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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农产品流通体系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韩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进步较早, 又都与其农业生产、 流通体制、 消费水平相吻合。产地市场是韩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首要环节, 是把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汇集起来, 形成批量产品, 进入到流通体系的重要环节。1976年, 韩国国会通过的 《关于农水产品流通及其价格安定的法律》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各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韩国政府每年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经费用于实施样品检查检测。

韩国农产品流通体系是东亚模式 (批发市场模式) 的另一典型代表。 韩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进步较早, 又都与其农业生产、 流通体制、 消费水平相吻合。 韩国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方面领先于中国, 同时又和中国有着非常相似的农业生产方式, 其相对完善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对中国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有着很强的借鉴作用。

一、 供应链模式

韩国农产品典型的流通渠道为: 生产者将农产品转到指定批发商, 然后通过招标拍卖或者转到中介, 或者转到参与买卖的商户手中, 再向消费者进行销售

产地市场是韩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首要环节, 是把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汇集起来, 形成批量产品, 进入到流通体系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护农民利益, 增加农民收入, 韩国早在1961年就成立了农协。韩国农协由中央会和基层合作社二元体系组织, 在全国范围内有近2000个基层社, 帮助农产品实现市场价值。

韩国农协还在全国成立了十几个农产品流通中心, 批发零售兼营, 韩国农协不仅为其成员解决产品销售、 运输等问题, 还将批发市场内的购销信息及时传递给农民, 引导其进行农业生产。20世纪90年代韩国兴起新村运动, 以保障农产品的销路和市场, 并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绿色有机农产品, 其主要思路是开展农产品的直销, 减少中间环节的浪费和损耗。 这种交易一般由农协、 农产品流通公社、 内务部和韩国道路公社、 民间流通团体、 不定期农产品市场、 生产者团体组织来进行具体组织协调。 新村组织机构在开展直销的过程中, 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 组织模式

虽然近年来韩国流通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但是批发市场在韩国农产品流通中仍处于主导地位。 韩国批发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 主要分为三类:

1. 完全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 采取委托经营方式运作的公营批发市场;

2. 政府部分投资, 要求达到特定建设标准的一般法定批发市场;

3. 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运营的民营批发市场。

根据发展初期的规划, 一个城市建设一个批发市场, 在全国分布比较均衡。 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一直是在韩国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1976年, 韩国国会通过的 《关于农水产品流通及其价格安定的法律》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各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农安法》 不仅制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发展规划, 还规定了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 要以竞卖为主, 市场法人只有在规定不符合竞卖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投标的方式和市场内批发商交易,对竞卖以外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品种也有严格的规定。

消费市场主要有传统市场和现代流通企业两种流通主体。 传统市场和中国批发市场相似, 现代流通企业包括大型商场、 大型超市、 连锁经营超市等, 也包括农协等生产者团体兴办的各种零售企业, 这些现代流通业者大部分通过与生产者或生产者团体以合约生产的方式, 产地和消费市场直接运输的方式来减少流通成本, 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随着现代流通企业的发展, 消费者通过现代流通企业购买农产品的比例越来越高。

行业协会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韩国行业协会一般是一个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承担行业组织功能的团体, 覆盖范围可以遍布全国, 形成了一种典型农业产销流程, 农民种植, 协会负责收购和拍卖, 中介人竞买后转给零售商, 零售商再销售给消费者。 行业协会的这种组织化运作大大提高了流通效率, 保障了农户权益。 协会对会员有组织保护性, 对内又有组织制约性。 协会会员与农民的交易是以经济契约作为合作的基础。 每年年初, 协会与农民签订农产品交易合同, 并事先交付一定的定金。 合同签订后,农民不能擅自再向其他人员出售自己的产品, 必须交给合同方经销, 而合同方也必须保证农民产品的收购。 高度的组织化使韩国的行业协会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 交易模式

