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外交法律与法规

外交法律与法规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等级和优先权等外交法规到18世纪得以巩固,许多外交惯例经各国立法后予以实施,从而成为制约国家关系的外交法规。二是一国法律中的外交法。其中,外交行政法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有关外交和外事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交法规具有四个基本特点。约束对象是一些根据法律授权享有一定涉外管理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外交法规在司法领域相对独立,与国内法规相对独立。

一、外交法律与法规

现代外交法的规则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黎明时期。在文明古国和古希腊神话外交时期,古代外交实践中就产生了类似于外交法的规则。此后经过了几千年的继承和发展。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和外交法诞生。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等级和优先权等外交法规到18世纪得以巩固,许多外交惯例经各国立法后予以实施,从而成为制约国家关系的外交法规。

总体来说,外交法(diplomatic law)是指一个国家为便利对外交往,平衡派遣国在接受国领土主权内对其对外政策利益的追求,在其对外交往中要遵循的制约有关机关职能、行为及法律地位的规范及原则的总称,它特别涉及一国在他国领土上所设代表机关的职能与地位。从内容上说,外交法包括两部分。

一是国际法中的外交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来,外交法是国际法中最古老、最少引起争议、最少遭到违反的部门法之一,而且至少到20世纪50年代主要表现为国际习惯法,其间也有对外交法进行编纂的尝试。总体来看,国际法中的外交法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编纂。(2)第一次是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会议对一些国际规则予以成文化,特别是对于组成万国法主体的欧洲国家近代惯例中使节的不同种类进行了详细区分,这一区分外交代表等级的制度成为国际法公认的制度。第二次是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进行的。1924年国际联盟第五届大会通过决议,呼吁加强国际法的逐渐编纂工作,随后成立了国际法逐渐编纂专家委员会。1927年9月,哈佛大学法学院筹建了国际法研究部,负责配合草拟国际联盟第八届大会所选编纂项目的每一个国际性公约。1928年2月20日第六届泛美会议通过的《哈瓦那外交官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地区性外交法公约。第三次是在联合国主导下进行的。联合国成立后,在外交法编纂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比如1946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提出职务需要说理论;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部法律集外交法之大成,是国际法委员会认为唯一具有单纯编纂性质的例子;1969年《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补充了联合国的外交法内容;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外交代表及其他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和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则从国际刑法角度对外交人员提供了安全保证。此外大量国际公约、地区性公约和双边协定的某些条款亦涉及外交法有关问题。(3)在国际法中,外交法更多涉及外交人员特权和豁免法、对外交使团的侵犯问题、外交通讯和外交邮袋的安全等内容。

二是一国法律中的外交法。又叫外交法规,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涉外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文件的总和,是国内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外交行政法、涉外经济法、涉外企业法、涉外诉讼法等。其中,外交行政法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有关外交和外事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交法规具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涉外性。只处理涉外行政关系和管理事务。二是专门性。约束对象是一些根据法律授权享有一定涉外管理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三是广泛性。涉及领域包括外交、外事、外经贸、外宣、旅游、教科文卫等领域。四是相对独立性。外交法规在司法领域相对独立,与国内法规相对独立。各国都会根据外交实践的需要,结合本国国情,构建系统的外交和外事法规体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