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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阶段

时间:2022-10-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划分是与设计阶段的划分相一致的,一定的设计阶段需要相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在这里仅介绍建筑物各个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基本要求与内容。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划分是与设计阶段的划分相一致的,一定的设计阶段需要相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在我国建筑工程中,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初步勘察阶段和详细勘察阶段。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每个岩土工程勘察阶段都应具有该阶段的具体任务、拟解决的问题、重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以及工作量等,这在各有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或工作手册中都有明确规定。在这里仅介绍建筑物各个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基本要求与内容。

7.2.1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也是选址阶段,该阶段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为此,在确定建筑场地时,在工程地质条件方面,宜避开下列地区或地段:

(1)不良地质现象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直接危害或潜在威胁的;

(2)地基土性质严重不良的;

(3)对建(构)筑物抗震有危险的;

(4)洪水或地下水对建(构)筑物场地有严重不良影响的;

(5)地下有未开采的有价值矿藏或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的。

本阶段的工程地质工作要求: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在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石和土的性质、不良地质现象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符合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较分析。

7.2.2 初步勘察阶段

1.勘察工作内容

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内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岩土工程评价。本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有:

(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对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与评价。

2.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勘探线、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是: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线及地层界线;勘探点一般按勘探线布置,在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在地形平坦土层简单的地区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

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按表7-1确定。

表7-1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单位:m

注: ①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②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3.勘探孔深度

勘探孔的深度取决于拟建建筑物的荷载大小、分布及地基土的特性。勘探孔分为一般性探孔和控制性探孔两类,其深度可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和勘探孔类别按表7-2确定。

表7-2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 单位:m

当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4.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量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5.水文地质工作

(1)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

(2)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7.2.3 详细勘察阶段

1.勘察工作内容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2.勘探点间距及其布置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7-3确定。

表7-3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 单位:m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5)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3.勘探孔深度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小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

(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规范中有关桩基础勘察的要求。

4.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量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作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7.2.4 施工勘察

施工勘察不是一个固定的勘察阶段,应根据工程需要而定。它是为配合设计、施工或解决施工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而提供相应的岩土工程特性参数。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配合设计、施工进行施工勘察:

(1)对安全等级为甲级、乙级建筑物应进行验槽;

(2)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时,进行补充勘察;

(3)在地基处理或深基坑开挖施工中进行检验和监测;

(4)地基中有溶洞、土洞时应查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5)施工中出现边坡失稳危险时,查明原因,进行监测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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