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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注意的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所适用的规定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9月6日颁布的《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导》,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审批程序、上市后的监管等事宜作出规定。

国家目前对境内企业直接境外上市所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法规:

一、国务院于1994年8月4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特别规定》,对境外上市的主体、股票发行的方式、合作监管、增资发行、信息披露、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及管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财务审计、股利支付、外汇管理等事宜作出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7月14日颁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应提交的文件以及证监会审核程序等事宜作出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9月6日颁布的《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导》,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审批程序、上市后的监管等事宜作出规定。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7月21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境外上市作出规定,其中包括应当符合的条件、上市公司就境外上市应当作出的决议及其内容、财务顾问的职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行政许可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但应注意的是,同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不适用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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