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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质询案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意,或者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在人大会议上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对质询案的提出及其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为代表行使质询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符合这样几个条件:第一,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期间提出。第二,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名以上联名提出。第三,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单位,不能是单位里的某个人。各级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不同的。全国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

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是:质询案提出以后,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决定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决定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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