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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司法审查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是有其体制条件的,这个条件一般来说就是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制度关系处于平衡状态。但我国业已形成的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资源供给上依赖于行政机关;另一方面与此相关司法机关的现实政治地位低于行政机关,它的宪法地位有待于进一步落实。这两方面关系既与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不相容,又极不利于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法治的发展。

通过司法程序,利用司法权来约束行政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早已建立了这一制度。如果说人大等其他方面对行政权的约束是间接的话,那么,司法审查对行政行为的约束则是直接的。但是,司法审查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是有其体制条件的,这个条件一般来说就是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制度关系处于平衡状态。

由于司法机关被赋予了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诉讼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权力,我国在这项制度确立之前建立起来的司法与行政的制度关系便面临着这样一种压力:即司法机关正常履行其职能的条件是其不能受制于行政机关。但我国业已形成的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资源供给上依赖于行政机关;另一方面与此相关司法机关的现实政治地位低于行政机关,它的宪法地位有待于进一步落实。这两方面关系既与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不相容,又极不利于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法治的发展。关于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学界观点倾向于改目前司法物质资源的横向供给体制为自上而下的纵向供给体制,但这种改革需要许多配套的条件和较高的改革成本,我们认为无论这种资源供给关系如何变革,实现此关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都是最为关键的。[1]

【《海瑞集》明·海瑞】日夕有所事,然后淫侈之念不作。

【译文】一个人日日夜夜有事可做,然后才不会产生荒淫奢侈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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