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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为民营企业在境外创设控股公司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上市,必须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作为发行人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这就意味着,该境内公司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为此,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另行创设境外控股公司。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方式必须由商务部批准。

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上市,必须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作为发行人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这就意味着,该境内公司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为此,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另行创设境外控股公司。但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不为拟发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可,则最终权益人必须在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所在国或其法律认可的区域创设公司,并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到该公司名下。

但拟境外上市的企业不仅仅是外商投资企业,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希望到国际金融市场融资,于是,民营企业如何创设境外控股公司,并通过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成为许多律师研究的课题。

民营企业在境外创设控股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民营企业通过外国投资者对本企业进行并购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该方式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依法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这两种方式,前者方式称为“股权并购”,后者方式称为“资产并购”。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二、民营企业在境外创设特殊目的公司并由特殊目的公司实施返程并购

该方式适用的法律规定同样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该方式的基本操作过程是: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的股东以境外融资为目的在境外设立公司(即所谓的“特殊目的公司”),但在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前先行通过政府有权机关批准并办理境内居民外汇登记手续,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后,由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并购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方式完成返程并购手续。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方式必须由商务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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