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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可否不经过审批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所签订合同将面临无效风险。

(1)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需要经过审批

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因此,内资企业举借外债就需要前置审批。

(2)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未经过审批的,借款合同可能面临无效风险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所签订合同将面临无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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