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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5—6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在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这次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 陆浩

(2015年5月25日)

同志们:

按照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5—6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在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这次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4月28日上午,在北京召开了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这次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检查组将赴6个省(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除广西之外,还有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和山东5个省(区),同时委托其他25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是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防治等情况;三是各级政府执法监管、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听取各方面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刚才,自治区政府的秀隆同志介绍了广西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不仅全面介绍了水污染防治工作,也实事求是地报告了存在的问题,还提出了包括修改法律在内的若干意见,为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了第一手的材料。从总的情况来看,广西自治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下大力气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采取综合措施,强化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我根据大家介绍的情况,就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面临着水污染日趋严重、水资源日益缺乏、水生态系统不断破坏的严峻形势。水安全已全面亮起红灯,水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成了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面临的严重安全问题。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水资源消耗还会上升,水环境压力将持续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党中央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同志强调,水安全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全党要大力增强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解决好水安全问题。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重点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江河湖海水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张德江委员长在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以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为重点,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这都为我们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

广西自治区区委、区政府在大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广西也同我国其他地区一样,水环境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有的流域污染排放总量超出了水环境承载力,有的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污染比较严重,有的地区饮用水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广西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水资源和水环境将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努力实现水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切实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

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律实施31年来,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久前,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进行了系统部署。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检查法律自身是否完善的重要措施。这次执法检查重在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落实,全面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依法加强水环境管理,保障水生态安全,全面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要突出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水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抓好城乡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好人民群众“水杯子”安全,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2014年,我国地级以上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比例为96.2%,虽然这个比例不低,但还有数千万群众的饮水水源不安全。而且,有的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一些工业项目,有的水源地周边还是交通枢纽,有的水源地受面源污染影响较大,这些安全隐患都有可能危及水源地安全。在水输送过程中,管网渗漏造成的浪费和二次污染问题,一些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等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在近五千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较差和极差水质的监测点占比接近60%。近几年,全国发生了一些水污染事件,如江苏靖江水污染事件、山西长治苯胺泄漏污染河流、内蒙腾格里沙漠“污水湖”事件等,对当地群众的饮水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保障饮水安全任务还很艰巨,各级地方政府都要引起高度重视。下一步,我们要从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明确工作目标,严格落实责任,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同时,也要健全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保障饮用水从源头到龙头的安全,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二是要抓住关键环节,解决好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执法检查目的是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也是更好地推动工作。这次执法检查,要围绕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抓住关键环节,把法律确立的基本制度、规定和监督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把影响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和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的突出问题作为检查的重点。比如,有的部门反映,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地方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难以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薄弱、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足、环境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当前,水污染防治中出现的重金属污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长期积累、地下水污染等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不能忽视。检查中,我们要认真细致梳理这些重点问题、共性问题,与有关方面深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要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进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的修改都非常关注,也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广西有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我们要按照环境保护法提出的新要求,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注重总结提炼地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广泛听取地方各部门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吸收到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当中,使法律修改的更好,更有力度;要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深入研究和梳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为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奠定扎实的基础。

三、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张德江委员长强调,要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今天是执法检查的第一天,我们听取了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接下来的几天我们还要深入各地和企业进行考察,也安排了与有关部门、专家、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座谈会,希望能够更全面的了解情况。希望大家对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把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做好。

最后,我代表检查组表个态,检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简化形式、注重实效,通过大家共同努力,使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对广西自治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大力协助和周到安排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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