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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西方民主化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推动尊重民主,法治和基本人权作为其对外双边和多边关系的基本要素。尊重人权也是候选国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之一。至此,人权和民主已经成为欧盟所有有关对外关系方面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中东欧是冷战结束后欧盟处理对外关系时重要考虑的目标。于是,受援国国内的民主、法治、人权和自由的状况日益成为欧盟对外援助的先决条件,欧盟几乎与接受欧盟援助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所签订的协定中都写入了人权与民主条款。

五、积极推动西方民主化

在两极格局对峙的时期,欧共体各国外交政策的最主要目标是寻求军事安全、经济发展和提升其国际地位。因此,欧共体没有一意推行人权外交而冒犯苏联及其中东欧盟国,以避免增加西欧各国与它们的冲突。在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中,欧共体也坚持政治中立主义,较为尊重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欧盟推动尊重民主,法治和基本人权作为其对外双边和多边关系的基本要素。协议、对话和财政援助等外交手段为欧盟在世界上加强民主和人权提供了基本框架。尊重人权也是候选国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之一。欧盟在人权问题上外部行动的法律基础是《欧洲联盟条约》第11、49、177、179和308条。

冷战结束后,苏东国家纷纷向西方靠拢,发展中国家也逐步失去美苏的经济援助,发展中国家对欧共体对外援助的依赖性进一步增强,这使欧盟可以利用对外援助来实现其新的扩大民主和人权的对外政策目标,而不用担心一项积极的人权政策会带来政治与安全上的风险。因此,1991年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做出关于人权的特别会议,提出“人权具有普世性质,所有国家都有责任来促进人权”。决议要求在与发展中国家未来签署的所有合作协定中加入人权条款,从而将发展援助与人权挂钩。[13]1993年11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欧盟成立,欧洲一体化的政治意义更加凸显出来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发展和巩固民主与法制,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目标之一”。[14]同时它也提出共同体在发展合作领域的政策也要致力于发展和巩固民主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6款规定:(1)联盟建立在自由、民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原则基础上,所有成员国一视同仁;(2)联盟应当尊重基本人权,它受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保障,它也是基于各成员国的宪政传统,它同时还是共同体法的根本原则;(3)联盟应当提供必要手段实现这方面的目标,落实这方面的政策。[15]《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新增的“共同体条约”第228A条规定:“根据《欧洲联盟条约》有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规定而采取的共同立场或联合行动中,如规定共同体应采取行动,部分或全部中断或减少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国家的经济关系,理事会应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理事会应就委员会的提议,以特定多数议决。”[16]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中明确规定:“申请国必须具有一个民主的政治体制,如果在入盟后有践踏民主和违反人权的行为,欧盟通过成员国一致表决,可暂时停止该成员国在欧盟中的一些权力。”2000年《尼斯条约》更加强调了这一点,同时它还要求在与联盟外其他国家进行经济、财政和技术合作时,都要考虑联盟发展和巩固民主、法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至此,人权和民主已经成为欧盟所有有关对外关系方面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

中东欧是冷战结束后欧盟处理对外关系时重要考虑的目标。1989年柏林墙倒塌,原苏联集团的中东欧各国迫切希望加入欧盟,倒向西方。欧盟考虑接纳它们入盟,但入盟要满足一定条件。1993年“哥本哈根标准”入盟标准中要求:“建立稳定的机构以保障民主、法治、尊重人权和保护少数民族权益。”欧盟委托欧盟委员会每年对这些国家的民主状况进行考核评估,以确定它是否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否则,欧盟就不会开启与它们的入盟谈判。因此,欧盟的经济援助也附加着政治上的民主化要求,经过长时间的谈判,最终在2004年5月,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斯洛文尼亚等中东欧八国入盟;2007年1月1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也加入了欧盟。这标志着欧盟认可了它们的民主转型,也标志着这些国家民主化的完成。

冷战后,欧盟开始强调的人权和民主不仅体现在稳定周边地区,还体现在它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政策和经贸政策上,另外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论坛上,在各项国际事务中,其外交政策的表态都突出了“民主”的字眼。1989年12月,在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签署的第四个《洛美协定》中,欧盟第一次将民主与人权列为该协定的基本条款,并在第336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侵犯人权和违背民主原则的行为,将给予搁置援助的处罚。1995年11月,欧盟与非加太国家就第四个《洛美协定》签署了新的议定书,首次将民主和人权问题与欧盟援助挂起钩来,提出了“民主干预”的内容。在2000年签署的《科托努协定》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合作目标是:推动和加快非加太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同时关注对和平与安全所作出的贡献,并促进稳定和民主的政治环境(第1条)。除继续将尊重人权、民主原则和法治列为合作的基本要素外,还增加了“善治”作为新的基本要素。[17]一旦有国家违反,欧盟有权中止对该国的援助。

到了2001年,欧盟宣布,“促进与保护人权,遵守民主与法治准则是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促进发展合作以及对外关系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并要为此“积极活动”,[18]从而明确无误地把“人权、民主、法治”作为与他国关系中追求的目标与重要尺码。于是,受援国国内的民主、法治、人权和自由的状况日益成为欧盟对外援助的先决条件,欧盟几乎与接受欧盟援助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所签订的协定中都写入了人权与民主条款。据统计,1990—1993年,欧共体与拉美18个国家签订的所有经济、贸易合作协议都包含了民主和人权的内容。1989年7月—1995年1月,欧洲议会共发表了394项人权决议,其中304项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19]1999年6月在巴西里约召开的第一届欧盟与拉美首脑会议讨论了民主、政治多样化、政府管理、法治、打击恐怖主义、禁毒、保护文化遗产、发展教育、提高妇女的地位、建设公民社会和改善社会公正等问题。为了落实该首脑会议达成的共识,并为2002年在西班牙召开的第二届首脑会议做准备,欧盟在2000年10月31日发表了一个文件,[20]要求欧盟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更为有力的行动:第一,必须“促进”和“保护”人权,因为人权是欧盟对外政策的组成部分。该文件建议成立一个论坛,讨论在这一领域中的双边合作。第二,必须认真对待社会问题。为此,该文件建议欧盟与拉美设立一个名为“社会倡议”的磋商机制,探讨在这一领域开展合作的有效方法。这些规定不仅可以利用贸易优惠和提供援助手段来鼓励发展中国家积极改善人权记录,而且也可以因政治原因中断与他国的经济关系、取消或延缓援助,借以推行其扩展民主和人权的政治目标。因此,欧盟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对外援助政策的上述重大转变,正在削弱多边关系中与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平等性,体现出其多边外交战略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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