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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和保证不重复不法行为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条项规定责任国有义务在必要情况下提供适当承诺和保证不重复不法行为。国际法院同意了此项请求,于1999年3月3日发出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首先,德国要求美国直接保证今后将不重犯其不法行为。这一要求并未指明通过何种方式保证不重犯。法院指出,美国已承认在拉格朗兄弟案中没有遵守通知领事的义务。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

“(b)在必要情况下,提供不重复该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

第三十条(b)项规定责任国有义务在必要情况下提供适当承诺和保证不重复不法行为。“拉格朗案”(德国诉美国)[62]是与之相关的一典型案例。

1982年1月,两个德国公民卡尔·拉格朗和瓦尔特·拉格朗因涉嫌抢劫银行以及谋杀罪在亚里桑那州被捕,在其后对两人的审判中,两兄弟被判有罪并被判处死刑,死刑判决得到了亚里桑那州最高法院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尽管在逮捕两兄弟之后,美国执法当局已获知两人的德国身份,但并没有按照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告知他们有权获得德国领事的帮助,也没有将此案通知给德国领事官员。因此,在亚里桑那州各级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美国执法当局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情况并没有被两兄弟及法庭为其指定的律师提及。直到1992年6月,拉格朗兄弟从一同关押的其他犯人处得知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遂自己将此案通知了德国驻当地的领事官员。随后拉格朗兄弟在德国领事官员的帮助下在联邦初审法院声称美国执法当局有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行为。但该法院依据美国国内诉讼法中的“程序失当”原则裁定,由于拉格朗兄弟在此前州一级法院的各次法律诉讼程序中都没有主张其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他们在联邦的人身保护令程序中便不得主张这些权利。1998年11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对此案进行进一步复审。尽管随后德国政府采取了种种外交上和法律上的努力,1999年2月24日,卡尔·拉格朗被处决。1999年3月2日,就在瓦尔特·拉格朗死刑执行前数小时,德国向国际法院提交了诉状,声称美国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德国还提出了一项指示采取临时措施的紧急请求,要求美国在国际法院对该案审理终结以前,暂停对瓦尔特·拉格朗执行死刑。国际法院同意了此项请求,于1999年3月3日发出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美国不顾此项裁定,将瓦尔特·拉格朗当日执行死刑。

德国请国际法院裁定并宣告:

(1)美国在逮捕卡尔和瓦尔特拉格朗后未毫不延迟地告知他们其依据《维也纳领事公约》第三十六条第1款b项(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任何其他方式之拘禁之情事,经其本人请求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应迅即通知派遣国领馆。受逮捕、监禁、羁押或拘禁之人致领馆之信件亦应由该当局迅予递交。该当局应将本款规定之权利迅即告知当事人)规定拥有的权利,并剥夺了德国提供领事协助的可能性,最终导致卡尔和瓦尔特·拉格朗被处死,从而违反了其对德国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侵犯了上述公约第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德国的权利及向其国民提供外交保护的权利。

(2)美国应用国内法,特别是程序失当原则,阻止卡尔和瓦尔特拉格朗根据《维也纳领事公约》提出要求,并最终处死他们,违反了其根据《维也纳领事公约》第三十六条第2款对德国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未能使上述公约第三十六条赋予该项权利的目的得以充分体现。

(3)美国未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在国际法院关于本诉讼的终局裁判作出之前不处决瓦尔特拉格朗,从而违反了其遵守1999年3月3日国际法院就临时措施发出的命令的国际法律义务,违反了在司法程序完结以前不采取任何可能影响争端事由的行为的国际法律义务。

根据上述国际法律义务

(4)美国应向德国保证不再发生此种非法行为;今后遇有任何拘禁德国国民或对德国国民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美国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上都要保证《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特别是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这就要求美国对因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遭破坏而受影响的刑事定罪进行有效复审及补救。

