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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意义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通过的意义,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四条第2、3款规定:“通过是指为了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依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通过领海的情形包括:(1)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即单纯的通过领海而不与内水发生任何关系;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制定时,整个海洋被分为两部分即领海和公海。因而外国船舶驶出内水,通过领海一般是驶入公海

关于通过的意义,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四条第2、3款规定:“通过是指为了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为不可抗力或遇难确所必要的为限。”

依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通过领海的情形包括:(1)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即单纯的通过领海而不与内水发生任何关系;

(2)通过领海而驶入内水,但在进入内水后外国船舶即不再享有无害通过权;

(3)驶出内水,通过领海而驶入公海。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制定时,整个海洋被分为两部分即领海和公海。因而外国船舶驶出内水,通过领海一般是驶入公海。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八条规定:“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通过的意义的规定较之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有如下变化:

(1)1982年公约将“为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包括在通过的范畴之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办公室指出,“港口设施”是指“沿海岸建造的永久人造工程,它构成了海港体系的完整的部分”[6]

(2)1982年公约增加了对于外国船舶通过领海时速度状态的规定,即外国船舶“应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领海。这一规定是必要的,有利于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维护领海的良好秩序。

(3)1982年公约允许外国船舶“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而在领海中停船和下锚,它反映了公约对于船舶救助行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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