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代表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的补充和延伸。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议案的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及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为一种监督手段,不能包办甚至取代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

调查权是代议机关行使其职权的重要前提,也是代议机关更好地履行其职责的重要保障。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的调查方式,其设立目的是通过调查强化监督。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代表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临时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成立的调查某个特定问题的临时机构,其组成人员是临时调配的,委员会在完成其调查任务后即予以解散。二是监督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虽然是临时机构,但是同询问、质询、罢免等监督方式一样,也是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被调查的对象应当依法无条件地接受调查并提供所需资料。三是延续性。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的补充和延伸。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是为大会决定相关问题服务的,目的在于查明特定问题相关的情况、问题以及建议,便于人大就该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决议。需要注意的是,“特定问题”不同于一般问题,它通常是指某项特殊或重大的问题。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议案的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及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也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在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则须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提议,并经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才能成立。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为一种监督手段,不能包办甚至取代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代表提出组成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的,应在议案中明确调查问题的对象、事项以及调查的必要性、法律依据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