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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展业的法律业务浅谈年轻律师业务思维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4-10-27 罗婷婷会展业的存在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并非一个新近诞生的行业,如今,会展业在国内蓬勃发展,追本溯源,欧洲是世界会展业的发源地,其起源于古代集市,而其形成独立的行业部门则是以1928年《国际展览公约》,中世纪的集市符合会展的概念和特征,是典型的会展,它是在既定的时间、空间内围绕特定主题进行的交换或交流的集会活动和平台。

2014-10-27 罗婷婷

会展业的存在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并非一个新近诞生的行业,如今,会展业在国内蓬勃发展,追本溯源,欧洲是世界会展业的发源地,其起源于古代集市,而其形成独立的行业部门则是以1928年《国际展览公约》,中世纪的集市符合会展的概念和特征,是典型的会展,它是在既定的时间、空间内围绕特定主题进行的交换或交流的集会活动和平台。会展业是一个产业关联度极高的行业,它不仅能给举办地带来场地租赁费、展台搭建费、运输费等直接收入,而且对相关产业如交通、旅游、餐饮、商业、物流、保险等具有很强的联动效应,又称为:“无烟工业”,它与周边产业联系紧密,“一荣俱荣”,一个成功的展会不仅能够使参展者获益,而且能够使其相关产业获益。据调查,其对周边经济的辐射力为1∶9[1]。面对这样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服务业,其因对信息流、商流、人才流动有高度的集聚效应,因而也受到了许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律师能否在其中发掘业务,律师在会展经济中的价值是什么,都值得我们挖掘和思考。

会展,字面上的理解是指:会议和展览,这是欧洲学派所坚持的定义,它包括大型国际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运动会、招商会、经济探讨会等,是会展定义的狭义理解;从广义上看,会展业通常被称为MICE Industry,它由会议(meeting)、奖励旅游(incentive tour)、大型会议(conference)、展览会(exhibition or exposition)和节事活动(event)组成,前5个英文单词中的首字母缩写即为MICEE,这是在美派学者的定义上的诞生。我国业界对会展的定义是前述定义的折射,指围绕特定主题多人在特定时空的集聚交流活动,狭义的会展即指展览会和会议,广义的会展包括展览会、会议和大型节事活动[2],这是俞华博士对会展的概念作出了明确定义,并且区分了广义会展与狭义会展,其最大特色在于从信息和信息交流的角度,探讨了会展的内在本质、时间性、空间性以及主题性。根据前述的定义,笔者对会展的理解为:会展是在特定地域空间内所进行的集体性的物质文化交流与交易活动的总称,其不仅包括会议与展览,还应当包括奖励旅游、节事活动,而且随着中国会展经济的日益发展其范围应该有新的拓展。

在我国,会展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与较大的乘数效应,产业促进作用十分明显,对于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具有综合性、集聚性、关联性、互动性、国际性等特征,会展可以说是“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大汇集”,在发展会展业过程中不仅需要硬件配套设施如交通运输、餐饮住宿、通信传媒等方面的完善,而且还需要软环境的配合,形成浓厚的会展商业与文化氛围。其极强的关联性能够为一个城市餐饮、酒店、储运、旅游、交通、通信、广告、传媒等会展相关产业提供巨大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会展业作为“城市的面包”还能够极大地促进城市建设与缓解就业压力。在举办展会的时候,尤其是大规模的展会诸如世博会和世园会的过程中,城市的建设也是作为主办方的重要任务。会展业的互动性,不仅涉及展会参展者与观展者的互动,主办方与参展者的互动,还涉及参展者与参展者之间的互动。

会展活动是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生产生活产品不断丰富,会展业的萌芽即从原始社会的物物交换而生。欧美会展理论界普遍认为,展览会起源于古代集市,随着欧洲中世纪生活变得更安定、更文明,商业机制也有了改进,物物交换和小贩营业除了在偏僻的乡村、地区以外已经消逝,取而代之的是固定的集市,这就是会展业的雏形。集市的英文用词是“fairs”,在中世纪的欧洲,“fairs”指的是来自不同地域的商人举行定期集会的中心,有专业性和综合性之分,集市中的贸易成了商人与商人之间的贸易。学界公认的最早的国际性集市交易会是公元629年于法国巴黎举行的圣月——尼斯交易会,这次交易会虽无甚特色,但是其意义却颇为深远,这是人类社会经营类展会的开端。

