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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

《引渡法》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八条第4项一般称为“防止迫害条款”。在很多国家的引渡法中都有。而且“防止迫害条款”所列举的不正当迫害理由也在逐渐发展,2003年《英国引渡法》第十三条、八十一条规定:“针对该人的逮捕令的目的或引渡请求的提出事实上是基于该人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性别、性取向或政治见解而对其进行追诉或处罚;或者如果被引渡,该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信仰、国籍、性别、性取向或政治见解等而在审判中权利受到损害,或者因为上述原因而受到处罚、羁押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则不得将某人引渡。二

第八条第7项称为“防止酷刑条款”,渊源于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三条第1款,“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推回或引渡至该国。”

第八条第8项涉及缺席审判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的情况,我国通常采取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1款规定:“……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对于审判前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一条第1款规定:“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第二百四十六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第二百七十三条第1款: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可见,如果审判前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则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更不能进行缺席审判。对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均持否定态度。

我国不承认缺席判决的效力,所以把“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作为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只有“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我国才考虑接受引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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