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颁布2003年清单计价规范
为了适应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建设工程各方的计价行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2003年2月17日,原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告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
10.1.2 颁布2008年清单计价规范
“03规范”的实施,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奠定了基础。但是,“03规范”主要侧重于工程招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工程合同签订、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索赔和竣工结算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为此,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从2006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对“03规范”的正文部分进行了修订。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
10.1.3 颁布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
自“08规范”实施以来,对规范工程实施阶段的计价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由于附录没有修订,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同时在2008—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催生了2013版清单规范的诞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关于实行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修订。这次修订将«建筑法»中的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4)财政部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等规费的变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于2011年6月29日以国发〔2011〕22号印发。该«意见»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文件规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5)“206号文”的修订工作。2003年,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
2013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对206号文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因此,2009年6月5日,标准定额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88号),发出«关于请承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订工作任务的函»(建标造函〔2009〕44号),组织有关单位全面开展“08规范”的修订工作。
在标准定额司的领导下,通过主编、参编单位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于2012年6月完成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13规范”)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9本计量规范(简称“13计量规范”)。
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1567~1576号公告发布了“13规范”和“13计量规范”,并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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