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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政府投资主体的政府项目建设管理

时间:2023-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多元化政府投资主体的政府项目建设管理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格局逐步形成。一般是临时性从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人通常为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

二、多元化政府投资主体的政府项目建设管理

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格局逐步形成。工程管理方式也出现了多种形式。

一是项目法人型。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性机构,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的有著名的三峡工程。

二是工程指挥部型。一般是临时性从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人通常为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临时性、一次性、目标单一,工程项目完成后指挥部即告解散,与单一投资主体下的工程指挥部方式类似,所不同的是在这一时期设计院、施工单位的经营独立性增强,工程指挥部协同各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三是专业机构型。20世纪90年代末期,行政、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我国各省市地方自行探索出了政府项目管理的新模式。即由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某一类或几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其特点是管理单位长期专职从事管理某些类别的政府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机构重复设置,建设管理班子通常是“大而全,小而全”,使得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呈现临时性和自营性的特征,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复配置。法人实体缺位,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建设项目整个过程中,既是行政长官又是企业领导,既是建设者又是管理者,政企不分,缺少明确的法人,因此缺乏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并引发许多的问题。管理者缺乏造价控制的动力,由于政府项目的法人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造成管理者的各项责任难以真正落实,更难以积极主动地控制投资,政府投资并承担风险,而建设主体却不承担建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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