韩国大部分农、 水产品的流通, 主要分为六个环节。 其中, 委托和拍卖环节是韩国批发市场的显著特点, 在保护生产商和供货商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拍卖机构通过拍卖方式将受托的农、水产品出售给报价最高的中间批发商或大客户, 并对拍卖农产品收取手续费, 蔬菜水果收取4%、 猪牛肉收取1.5%、 粮谷收取1.5%。 韩国对于竞卖场外交易的农产品品种和交易方法都有严格的规定。 只有在场外交易品种目录上的品种才可以不通过竞卖方式流通到市场。 竞卖方式主要是市场法人收集农产品到一定数量, 在公示的时间内向批发商竞卖。 韩国农产品以竞卖的方式, 公正交易和适宜的价格定位, 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委托模式是韩国批发市场的另外一种交易方式。 上市产品主要由市场与产区的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协会进行联系, 约定时间, 商定价格, 并由他们直接将产品运到市场进行交易, 再由市场批发给零售商及餐饮类机构, 也可以自行加工包装后, 直接零售给消费者。

为扶持农业, 对进场竞卖交易的农产品, 政府和市场都不收取任何税费。 市场奉行 “鲜度、 安全、 满足顾客需求” 的经营宗旨。市场经营的产品,80%以上是鲜活农产品, 且承诺鲜活产品会在24小时之内从产区运到市场销售, 规定上市产品超过3天的就不得再进行销售 (剩余产品免费送给福利院等慈善机构)。

四、 安全模式

韩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安全卫生标准, 包括动植物疫苗、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 该类标准由卫生部门制定; 另一类是质量标准和包装规格标准, 由农林部下属的农产品品质研究院负责制定。 目前安全卫生标准达1000多个, 质量和包装标准也达到750多个。

韩国政府每年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经费用于实施样品检查检测。 范式通过政府安全性检查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 政府可责令对其产品进行废弃处理、 延期收货或者改变用途;凡是应该标识而未标识及标识不正确的, 处以罚款; 对获得认证的产品, 如发现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 政府可以取消其认证证书,责令其停止使用认证标识及禁止其上市销售; 假冒认证标识的, 可处以3年劳役和大额罚金。

韩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由国立农产品品种管理院负责, 认证机构的资质和认证质量由国立农产品品质管理院的品质部把关, 如果认证结果不真实, 将撤销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 韩国农产品认证的种类包括环境认证、 品质认证、 畜产品认证及水产品认证等。 认证程序包括生产者提出申请, 认证审查, 颁发证书。 韩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采取的过程加产品检验的认证模式, 要求生产者提供生产记录、 进行现场审核和产品抽检。

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批发市场、 零售市场等销售市场均设有专门的质量管理室, 每天要进行多次产品质量检测。 如发现不合格产品, 立即撤柜销毁, 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向此供货者进货。 近年来, 销售市场还对农产品推行了可查询产品来源及农药、 化肥使用情况的管理措施。 消费者可通过包装上的编码, 对农产品情况进行查询, 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靠性

五、 信息管理模式

韩国政府对农业信息化在农产品流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认识深刻, 很早就开始大力建设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 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和改造传统农业。

首先, 韩国政府积极推进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的信息主干网完全由政府投资建设, 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从主干网到中心局的管道由韩国三大民营电信企业投资, 从中心局到用户的网络是由民营电信企业负责, 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其次, 韩国政府大力扶持公共机构和单位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在政府的支持下, 农村经济研究院、 农林水产信息中心等农业信息服务机构, 农产品分析预测、 国内涉农数据和信息、 涉农网站开发和建设及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各项农业信息服务, 均有政府财政预算来安排单位的人员、 运行、 维护、 项目建设等各项费用。

再次, 韩国政府不断改进和完善农业信息监测和服务体系。 韩国政府于1991年成立了农业观测委员会, 进行农业信息监测工作。1999年, 农村经济研究院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农业观测信息中心,依据农产品的市场波动情况进行监测, 观测中心定期发布预测信息, 在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指导农业生产、 引导农产品购销、 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韩国农业信息监测事业发展至今, 监测品种已达到5个大类、29个小类, 信息采集已尝试运用RFID等先进技术手段, 农业信息监测分析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韩国政府十分注重通过应用监测信息指导农业生产, 有关农产品的播种面积、 收成、 消费、 价格、 库存等监测结果, 除了及时提供给社会信息服务外, 还直接向生产者及生产者团体进行信息共享, 协调其产销自律活动。 韩国的农业监测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抑制生产过剩、 稳定供求和价格, 提高了农民收入。

六、 批发市场管理模式

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是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制环境不断完善的前提下进行的, 批发市场管理和交易受法律监督和规范。

