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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党委对司法的不当领导成为妨害司法独立,危及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日益提高,我们认为对党的领导方式还要作进一步的发展,即应当确立“依法办案”就是尊重和保障党的领导的观念。因此,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并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反而是使党的领导法治化、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之计。因此,依法办案是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统一。

在我们国家,各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司法独立是党领导之下的司法独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独立,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重中之重则是要理顺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需要把握好一个基本的原则:即,既要认识到司法需要党的领导,也要认识到党的领导也应当适可而止,不能够超越相应的限度,干扰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因此,探索科学合理的领导方式是实现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相统一的核心任务。传统上认为党的领导不仅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地方党委还要领导该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司法工作。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领导方式已经暴露出了很多弊端。

第一,我们难以解决为什么地方党委的领导才是党的领导而检、法两院的领导不是党的领导的质疑。在司法独立为法院、检察院整体独立的情况下,检、法两院党组的领导作为党的领导形式已然涵盖于其中,为何还要强化地方党委对司法的控制?检、法两院的党组也是一级党的组织,且检、法两院的党组领导也是经过严格的组织程序遴选产生的,为什么只把地方党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的领导视为党的领导,而检、法两院自身党组的领导却不当做党领导司法的一种机制?

【《治家格言》清·失用纯】勿贪意外之财。

【译文】不要去贪图意外的钱财。

第二,地方党委对司法的领导造成了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趋向。当前党的领导方式导致司法机关只能是唯地方党委的意志是从。否则,司法机关便因为人、财、物等各种因素受制于地方。当前党的领导方式,成为各种地方势力干扰司法办案,妨害司法公正的手段,严重损害了党的领导权威。

第三,从实践效果来看,地方党委对司法个案办理、人事任命等方面的过多干预,导致案件的处理不是依据事实与法律,而是依据地方党委的指示、命令,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此相关。地方党委对司法的不当领导成为妨害司法独立,危及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

因此,改革党的领导方式迫在眉睫。对此,1979年中央64号文件早在30多年前就曾经作出过阐释,“今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做法”。

上述论述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是探索党的司法领导方式的重要努力。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日益提高,我们认为对党的领导方式还要作进一步的发展,即应当确立“依法办案”就是尊重和保障党的领导的观念。

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机制,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是被动的,唯有存有纠纷,起诉时才有司法介入的可能性。因此,相较而言,司法权总体而言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其扩张性是有限的,因而也是比较安全的。而且,司法活动有各种诉讼主体的参与,能够确保司法权得到抑制。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活动要遵循自身的规律,严格受制于法律,只要能够在立法上对各种权利、义务与责任作出安排,司法活动便应当遵循此种安排。因此,基于司法活动本身的规律,只要将党和人民的意志与利益通过立法的形式得以体现,党领导司法活动的目的实际上便能够得到实现。在我们国家,宪法和法律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的是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只要能够确保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案,就能够实现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因此,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并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反而是使党的领导法治化、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之计。就此而言,“依法办案”体现的就是尊重和保障党的领导。而且,我们认为也应当改变认为党对司法的领导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的观念。一方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往往是以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的,因此,只要依法实施法律也即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领导司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一则,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代替法律,会使党的领导的合法性遭受质疑,给党的领导造成负面影响;一则,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代替法律,往往会成为地方势力干预司法的借口,从根本上损害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党和人民的利益。

由上可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是实现党领导司法的最好方式。按照此种观念,党的领导乃是一种规范化、法治化、可持续的领导,将党的领导以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和运作,既能够排除地方党委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实现司法独立,也能够使司法工作统一于党的领导之下,维护党的领导。因此,依法办案是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统一。

【《劝戒全书》清·佚名】欲不除,如蛾扑灯,焚身乃止;贪无了,如猩嗜酒,鞭血方休。

【译文】私欲如果不除,就像是飞蛾扑灯,被烧掉才停止;贪占没有了结,就像猩猩喝酒,致尿血身亡才算罢休。

为了确保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办案”,摆脱地方党委的不当干预,我们还应当构建制度上的保障,即要实现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的分离,从而彻底摆脱地方对司法的干预。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的分离设置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曾经实施过,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先实行省级以下司法管辖区的调整,作为试点先行尝试,经验成熟后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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