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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享有村民自治权。可见,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在性质和职能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组织上也没有隶属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非法干预。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享有村民自治权。可见,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在性质和职能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组织上也没有隶属关系。因此,两者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主要体现在:保证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政策、法律规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培训村民委员会成员;指导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村民自治职能,依法办理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帮助村民委员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保障村民自治权利和各项利益。

村民委员会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非法干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政府行使的职权,政府都不能越权办理。

第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完成自然灾害防治、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优抚安置、计划生育等工作;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办理有关行政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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