1976年, 韩国国会通过了 《关于农水产品流通及其价格安定的法律》, 一直沿用至今。 该法废除了日本殖民时代使用的一城市一市场建设原则, 将批发市场业务代理制度改变为指定业务制度,废除了强制上市制度。 农林部长官必要时有权扩大其他农水产品价格稳定基金, 以及对类似批发市场进行禁止和限制。 为适应农产品生产环境和流通环境的变化, 从1976年到1993年, 韩国政府6次对 《农安法》 进行了修改。

在韩国, 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模式虽然有很多, 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1. 法定批发市场。 由地方中央和政府出资建设, 委托指定批发企业进行运营的市场。 法定批发市场又可分为利用公共投资的“公营批发市场” 和民间投资建设的 “一般法定批发市场”。

2. 共同出售市场。 即农协等合作组织成员共同集货、 出货的场所。 为保护农业生产者利用、 改善农产品流通渠道,1962年韩国农协被允许从事批发市场业务, 农协共同出售市场开始发展起来。

3. 类批发市场。 类批发市场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市场, 是得到零售许可的商人独自经营批发业务的菜行式的集体市场。

为确保农产品上市者的选择权, 提高批发市场运行效率和竞争力, 在韩国公营批发市场中完全引进了批发商制度。 在批发商制度中, 从事经营的主要组织有:

1. 批发市场法人。 批发市场法人是批发商制度中重要的农产品流通主体, 从事农产品收集和拍卖给中间批发商的经营活动。 批发市场法人作为批发市场农产品流通的第一环节经营组织者, 必须具备农产品专业和农产品流通相关知识及经验, 具备批发市场农产品拍卖经验和能力。

2. 中间批发商。 中间批发商是经批发市场开设者的许可, 在批发市场内将从批发市场法人处拍卖所得农产品再批发给零售商或集体购物商的经营者。

3. 买卖参加人。 中间批发商以外参与拍卖的大宗农产品购买者, 如加工商、 零售商、 出口商、 消费团体等。

七、 服务模式

韩国农协为农民生产提供了完善的社会化服务, 大大促进了其农业的发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农业产前、 产中、 产后各环节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所形成的网络。 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的内容是否广泛, 主要包括物资供应、 生产服务、 技术服务、 信息服务、 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以及农产品的包装、 运输、 储存、 加工、 销售等方面内容。

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 实现农业生产活动与农业经营活动的合理分工, 农民可以专心于农业生产, 而将其他农业经营活动分离出去。 分离出去的这部分如生产资料的采购、 新技术的选择、 市场信息的获取、 产品的分级、 包装、 加工、 运输、 销售等活动, 由专业合作社统一负责经营管理。

韩国农协是综合服务型的组织, 按一定的行政区域建立基层组织, 为入社的成员提供综合性服务。 韩国农协首先是一个农业销售公司, 不仅在农产品产地建设流通设施, 而且在大中城市设有批发市场和综合商场, 其农业销售网络遍布全国。 其次农协还是一个采购公司, 除了经营农药、 化肥、 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外, 还通过自办的连锁店经营农场日用工业品, 并低价出售给农民。 韩国农协的信用业务包括韩国农协银行及各分支机构。 韩国农协银行是一个由400万农民及城市居民参与投资的国家银行, 以 “互助金融” 和“政策金融” 的形式, 为农民办理存贷款业务。 韩国农协的服务业务还包括为农民办理火灾、 生命、 农作物等保险业务; 为农民提供设施共同利用, 从事农产品加工业务; 在农民中推广先进技术; 通过农协大学、 农协指导者教育远等教育机构对农民进行培训等。

八、 品牌建设

韩国农协鼓励农民创建品牌产品, 在生产过程中对农产品实行质量管理, 在产品成熟后对产品进行标准化、 分级包装, 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 增加农产品的销量, 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韩国农协通过建立Hanaro超市系统, 通过大型折扣店、 社区超市等减少农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 直接面对消费者。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Hanaro开设了农产品网上超市, 消费者通过网络就可以直接买到5000种以上的产品。 韩国农协还对外销的农产品生产者提供经济和技术上的支持, 用以扩大农产品出口。 韩国农协多样化的农产品销售渠道, 不仅可以保持农产品销售的畅通性, 减少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成本, 还可以帮助农民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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