现代意义上的会展业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标志是1928年由法国政府牵头40个国家齐聚巴黎签订的《国际展览公约》,其目的在于为其后的世界博览会的举办提供法律依据。在该条约之后,世博会产生了更为巨大的经济与社会效应。历届世博会在促进国际贸易、国家交流方面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经过世界博览会的推动,会展业逐渐迈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欧洲会展业的发展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会展业肩负着销售商品和贩卖技术的作用,展览会主要是给供需双方提供一个获取信息继而进行交易的场所。在展会上参展方争取把自己的产品或者技术卖出即可,并不关注向其他潜在客户展示自己的公司形象或者能力。第二阶段,除了销售商品和技术外,参展双方意识到通过展会向公众展示公司的形象和实力无疑是更具有潜在经济效益的做法,通过向潜在客户展示公司的新产品和新技术,达到各方的良胜互动,实现共赢。第三阶段,会展业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互联网的发明使得会展各方的距离缩小,电子商务的规模应用以及新的技术展示手段为会展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参展方参加展会就已经不局限于推销产品、展示形象,而在于了解与跟进各户的需求,并对所收集的客户信息进行整理与分析,从而制定更为符合市场需求的运营方略,占领先机。

在我国,集市一词不仅包括集、市,还包括如互市、场、庙会等各种的贸易形式。随着历史的推进,集和庙会逐渐发展成为近现代的展会。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之下,会展业蓬勃发展,逐渐形成规模。目前我国会展业发展态势良好,各地方政府都将会展业作为其重点发展产业之一。近年来,各地都将发展会展业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更加积极培育、引进品牌展会,制定政策扶持会展企业,改善办展环境,提升软硬件水平。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在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举办会展活动。贵州省在2013年工作中重点强调:“在扩大开放方面,承办好第九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暨经贸洽谈会、第十五届中国科协年会,办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酒博会、贵州·香港投资贸易活动周、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高端装备制造与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合作推进会等活动。”[3]可见,贵州省也在结合地域特色打造“大会展”概念,意识到会展业的乘积效应,已将会展业作为地方“以展促贸,以展引资,以展会友,以展兴市,以展扬名”的支柱性产业来发展,在面对该极具发展潜力的行业,律师在会展业中能否找到一席之地,笔者试就该问题做以下肤浅的分析。

著有《The Trade Fair,An art in itself》的作者黛丝瑞·奥瓦内尔这么描述会展的重要性——“A trade fair is very place to fish for new customers.[4]”即会展的重要性在于:它正是让你能够接触到未来新客户的舞台,对于律师而言会展亦能够给予律师一个平台。从律师定位的角色上,我们通常认为,律师的角色就是“风险控制师”,那么在会展业中,律师业务是否只能局限于在风险控制领域,其实并非如此,我们一旦突破了原有思维的局限,会发现自己将进入一个新的天地,从一个新的角度、新的位置,重新审视问题,用发散式的思维思考会展业务服务领域。

会展是展示地区产业发展形势的最佳窗口,也是行业发展与交流的最佳平台,其正逐步成为连接各方资源、为全行业提供增值服务的优质纽带,但与会展业的蓬勃发展相比,我国会展法律却处于初级阶段,会展立法主要散见在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一些通知、管理办法、规定等,另有一些会展发达地区制定的地方规章,立法进程十分缓慢。关于我国的会展法律法规体系,总的来说,主要包含三个层次:

1.第一个层次是国际条约下中国的承诺和义务以及中国在两个CEPA文件中关于会展的承诺

我国作为WTO成员,应当遵守《服务贸易总协议》(以下简称GATS)下我国对会展业的承诺,根据GATS和服务贸易谈判小组的分类,会展被列为“商业性服务”的“其他类”,虽然我国在加入WTO的有关谈判中仅对主项会议服务(Conveniinnserviee)作出承诺,不对其进行限制,并给予国名待遇,但是展示和展览服务是作为该项下的附属项出现的。因此,就会展而言,我国仍应当遵守入世承诺,遵循GATS的相关规定。

2003年6月29日,2003年10月17日,我国政府分别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并于之后陆续签订了相关的补充协议,文件相关条款规定,内地允许并支持配合香港、澳门在内地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2.第二个层次是通用性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立法本意并不是专门性地针一对会展领域法律关系,但其所提供的有关规定依然适用于会展业,例如:公司法、合同法、出入境管理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等,我国会展业法律规制以这些普通法律为指导展开。

