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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划界纠纷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日两国就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的分歧由来已久,而争议的核心,无疑是这片海域丰富的海洋渔业资源及海底丰富的油气资源。中国于2012年12月14日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委员会正式递交了《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申明我国东海划界主张,并于2013年8月就此问题向委员会进行了陈述,并随后进行了初步审议,此举受到来自日本方面的反对和抗议。

中日两国就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的分歧由来已久,而争议的核心,无疑是这片海域丰富的海洋渔业资源及海底丰富的油气资源。两国从各自利益出发提出了不同的划界方案,中国主张以大陆架自然延伸来划分,而日本主张以中间线来划分。

中国东海大陆架是邻接和围绕大陆领土坡度比较平缓的浅海底带,是陆地的自然延伸,总面积约为54万平方公里,占东海面积的72%,东西宽从150~360海里,在长江口外达到最宽的599公里,是世界上最大的大陆架之一。根据我国对东海大陆架的研究,东海的平均水深为72米,其中水深小于60米的占总面积的四分之三,从东经124度附近,由水深40米左右逐渐向东南倾斜,到达大陆架外缘转折处的150~160米水深,个别地段略有差异,但是均未超过200米水深,整个大陆架与大陆形成一个自然完整的整体。从大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再向外倾斜,坡度急剧增大,就进入冲绳琉球岛弧内侧、冲绳海槽西侧的大陆架斜坡,并呈阶梯状下降,这一狭长地段即大陆坡,大陆坡南北宽中间窄,最宽70余公里,最窄28公里,北浅南深,水深从700米逐渐加深到1900米。接下来,作为由大陆架向海槽骤然变陡的过渡地带,冲绳海槽位于琉球岛弧与东海陆架之间,大体上为长条形带状洼地,槽底水深由北向西南方向增大,北部水深为700~800米,向西南方向变深,在北纬25度附近水深达到2270米。整个东海的海底地貌,根据形态、成因、区域性特征及地质构造等特点,可划分为两大地貌区,即东海大陆架地貌和冲绳海槽地貌区。根据上文对《国际海洋法公约》中大陆架定义的介绍,东海大陆架明显并且典型的符合大陆架及其延伸的定义。

而日本所主张的中间线划分是依据1958年在日内瓦签订的《大陆架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或海岸相向国家的领土,其分属各该国本分之界限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尚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疆界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限。”可以看出本条款在共属大陆架的前提下界定了三种划界情况并予以排序,分别是有无划界协议、有无特殊情况、最后才是等距原则。而日本将冲绳海槽看作是东海大陆架在两国间自然延伸的一个偶然缺陷,认为其并不影响两国大陆架的延伸。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是第一个跟大陆架相关的海域划界判例,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其所确定的公平原则为日后类似案件奠定了国际习惯法基础。此案是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分歧而递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确定划分它们之间北海大陆架疆界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本案与中日两国分歧非常相似,也同样存在大陆架自然延伸与等距离中间线划分的对立。最终国际法院给出裁决并确立了公平原则,其并不一定意味着平等,而是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使每一方尽可能多地取得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部分;另一方面,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尽量不要侵犯别人的利益,不要侵害他国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判决在战后大陆架划界法的历史上首次较科学地、权威性地提出了符合一般大陆架地理地质状况、同时也符合大多数沿海国利益的按照自然延伸的原则与公平原则划界的主张,否定了以中间线或等距离规则作为强制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根据国际法院提出的原则和规则,联邦德国、荷兰与丹麦于1971年成功地划定了它们之间的大陆架边界。此案作为习惯法对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值得注意的是,丹麦与荷兰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它们依据公约提出的等距离主张对非缔约国西德并不具备约束力。

由此可见,在中日东海分歧中,中国主张具有深厚的国际习惯法渊源,同时无论日本的主张是否合理,作为非《国际大陆架公约》缔约国的中国,都不必受此约束。中国于2012年12月14日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委员会正式递交了《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申明我国东海划界主张,并于2013年8月就此问题向委员会进行了陈述,并随后进行了初步审议,此举受到来自日本方面的反对和抗议。虽然根据公约规定,委员会做出何种决定,都不影响当事国对大陆架所拥有的固有权利和主张,也不影响今后相关当事国之间通过谈判等方式,自行解决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但如果得到委员会的肯定,无疑会使我国的主张在国际法层面更有理论支撑和依据。

目前,我国在东海的油气开采工作全部在我国及日本主张的分界线以西,也就是说无论争议与否,中国都在毫无争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界定的水域内实行其所赋予的合法开采权利,日本对此指手画脚,挑起争端是毫无道理的,无论是海警部门、海事部门,还是其他相关部门,维护我国权益都是责无旁贷的[18]

【注释】

[1]苏联科学院国家和法研究所海洋法研究室编写,吴云琪等译:《现代国际海洋法》,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高建军:《中国与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3]修志君、张国辉:《海洋法中的无害通过权》,《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1998年第15期。

[4]高建军:《中国与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5]联合国:《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草案的说明》。

[6]高建军:《中国与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7]LAN Brownlie,QC,DCL,FBA.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M].London:Clarendon Press,1990(4).198,206~207.

[8]高建军:《中国与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60页。

[9]百度百科:《专属经济区》,http://baike.baidu.com/view/21836.htm.

[10]百度百科:《大陆架》,http://baike.baidu.com/view/18862.htm.

[11]联合国大洋事务与海洋法办公室:《海洋法: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2]余民才:《浅论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中外法学》,1998年,第56期。

[13]谢亚拉(Shearer):《奥康奈尔国际海洋法》,1982年版,第319页。

[14]卡米洛斯(Caminos):《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峡的法律制度》,《海牙国际法学院演讲集》,1987年,第5期。

[15]倪昊:《方便旗船与真正联系》,http://www.1aw—lib.com/1w/1w_view.asp?no=2731.

[16]中国海事服务网:《何为“方便旗船”》,http://www.cnss.com.cn/html/oldspecial/2010/11/foc/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巴黎备忘录组织:逃避修理船被禁止在欧洲航行》,ht tp://seafarers.msa.gov.cn/Applications/Information/NewsView.aspx?infoid=9f01ecdb—3e2c—4716—95f5—ff61540eb67b

[18]任亚先:《中国东海争端与中国海洋权益》,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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