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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队重操律师业

时间:2022-0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1年,杭州市司法局商请曹星正式“归队”,重操律师职业。曾经有一位律师到某地会见被告,当时公安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方便,该律师回去后想写个报告给某市公安局,为此向曹星老师征求建议。2012年3月14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五十五号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五个月后,第五十九号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改革开放迎喜讯 归队重操律师业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

1980年开始,我国律师制度逐渐恢复。曹星因曾是50年代的律师而引起上海、杭州等地政法界人士的关注,很多人建议他归队当律师。但因为他是杭州市音乐家协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理事,所以只能暂时到省律师协会筹备处担任兼职律师。

短短的几个月时间,他一连办了十多起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其中在一次近千人旁听的公开审理中,他以令人信服的质证和辩护,为杭州的伤害致死案被告人潘某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合议庭当庭表示采纳,并对被告依法从轻处理。群众纷纷赞扬律师,各报争先报道,曹星以一个律师的形象,用扎实的法律功底、独有的辩护魅力首次震撼了杭城。

1981年,杭州市司法局商请曹星正式“归队”,重操律师职业。他向市政法委一位领导表示,要确保他在作为专职律师的同时,不丢掉音乐专业。这一要求得到了市司法局历任领导的理解和尊重。

在新岗位上,曹星一边学习,补充和更新法律专业知识,一边大量地接待和处理案件,因此,常常通宵加班。过度的疲劳,终于引起了支气管咯血,曹星有时会带上几条手帕出庭,审理结束时,条条手帕都是红红的血迹。

然而,这些困难从未使他却步。他以高度的责任感,依照法律调查事实,研究每个案件的关键问题,寻求正确的对策;他以作曲的技法去构思每一个案件的辩护词和代理词;他以指挥的严谨去审视每一件工作的准备状况;他以坚强的毅力和开拓创新的意识迎接事业中的各种挑战,在打击排挤和冷嘲热讽面前从不止步。他在律师职业前进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成功。

1984年年底,经杭州市司法局授权,曹星开始负责组建市第二律师事务所。他不拿国家一分开办费,在仅有三位专职律师及少数兼职、特邀律师的情况下,白手起家办起了浙江省最早实行自负盈亏的律师事务所。说起第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还有一段小故事。由于当时的法律服务机构都叫法律顾问处,全国没有一家叫律师事务所的,“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的开办申请报到省司法厅,领导们犯难了,没有这个先例啊,怎么办?但律所成立的请柬都已经发出去了,20多家顾问单位都要来参加成立仪式呢。于是报告被放到了时任杭州市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张浚生的办公桌上。张浚生书记了解情况后表示必须大力支持,不仅亲自在申请报告上签了字,还协调市编制办下文批准成立了“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无论是开办还是批准成立一家这样的律师事务所,都需要非凡的勇气和卓越的胆识。就这样,全国首家由市政法委书记亲自签批、市编制办下文成立的律所在杭州成立了。

“市二所”最初的所址是小车桥二号,传说这里是岳飞就义的“风波亭”旧址,曹星就在这小小的一间半简易平房里开始了他事业中的又一个新起点。司法部律师司的一位副司长幽默地说:“一见到曹星,就想起那间小平房墙上有一个洞,一部电话两边用,曹大律师就是这样起家的。”就在这样的办公环境里,他多次接待国内外的同行和法学专家;他坚持每年进行一次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助理的培训,先后为企事业单位培养了200多名法律工作者;这里也培养出了多名在浙江省乃至全国都颇具影响力的知名律师。

经过多年的风风雨雨,由曹星创建的“市二所”(后改名为“星韵律师事务所”)迅速成长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律师机构。1990年,司法部决定将其列为“联系所”;1998年,星韵律师事务所被司法部评定为首批部级文明所。

曹星老师深知,中国的法制建设,是一条漫长的路。他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虽然这几年我国在立法上走得很快,但是在执法环境上还不是很好。这个状况虽然在改变、好转,但要有一个相当的过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一定要修改。”

曾经有一位律师到某地会见被告,当时公安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方便,该律师回去后想写个报告给某市公安局,为此向曹星老师征求建议。曹星老师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不是你的领导机关,不必写什么“报告”,而应该写律师意见书,把几时到某地会见哪位被告、哪些地方没有让去、哪些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都写清楚,要求他们纠正错误,同时发送省公安厅,抄送人大和检察院。

“办事情就是要这样,不是请客吃饭解决问题,咱们要一个透明度,要亮出来,以便有关方面实行监督。我相信,我们的两个程序法会慢慢得到完善。”曹星老师说。

曹星老师的期望和等待没有白费。2012年3月14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五十五号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五个月后,第五十九号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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