美国答辩如下:“德国第四项请求显然与其前三项请求性质完全不同。前三项请求均要求法院判决和宣布发生了违反所规定的国际法律义务情事。作为补救的一个方面,作出这种判决是法院的核心职能。然而,与前三项请求所寻求的补救性质对照,第四项请求要求作出不重犯的保证,这在国际法院判例中尚无先例,超出法院在本案中的管辖权和授权范围。即使作为非法律承诺,在国家惯例中也属罕见,而在本案情况下由法院责成就领事公约中承担的通知义务作出这种保证是完全不合适的。”美国指出:“美国当局正积极努力在联邦和州一级加强领事通知制度,以减少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可能。”美国还说:“即使国际法院要同意认为,美国由于对拉格朗兄弟的权利要求适用程序性违约而犯下了第二个国际不法行为,法院应将该判决只限于在拉格朗兄弟这一特定案件中适用该法。法院应拒绝请其责成就今后所有此类案件中适用美国国内法作出绝对保证的要求。强加给美国这样一项另加义务……在国际判例中并无先例,且超出法院权力和管辖范围。”

法院注意到德国在第四项请求中寻求若干保证。首先,德国要求美国直接保证今后将不重犯其不法行为。这一要求并未指明通过何种方式保证不重犯。法院指出,美国已承认在拉格朗兄弟案中没有遵守通知领事的义务。美国已就其违反情事向德国表示道歉。然而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道歉是不够的,正如在其他遇有外国国民未迅即被告知他们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第1项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并受长期拘禁或被判处严刑的案件中道歉是不够的一样。在这方面,法院已经注意到美国在各诉讼阶段一再说它正在实施一项广泛详尽的方案,以便确保其联邦以及州和地方各级主管当局遵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美国就其方案向法院提供了它认为重要的情况。如果一个国家在本法院诉讼过程中,像美国那样一再提到它为做到遵行条约规定的某些义务而正在进行的实质性活动,这就表示承诺要在这方面不遗余力坚持到底。上述方案当然不能保证美国将绝不再不遵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作出这种保证,而德国也并不要求这种保证。法院认为美国就确保执行为履行第三十六条第1款b项规定义务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所表示的承诺,必须被视为能满足德国关于一般保证不重犯的请求。

法院注意到德国寻求的第二项保证,即要求美国保证“今后遇有任何拘禁德国国民或对德国国民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美国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上都要保证《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这实质上是要求美国采取特定措施来防止因国内法导致的违约情况。法院认为它可以决定是否存在违反国际义务情事。如有必要,还可以确定某项国内法是否是导致此种违反的原因。在本案中,法院研究了德国第一和第二项请求,判定美国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但是不论美国法律性质属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法院并未判定其与美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有内在矛盾。本案中,引起违反第三十六条第2项的原因是适用程序性违约规则所处的情况,而不是规则本身。

最后德国提出,“特别是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要求美国对因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遭破坏而受影响的刑事定罪进行有效复审及补救”,法院基本予以支持。法院重申,在此种情况下,道歉是不够的。美国有义务允许对定罪和判刑予以重新审查,但是可以自行选择方式。

国际法院以全体一致判决如下:法院注意到美国作出承诺保证执行为履行其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第1款b项规定而承担的义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并裁定这一承诺须视为满足了德国提出的关于作出不再发生此类违约行为的一般保证的要求。

国际法院以14票对1票判决如下:如果德国国民被判处严刑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第1款b项规定的权利未受尊重,美国经自行选择,应允许考虑到侵犯了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复核和重新考虑定罪和判刑。

显然在该案中,国际法院确认了承诺和保证不重复不法行为的义务是责任国应承担的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还特别指出,在一国没有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对有关外国发出领事通知,致使该国侨民受到长期监禁或被判处严刑的情况下,责任国仅仅是道歉是不够的。但是,承诺和保证不重复并不总是适当的,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义务和违约行为的性质。如果义务在被违背后已经失效,那么任何承诺或保证都没有意义。《草案》第三十条(b)项规定“在必要情况下”的措辞说明了其特殊性。国际法委员会在一读《草案》的评注中指出:承诺和保证不重复是前瞻性的,因此具有预防,而不是补救作用。此外,两者都假定不法行为会有再次发生的危险。这些特点使他们变成例外的补救办法。[63]国际法委员会在二读《草案》的评注中指出:“《草案》对于责任国关于承诺和保证不重复的义务采取了灵活的措辞方式,以防止受害国滥用或过度提出权利要求。”[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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