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居民委员会与城市基层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与城市基层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的关系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与居民委员会之间是一种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之间的关系。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居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予以协助并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由此可见,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与居民委员会之间是一种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之间的关系。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居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予以协助并进行监督。其具体内容为:在遵循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基础上,政府组织机构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整合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涉及社区居民的有关行政工作给予协助、配合,并组织社区成员对街道和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第二,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

街道居民委员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