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政府投资中“民主参与”的证伪

政府投资中“民主参与”的证伪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政府投资领域有一种呼声,呼吁“民主参与”,特别是对投资决策的民主参与。后一种“民主参与”的潜在含义是,由于政府投资涉及公民的权利实现,并有可能损害到公民的现有权利,民主参与可以更充分体现公民的意志并降低可能对公民带来的危害。前者是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而后者是信托结构的外部因素。正是由于公民的这种弱势地位和民主参与的不可行性,合理而有效的制度才显得尤为重要。

在政府投资领域有一种呼声,呼吁“民主参与”,特别是对投资决策的民主参与。[8]如果说这种呼吁强调的是政府决策机构内部运作机制的程序民主,那不失为一种好的建议。但是,如果强调的是公民对政府投资过程的直接或间接参与,那就是对信托的破坏、对制度的误解、对民主的庸俗化了。

后一种“民主参与”的潜在含义是,由于政府投资涉及公民的权利实现,并有可能损害到公民的现有权利,民主参与可以更充分体现公民的意志并降低可能对公民带来的危害。这样的出发点固然很好,但是从信托结构来看并不可行。

公民的身份有两种:一是公民的受益人身份;二是公民的权利主体身份。前者是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而后者是信托结构的外部因素。作为受益人,公民已经将权利通过共同体让渡给政府,使政府享有了信托所有权。按照信托原理,在信托关系存续期内,公民只享有受益权而不具备参与管理的权利。这是保证政府投资专业性与效率的基础。公民的权利主体身份由于是信托关系的外部要素,更不具备参与管理的依据。因此,无论公民的哪一个身份,其参与政府投资管理都不具备合法性。

在前述信托结构的外部关系中,有一种关系我们尚未讨论:公民的权利主体身份与受益人身份之间的关系(R2b—R2a)(图6-10)。公民的权利主体身份(R2b)所追求的利益不一定与政府投资的信托利益一致。如果允许公民的R2b身份通过受益人R2a身份向信托关系施加影响,就是对信托稳定性的一种削弱。而且是鼓励公民走向创建政府初衷的反面。

当然,公民相对于政府的弱势地位是一种事实。正是由于公民的这种弱势地位和民主参与的不可行性,合理而有效的制度才显得尤为重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