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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企改革需要澄清几个原则问题

时间:2022-09-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报刊上正在进行的关于国企改革的争论,有些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大已经明确的问题近来好像又不大清楚了。要推进国企改革,首先需要明确这些重大的原则问题。汲取了这方面的教训,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都要实行股权多元化。中共中央的这些决定至今尚未落实。这些一级企业还要不要进行股份化改造,现在也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

深化国企改革需要澄清几个原则问题[1]

(2004年10月)

国企改革从1956年开始到现在,已历经近半个世纪,“革命”尚未成功。目前报刊上正在进行的关于国企改革的争论,有些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大已经明确的问题近来好像又不大清楚了。要推进国企改革,首先需要明确这些重大的原则问题。

一、怎样理解十五大“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决定

十五大对国有经济改革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有经济的布局进行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性调整;二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造。其中第一个方面,也是按照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国有经济“有进有退”,应当往哪里进和从哪里退,或者说它在哪些领域中必须“为”,哪些领域中可以“不为”?“进”、“退”以后,国有经济的范围总的来说是要扩大还是要缩小?

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已指出,“国有为主导”所说的“主导”,是指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领域都要控制,也不是这种控制在所有地方和产业都没有差别。1997年的十五大明确,国有经济要控制的,只是“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1999年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上述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规定为“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等四个领域。这就意味着除这些行业外的其他领域(它们往往被通俗地称为“一般竞争性部门”)原则上都是可以“退”的,正像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国有经济比重的降低并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现在有些论者对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看法却离开了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好像坚持国有为主导就只能进不能退,到处都要控制。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二、如何理解十六大“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论断

最近两三年,各方对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要求提出了一些不同的释解。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公有制只包括全民和集体两种形式,在“放小”以后集体经济的比重已经大大下降,为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必须增加国家投资,大力发展国有经济。还有一种提法是:国有企业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就要大力发展国有经济。这种观点虽然没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根据,但在国有经济部门却非常流行。

这两种观点的存在说明,在如何看待公有制问题上,人们的思想从十五大和十六大的立场后退。十五大明确地指出,“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眼前就有一种必须也完全可能大量扩容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就是社会保障基金。为什么眼睛只盯着国有经济这一种实现形式呢?十六大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社会阶层都包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队伍之中,要求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各阶层人们都采取团结、鼓励、保护的方针。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如果只有国有经济才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其他经济成分难道是异己力量的经济基础?

三、国有企业要不要普遍实现股权多元化

十四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即现代公司制度。由于1995—1996年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80%的试点企业都是全资国有,结果形成了一大批“翻牌公司”,导致“试点”流产。汲取了这方面的教训,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都要实行股权多元化。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也要求“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中共中央的这些决定至今尚未落实。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化大多数采取了“剥离上市”的办法,也就是把老企业资产中较好的一块剥离出来,改组为上市公司,高溢价融资,非核心资产则留在老企业里,叫作“存续企业”,由政府授权老企业作为“授权投资机构”控股上市公司。于是就形成了这样的格局:国资委直接面对的一级企业绝大多数都属于全资国有,实行股份化的只是由它们控股的二级公司。在这种格局下,不但作为控股公司的一级企业本身没有得到改造,而且它的老体制很容易通过控股关系传导到上市公司去,使后者很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弄得不好,上市公司还成了控股公司“圈钱”的“提款机”。我国现有的公司能够完全按照《公司法》和海外上市公司监管规则运行的不多。其中也有些经营得很不错的企业。问题在于,即使它们经营得好,靠的也不是制度,而是领导人的开明和敬业,很不牢靠,有人亡政息的危险。这些一级企业还要不要进行股份化改造,现在也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

总之,类似问题亟待明确。根据以上情况,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首先应当把这类原则问题明确起来,在认识统一的基础上把国有经济的改革继续推向前进。

【注释】

[1]这是本书作者2004年10月26日在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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