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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关于大陆架划界原则之争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规定了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原则。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关于大陆架划界原则,出现了对立的“公平原则”集团和“中间线原则”集团。爱尔兰、利比亚、罗马尼亚、中国等50多个国家属于“公平原则”集团。中日两国分别提出了有利于自己的划界原则和主张。[6]显然,日本主张大陆架划界采用“中间线”原则。

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公约有两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规定了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原则。“(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时,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

中日两国没有参加《大陆架公约》。中日两国共同参加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关于大陆架划界原则,出现了对立的“公平原则”集团和“中间线原则”集团。爱尔兰、利比亚、罗马尼亚、中国等50多个国家属于“公平原则”集团。英国、西班牙、希腊、日本等50多个国家属于“中间线原则”集团。《海洋法公约》采用了模糊立法语言,第八十三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二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海洋法公约》对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洋划界原则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中日两国分别提出了有利于自己的划界原则和主张。

(一)中国主张的大陆架划界原则

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公平原则。

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明确反对把中间线原则作为划界的普遍原则。中国代表指出:“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洋界限的划分,关系到各有关国家的主权和切身利益,因此应当由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照顾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商共同确定,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反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一方。”[2]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3]

1996年12月2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外交部副部长李肇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目前,我国与周边国家间存在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主张重叠而需要划界的问题。参照《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当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的决定中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的声明,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4]

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我国学者赵理海指出:“公平原则是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东海海域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并考虑各种有关情况,就意味着应当承认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在海岸线的长度与大陆架的面积之间应当成比例,并应考虑冲绳海槽的特殊情况。”[5]

(二)日本主张的划界原则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本在大陆架划界原则上属于“等距离中间线”集团。

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6]显然,日本主张大陆架划界采用“中间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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