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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与规制政策组合

时间:2022-10-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对创新企业的研发补贴和税收减免有助于行业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第一类情形,公共政策制定者选择数量型规制政策与政府研发补贴。根据函数T的性质,政府研发支持提高了创新企业的研发水平,而且随着政府研发支持力度的增大,研发水平提高。第二类情形,考虑政府研发支持存在和不存在两种情况下的价格规制政策效应,便于进行比较。

由于绿色技术创新普遍存在的“双重外部性”特征,单一政策显然无法实现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有效激发。产业政策、专利政策与环境规制政策互为补充,有助于企业以低成本保护环境(Ambec et al.,2013)。设计合理的专利保护政策有益于创新企业获取创新收益,而强制授权则有利于绿色技术应用推广。政府对创新企业的研发补贴和税收减免有助于行业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以下本书将研发(技术)政策与环境规制政策结合起来,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考察政府复合公共政策对绿色技术创新的诱发过程。关于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诱导的文献汗牛充栋,为与已有文献区别,本书引入政府对绿色创新的研发支持,考虑环境规制与政府研发支持的复合政策效应并与单一政策效应进行对比。而且,本书着重关注绿色技术创新的产生过程,而创新的产生过程往往是被已有研究(特别是实证研究)所忽视的,或者未能观测到的(比如实证研究只观察到最终结果,而不知道其中发生机制)。本书只研究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不同类型规制政策在诱导创新时表现不同吗,加入政府研发支持政策后结果如何?第二,不同规制政策的创新收益如何分配,政府研发支持政策对其有何影响?第三,加入政府研发支持政策后对环境规制有何影响?

为简化起见,基本的制度环境设定应考虑两种类型的环境规制政策:价格规制与数量规制。假设不存在不确定性,绿色创新发起者对创新拥有完全产权即完全的专利权属,创新无溢出效应。政府通过对创新企业的研发补贴的形式提供研发支持。

遵循已有文献(Parry,1995;Biglaiser and Horowitz,1995;Laffont and Tirole,1996;Denicolo,1999;Requate,2005;Montero,2010),本书将污染企业与创新企业分开考察,并且与Denicolo(1999)与Kolstad(2010)一致将创新过程独立于减排过程来建模,在Kolstad(2010)模型的基础上重点考察公共政策执行条件下的创新产生过程,特别是政府研发支持政策与环境规制政策的互动效应。假设经济中存在多个污染企业、一个创新企业,创新企业生产创新技术并通过专利出售或者授权给污染企业获利,并帮助污染企业减少边际减排成本。污染行业(整个污染企业)选择一个总污染水平p,C(p)为绿色技术创新产生之前的所有企业减排成本,且不包括创新成本;B(p)为绿色创新之后减排的环境收益。依照惯例,C′>0,C″>0;B′>0,B″<0。创新企业选择一定水平的减排成本下降量δ(元/吨)即技术创新的边际减排成本下降水平为δ(元/吨)。创新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本为E(δ),并且E′≥0,E″>0;假设T为E′的反函数单位为吨,则T′>0。创新企业以将技术创新以γ(元/吨)授权给污染企业使用。政府根据污染行业总排放量p,以研发补贴的形式来实施对创新企业的研发支持,研发补贴率为g。整个公共政策实施过程中决策主体的行为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公共政策制定者,即设定环境规制政策与研发补贴政策;第二,创新企业,即进行技术创新研发并授权给污染企业;第三,污染企业,即(以更低成本)减排。

假设公共政策制定者在技术创新发生前后不改变各类政策水平,即不考虑政府对创新企业的承诺变化问题(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此时,公共政策制定者最大化社会福利:

公共政策制定者通过选择一定水平的排污量和技术创新量来最大化社会福利,即(6.1)式分别对p和δ求偏导得:

在现实经济中,公共政策制定者无法直接制定排污量和技术创新量,而是通过环境规制政策(价格和数量)与研发支持政策(g)来影响企业排污水平和技术创新水平(p和δ)。以下本书考虑存在价格规制和数量规制与政府研发补贴情形下的最优决策问题。

第一类情形,公共政策制定者选择数量型规制政策与政府研发补贴。规制者(强制)指定一个污染企业排放水平为,对于这个排放水平,污染企业只有遵从。对于创新企业来说,需要选择一定水平的技术授权率以及技术创新使边际减排成本下降的水平(程度)为。政府则根据污染排放水平给创新企业发放研发补贴。由于污染企业没有讨价还价能力(只能遵从规制要求进行强制减排),因此,创新企业可以选择以获取创新收益,则创新企业利润函数为:

