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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的产生和职权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组织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此外,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和乡、镇人大的职权还分别作了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根据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我国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宪法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1979年关于修改宪法的决定和重新制定公布的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自治州、设区的市三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步骤。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都必须实行直接选举,而不论其行政级别如何。有一些不设区的市,如东莞、中山、嘉峪关,由于经济发展比较快,其行政级别也相应由县级提升为地级。这些市只要没有设区,其市人大代表就应当直接选举产生,不能因为是地级市就实行间接选举。还有直辖市的区,虽然是地级级别,但也是市辖区,因此也必须实行直接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和乡、镇人大的职权还分别作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主要还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4)选举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9)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镇人大的职权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稍有区别。乡、镇是我国行政区划的最小单位,管辖的范围较小,乡、镇不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制定经济、文化事业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因此乡、镇人大也就不具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的职权。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不设一级法院和检察院,当然也就没有选举相关人员和听取相关工作报告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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