3.第三个层次是专门用来规范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诸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出国举办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等。在会展业蓬勃发展的地区,为规范地方会展发展也纷纷颁布了规范性文件,诸如:《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桂林市会展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2011年贵州省也制定发布了《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可见,我国会展业的立法主要以法规与规章相结合,中央与地方立法相结合。对于贵州而言,2012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文件),其明确了贵州“四基地一枢纽”和“三屏一保障”的战略定位,根据这一战略部署,“5个100工程”及贵安新区等一批建设项目成为贵州省重点实施项目,项目的兴建为贵州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贵州省2013年工作报告》强调的工作重点来看,未来政府将更加重视会展业的发展,举办各类展览会、招商会,抢抓机会,大力发展建设。鉴于贵州省相关会展业的规定较少,特别是会展识别品牌标志的保护规定,作为律师,我们可以站在立法者和参展商的角度思考,如何对“会展项目特定的市场定位和内容;会展的名称;会展的网站域名;会展的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等”进行保护,为立法者也为商家研究相关保护政策,向政府或者会展业协会提出研究方案,为将来的业务创造机会。

1.参与会展方案策划与安排

在会展举办的准备阶段,律师就可以介入,例如:与会展承办方共同合作,起草会展策划书、制定会展相关流程、为承办方草拟举办会展需要向审批机构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为会展举办申请相应的政策支持,在这些方面律师都具有服务的价值。

2.起草制定相关会展合同并协助会展签署的项目实施

会展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其本身就是一种隐含契约形式的交易,在会展活动中参与方都以契约的形式来调整各方的利益,会展活动主要涉及的合同有:《参展合同》《场地(馆)租赁合同》《展台设计搭建合同》《展会赞助合同》《展会合作合同》等,律师可以就前述涉及的合同为参展方提供起草、审改合同的业务,为参展方顺利进行交易提供风险防范,在事前就控制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除了合同起草和审改业务外,进一步思考,律师在招商会中,从谈判、磋商到项目立项、项目建设也可以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

3.为会展权益制定法律保护方案

一项会展(不限于展览或会议)的成功举办,特别是连续的成功举办,会使得该展览/会议本身具有很大的号召力,令展览/会议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就会展业而言,从策划到实施过程中都可能形成的品牌识别标志,这对于权利人都是相当重要的,目前,我国与会展行业品牌保护直接相关的法规主要有三个:《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作为律师,可以穷尽相关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企业名称权保护等规定为参展商及承办方制定相关会展权益的法律保护方案。

4.参与会展业的并购重组

我国会展行业的并购,在2005年就已经开始,全球第一大展览公司励展博览集团并购国药展览,二者合资成立了国药励展展览有限公司,取得了6个国内医药品牌展会的经营权。笔者认为,随着会展业的迅猛发展,会展并购重组是将来会展业的必经之路,它能够延伸资源,增强竞争力。而目前我国会展业展会数量较多、承办单位较多,各类会展参差不齐,会展业的重组将成为必然趋势,律师在会展业的并购重组中能够提供策划并购方案,提出并购模式,并为并购进行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

以上笔者分析了对会展业律师业务粗浅的认识,有这样一句谚语:“Fishing where the fish are”,[5]即在适合的时机做合适的事,年轻律师应该在市场需要的时候对业务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在已有或者将有的市场以创造力和想象力研究法律业务产品,就会为自己打开另一扇窗户。

笔者作为入行三年半的年轻律师,深切感受到包括笔者在内的大多数年轻律师对法律业务思考的深度、广度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对律师业务的认识仅局限于风险控制以及纠纷处理两方面。部分源于我国法学院对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培养比较单一,教授的大多是抽象的概念,理想的教条,学生缺乏训练法律实务技能的机会,缺乏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培养,导致法学教育与现实社会出现脱节的现象,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若直接进入律师行业,由于生活的压力与涉足法律业务领域范围狭窄的原因,传统的业务思维方式束缚着年轻律师。

创造力对于法律职业人尤为重要,特别是年轻律师。创造力意味着要保持激情、勇于冒险和敢于发掘,需要突破现有的条条框框,敢于运用逆向思维,从问题的相反方面进行探索,在别人没有考虑到,没有思考到,没有研究透彻,没有创新产品时,如果年轻律师运用创造性的思维,敢于“反其道而思之,反其道而行之”,先于别人研究,能够想客户之所想,站在客户的高度去思考业务,为客户创造价值,那么将会看到不一样的风景。

年轻律师也许经验较少,但应该培养自己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对业务进行不同视角的创新研究,善于思考,做差异化的服务,即使你不是最好的,总会创造一片不一样的天地。

记住,越是被嘲笑的梦想,越有被实现的价值。

[1] 施吕奎著:《会展经济运营,管理,模式》,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2] 俞华著:《会展信息交流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3] 摘自《2013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4] 黛丝瑞·奥瓦内尔著:《The Trade Fair,An art in itself》,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5] 黛丝瑞·奥瓦内尔:《The Trade Fair,An art in itself》,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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