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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无涉与权力制衡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是确保一种权力公正运行的进一步要求。惟其如此,权力的侵略本能才可能得以遏制,公正才可能有了确定的保障。在一些情况下,对其他已有权力形成必要的制约是配置一项新权力的直接目的。但这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权力制衡的这两项要求有主次之分。而对其他已有权力形成制约这项要求则不同,其主要的意旨在于节约,而非公正。

权力运行要达致公正的效果,就首先要求立法者按照自然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去配置权力。自然正义是英美法系的核心概念,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在做出不利决定时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但归根结底只有一条,即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的持有者必须与案件的利益无涉,一旦案件之中牵涉了权力持有者的利益,那么公平地听取双方的意见就成为不可能。因此,立法者在进行权力配置时,必须要考虑法官解决纠纷所要遵循的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即当立法者将某一项权力赋予特定国家机关的时候,一定要考虑这种权力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能否做到与其所处理事项的利益无涉。一旦某项权力的配置导致权力的持有者可以借制度之名堂而皇之地谋取私利的话,公正就成为一个神话。然而,对自然正义原则的严格遵守仅仅为一种权力的公正运行提供了可能,要使得这种可能确定地成为一种现实,立法者还必须考虑权力制衡原则。

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是确保一种权力公正运行的进一步要求。即便科学的配置方案确保了某种权力具有中立的立场,我们也无法保证中立的权力不会被滥用。作为强力的权力天然地具有扩张、侵略的本能。阿克顿认为:“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孟德斯鸠也有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因此,权力的配置一方面要考虑到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另一方面也必须要考虑到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惟其如此,权力的侵略本能才可能得以遏制,公正才可能有了确定的保障。

遵循权力配置过程中的制衡原则包含两个要求:一是要考察新配置的权力能否为外部某项已有的权力所制约。如果没有外部权力对新配置的权力进行制约,那么,我们就无法保证这项新配置的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持公正性。二是要考察新配置的权力能否对其他已有权力形成必要的制约。在一些情况下,对其他已有权力形成必要的制约是配置一项新权力的直接目的。但这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形。立法者配置一项新的权力有时并不是为了制约已有的权力,而仅仅是出于专业化分工借以提高特定工作效率的需要,或者是为了满足其他方面的需求。

【《清·纪昀》】事能知足心常惬,人到无求品自高。

【译文】一个人做事,只要知足就会常乐,在欲望方面,只要无求品格自高。

因此,统合这两项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出于公正的考虑,立法者在配置一项新的权力时必须要使得该项权力能够为其他已有权力所制约;其次,出于成本的考虑,立法者也应当尽可能地使得新配置的权力能够反过来对其他已有权力进行制约。否则的话,就会形成多种权力并行但不交遇的情形——这对于权力制约原则来说是一种破坏,对于法律运行的成本而言,也一定是一种浪费。一个简单的道理是:与其再创设一种权力去制约某项特定的已有权力,何不利用新配置的权力去制约它?权力配置的方案如若设计得当,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和权力的运行成本。值得注意的是,权力制衡的这两项要求有主次之分。新配置的权力为已有的权力所制约这项要求旨在确保新配置的权力不被滥用,它直取权力运行的公正目的。而对其他已有权力形成制约这项要求则不同,其主要的意旨在于节约,而非公正。并且,后者并非是权力配置过程中的必然要求,立法者应当在充分考虑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之后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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