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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税费的功能延展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收入的目的是否特定,税可以分为一般目的税与特定目的税,前者的收入没有特定用途,用于满足政府一般性经费开支,后者则要求收入进入国库后必须用于特定项目。特定目的税的出现,适应了现代国家职能扩张的要求。具体而言,特定目的税又可分为经济诱导税和狭义目的税。应当指出的是,在不同政策取向和实务操作下,特定目的税和政府性基金也可能不易辨明,如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费的判定等。

(三)现代社会中税费的功能延展

国家职能的转化使得财政的收支形态相应变迁。自从1918年著名的经济学家熊彼得提出“税收国家”的概念以来,现代国家形态已从警察国家开始转向给付国家或福利国家。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则在于妥善筹措财政收入,而相应方式则有税收收入以及非税收入(主要是费)。但自20世纪90年代几次金融危机以来,国家财政的薄弱和无力开始为各国所警觉。一方面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以此为契机,各种特定目的税开始兴起和发展,另一方面国家提高税的进项能力,除了加强税收征管外,也对中央税进行了扩张。相应带来的问题是:一方面税的社会政策性突显,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受到冲击,另一方面地方财政愈显困难,扩大地方财权也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种情势下,受制于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税费,其功能也开始出现延伸和发展,而不再仅仅作为财政收入方式和利益分配手段。

根据收入的目的是否特定,税可以分为一般目的税与特定目的税,前者的收入没有特定用途,用于满足政府一般性经费开支,后者则要求收入进入国库后必须用于特定项目。特定目的税的出现,适应了现代国家职能扩张的要求。它一方面使税源更加广泛,另一方面也使税的价值取向从注重个体公平,进一步过渡到经济良性发展的整体公平。具体而言,特定目的税又可分为经济诱导税和狭义目的税。前者的设置原因在于,对特定经济行为进行调节和诱导,以熨平经济周期;后者的设置原因在于,基于特定社会政策或纯粹技术上考虑(如环境污染税等)对不特定人进行征收,以达成整体上的税收正义。

特定目的税与行政收费、特别是政府性基金的界限,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尝试区分:其一,在外部特征上,前者仍是一种税,除具有特定政策目的外,还以取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且课征上仍具有普遍性(经济诱导税除外,针对特定人);而后者毕竟只是一种费,不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其收取也主要针对特定人。其二,在实质取向上,前者基于给付能力而课征,以体现纵向和实质公平;后者则基于特定行政给付而课征,以体现横向公平以及政策调节目的。其三,在使用限制上,前者尽管要求用于特定项目,但一般仍是对不特定人的普遍性支出,后者则强调基金受益的群体性,只能针对特定人且在特定目的和范围内使用。应当指出的是,在不同政策取向和实务操作下,特定目的税和政府性基金也可能不易辨明,如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费的判定等。

虽然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均能收费,但如前述,相对于中央的巨大财源而言,地方的主要财源只有地方税和收费,费的重要性越发突显。另一方面,诸多事项因仅涉及地方的团体福利,税的课征无法体现负担公平性。同时,由于费的许可权一般在地方代议机构,地方政府往往愿意采取费的方式筹措资金。鉴于地方上的财政潜力是一定的,费的深度挖掘必然会影响和干扰税的课征,故对税费除了在外部特征和实质取向上进行区分外,仍应进一步分析二者的核心界限点。一般认为,税费制度是与一国财税体制紧密相关。如果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或者地方税充足,地方以费筹措收入的可能性就小,反之则大。美国税费制度的发展即是这种推理的实践反映。(40)因此,必须考察税费在法律上的标准和程序,同时选择有效的模式对其加以规制,以体现对公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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