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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度废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县人大通过对人大监督制度的废、改、立,形成15项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早期制定的监督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县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监督制度废、改、立,修订完善和新制定的监督制度,基本覆盖全县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都对县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作了明确规定,但监督法和监督条例对县级人大监督内容是从宏观上作出的规定,瓮安县人大从县情出发,为使监督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对政府工作实行刚性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自2008年以来,先后5次对本机关1991年以来已出台和即将出台的13项人大监督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废、改、立,到2012年11月,完成了监督制度废、改、立工作。

县人大对照国家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监督法和贵州省监督条例,经过科学、审慎的逐一清理,认定本机关监督制度暂不作修改的有5项,需要修改的有7项,需要废止的有2项:一项是1993年1月9日瓮安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瓮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一项是2008年6月27日瓮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瓮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办法》。县人大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议经过充分讨论,认真研究,一致认为这两项制度已经完成历史使命,与现实发展已不相匹配,没有存在必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

县人大通过对人大监督制度的废、改、立,形成15项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制度。其中,暂不作修改和修改完善的有《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常务委员会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制度》《常务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常务委员会与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的决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等;新立的有5项:《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建立县人大代表优秀建议和批评意见评选制度》《建立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批评意见转接办理办法》《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试行)》和《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早期制定的监督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县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监督制度废、改、立,修订完善和新制定的监督制度,基本覆盖全县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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