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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明、资料;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为了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体系,全面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修订后的《农业法》新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

(一)明确规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二)明确要求健全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三)规范了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明、资料;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秩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四)明确了执法与经营活动分开的原则

为了做到公正执法,新《农业法》明确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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