在既定的污染排放水平下,创新企业选择一定水平的δ以最大化利润:

根据创新企业成本函数的性质有R″>0,即,因此随着所设置的减排水平的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将提高。

第二类情形,公共政策制定者选择价格规制政策与政府研发补贴。规制者给污染企业的单位排放水平设定一个价格t(实际上将污染排放看作企业本身应该减的,企业减排则不收费、不减排则收费,因此减排也可看作是企业获得的一种收入),政府根据污染排放水平给创新企业发放研发补贴g。

此时,污染企业利润函数为:

对P求偏导:

对式(6.7b)两边微分(t为常数)得:

创新企业利润函数为:

创新企业选择γ和δ以最大化利润,式(6.9)分别对γ和δ求偏导:

将式(6.8a)、式(6.8b)代入到式(6.10a)和式(6.10b),有:

(如果不存在政府研发支持)则:

从式(6.11b)中,可以明显看出,政府的研发支持对创新企业的研发水平有显著影响。根据函数T的性质(T′>0),政府研发支持提高了创新企业的研发水平,而且随着政府研发支持力度的增大,研发水平提高。

在上述条件下,接下来讨论社会最优的公共政策结构。

第一类情形,在数量规制与政府研发支持政策下,如果规制者设定污染排放水平=P,则满足式(6.4)的同样满足式(6.2b),此时规制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条件。同时可以看到,政府研发支持不影响数量规制的政策效应[5]。数量规制与政府研发支持的公共政策组合中,创新企业通过设定=δ获取了全部的绿色创新收益。

第二类情形,考虑政府研发支持存在和不存在两种情况下的价格规制政策效应,便于进行比较。根据式(6.7b)、式(6.11a)、式(6.11b)和式(6.11c)有:

首先,考虑不存在政府研发支持即如(6.12b)所示,此时如果规制者选择(实际上相当于规制者设定了污染排放价格为且创新企业设定;即可同时满足式(6.2b)、式(6.7b)和式(6.11a)和(6.11c)。价格规制政策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均衡,说明价格规制与数量规制的政策效应是相同的。在设定减排水平P和创新水平δ之后,边际减排成本将减少T(P),促使污染企业边际减排成本减少的技术授权费将增加P·C″(P)。

其次,考虑存在政府研发支持的情况即如(6.12a)所示,政府设定一个研发补贴水平g,此时如果规制者选择=P(实际上同样相当于规制者设定了污染排放价格为那么创新企业根据函数性质,而T(P)=δ,因此δG>δ(即)。显然,此处可满足式(6.7b)、式(6.11a)和式(6.11b),但是无法满足式(6.2a),即是说无法同时达到社会最优的污染排放水平和创新水平。存在政府研发支持政策的条件下,价格规制政策效应发生了变化。在政府研发支持与价格规制双重政策引导下,达到社会最优的污染排放水平P时,创新企业的创新水平将比社会福利最大化时的程度更高(根据同时规制者设定的排放价格t要比社会福利最大化时要更低(根据t)。这一观察是符合直觉的,研发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提高实际上相当于污染企业的减排收益增大,而且,此时研发企业给污染企业的技术授权费与没有政府研发支持条件下是相同的因此,绿色创新水平提高了实际上增加了创新企业的成本而(净)增加了污染企业的收益,此时设定更低的污染排放(购买)价格t当然就是激励相容的政策选择。政府对创新企业的研发支持政策对环境规制政策产生了直接影响,对创新企业的研发补贴会通过绿色技术在两类企业之间的传递,重新分配创新企业和污染企业的收益。政府研发支持不但提升了绿色创新水平,同时通过改善污染企业的收益增进了污染企业的减排激励。

综合考虑环境规制政策与研发(技术)政策组合设计,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第一,不存在政府研发支持政策的情况下,数量规制与价格规制的效果相同,但是创新的收益分配不同,数量规制中绿色创新所有收益由创新企业获得而价格规制中创新收益在研发企业和污染企业两者之间分配;第二,政府研发支持政策对数量规制型环境政策没有影响,不影响均衡排放、创新水平与创新的收益结构;第三,政府研发支持政策对价格规制型环境规制政策具有显著影响,在给定减排总量条件下,政府研发支持政策将提升绿色创新水平、增加污染企业减排激励。政府研发(技术)政策能够透过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降低企业减排成本,进而推动污染企业更好地遵从环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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