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那么我国的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又是什么呢?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
——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04年9月15日。
要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我们要确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所有者,这是民主的首要条件。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其次,在我国还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种领导主要体现在组织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最后,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于国家权力统一不可分割,所以不能把每一个公民单独地看做是部分权力的所有者,而只能说人民作为整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以下的优势:一是民主。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人民性,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同时,由于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这有利于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具体地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也有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要求代表履行职责,并依法罢免不称职的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保证人民代表大会能够集中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要求、代表人民的利益。二是效率。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主权的完整统一和人民主权的最高地位,提高了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
(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 “三权分立”制度根本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就是 “三权分立”。这种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经济基础、资产阶级国家性质、阶级关系和政党制度相适应的,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
“三权分立”不适合我国国体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也分设了三种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但它们之间不是三权鼎立、互相平等的关系,而是立法权居于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立法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于最高地位。从而保证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如扩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并加强它的组织,增设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委员实行专职化;赋予省、市、自治区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当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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