万千米、矿山特种车40万千米、大客车70万千米、其他车辆55万千米。

(2)使用年限:载重汽车12年、矿山特种车10年、大客车14年、其他车辆13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二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已无修复价值的。

(3)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50%以上的。

(5)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

(6)排污量、噪声都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2.1997年修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及标准调整情况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保有量迅速增加 (1997年已达1219万辆),为了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安全、环保和节能的需要, 1997年,国家经贸委等六部 (局)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国家 《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 (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 (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 (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2)轻、微型载货汽车 (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8)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 (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3.2001年,对汽车报废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1)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 《关于实施 〈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 〔1997〕261号)第二条规定审批。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9座 (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 《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4)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4.2012年第12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所有关于汽车报废相关规定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相关要求执行,对汽车报废相关规定如下:

(1)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达到本规定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 (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3)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1)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相关规定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2)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3)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4)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 (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4)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6)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7)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8)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9)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10)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数参考值汇总见表7-1。

表7-1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数参考值汇总

本章小结

(1)汽车使用寿命是指汽车从开始使用到不能使用所经历的时间或里程,常用累计使用年数或累计行驶里程数表示。汽车使用寿命的长短直接影响汽车的使用效益。工业发达国家汽车的使用寿命一般为7~12年。

(2)根据汽车终止使用的原则不同,汽车使用寿命一般分为自然使用寿命、技术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和折旧使用寿命。

(3)在汽车整个使用寿命期内,汽车使用性能及经济指标会逐渐下降,下降的原因主要受到汽车损耗的影响。汽车损耗分为汽车有形损耗和汽车无形损耗两种。

(4)以新车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汽车替换在用汽车,称为汽车更新。汽车更新是汽车有形损耗和汽车无形损耗共同作用的结果,取决于汽车有形损耗期和汽车无形损耗期长短及其相互关系。

(5)汽车经济使用寿命是确定汽车是否更新的主要依据。汽车行驶到汽车经济使用寿命时,及时更新,可取得最佳经济效果;提前或者推迟更新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经济损失。

(6)汽车经长期使用,会出现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燃料和材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等现象。假如继续使用,在经济上已不合算,在安全上得不到保障,这样的汽车应该予以报废,具体按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老旧汽车进行报废处理。报废汽车应按规定送交车管部门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报废汽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汽车。

思考与习题

1.什么是汽车的使用寿命? 研究汽车使用寿命有何意义?

2.汽车使用寿命如何分类?

3.什么是汽车有形损耗?什么是汽车无形损耗?

4.汽车的更新与汽车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何关系?

5.汽车报废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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