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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的行为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对自己选出的代表提出罢免要求,是选民和代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控告人、检举人是指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告发或者揭发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

为了使选举工作顺利,必须保障选举秩序,惩治破坏选举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破坏选举的行为包括: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贿赂”是指用金钱、财物等诱惑负责选举工作的人员或选民和代表,企图改变选举结果,也称为“贿选”。对贿选要严厉打击,但在实际操作当中,要把贿选与一般的日常的礼节性行为加以区分,对贿选的认定要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行为影响、社会一般风俗等加以综合判断。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暴力”是指对选民和代表实施殴打、伤害等肉体上的强制;“威胁”是指对选民和代表以杀害、殴打或者使其受到损害为手段,实施精神上的胁迫;“欺骗”是指不真实的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企图骗取选民和代表的选票。需要注意的是,本次选举法修改后,要求候选人将其本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到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如果其基本情况后被社会发现不合事实或者与事实情况差别较大,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欺骗”行为,也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当选无效。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伪造选举文件”是指假冒选举主持机关的名义,制造有关选举的文件,包括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证书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是指不按照实际投票选举结果而为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弄虚作假,向选举机关报告不真实的选票数。“其他行为”是指能够同样达到破坏选举目的的行为,包括砸毁票箱、扰乱选举会场等。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对自己选出的代表提出罢免要求,是选民和代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控告人、检举人是指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告发或者揭发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压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权力或势力给提出罢免代表要求的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设置各种障碍的行为。“报复”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意打击提出罢免要求的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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