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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企业局向企业乱收费,违反国家规定应予取消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否则,企业应拒绝交费。而该县有关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认为,他们已经依法纳税,并向工商局依法交纳了管理费,不应该再向乡镇企业管理局缴费。多次上访无果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乡镇企业局8号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乡镇企业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下属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交纳管理费的行为,属于向企业乱收费,应予取消。

【相关法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企业应拒绝交费。

【案  情】

2003年12月,某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在经主管副县长同意后,以(2003)乡企管8号文件下发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该局管理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须向该局交纳管理费。而该县有关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认为,他们已经依法纳税,并向工商局依法交纳了管理费,不应该再向乡镇企业管理局缴费。多次上访无果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乡镇企业局8号文件。

【点  评】

本案中,某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下发8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向企业乱收费。

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特别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要求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乡镇企业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下属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交纳管理费的行为,属于向企业乱收费,应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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