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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承办人在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被处罚人宣读后,修改并将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文字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证明当事人自行履行情况的文书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执行”栏下,并点击“结束任务”按钮结案。

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的要求,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形成法律文书。

一、进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通过消防综合业务平台,登录个人账号,点击“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模块”进入系统(如图6.1.1—6.1.2所示)。

二、生成行政处罚任务、受案登记

顺次点击进入“监督检查”→“本人检查任务”→“本人未结任务”,查找拟处罚的单位名称,进入检查任务,点击“行政处罚”,生成行政处罚任务,进行受案登记,按照提示,依次选择流程、任务来源、填写案由、简要案情和受案意见,完成《受案登记表》,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案部门负责人(防火处长),进行任务分工,指定主责承办人、协办人进行办理,再由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进行任务确认(图6.1.3—6.1.11)。

图6.1.1

图6.1.2

图6.1.3

图6.1.4

图6.1.5

图6.1.6

图6.1.7

图6.1.8

图6.1.9

图6.1.10

图6.1.11

三、调查取证

在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办案进度及时将调查取得的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现场照片、文字材料等证据材料,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调查取证栏”内(图6.1.12)。

四、集体研究

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组织集体研究的,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应当将参加人员的发言如实、完整地录入《集体议案记录》,或将记录文本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图6.1.13)。

图6.1.12

图6.1.13

五、告知与听证

承办人在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被处罚人宣读后,修改并将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文字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告知笔录。

当事人提出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听证”栏下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听证”栏下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听证”栏下(图6.1.14—6.1.15)。

图6.1.14

六、处理意见与呈请审批程序

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履行调查、告知等程序后,应当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连同《审批表》,按照事先设定的审批流程上传法制员审核及领导审批,最终获得《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图6.1.16—6.1.26)。

图6.1.15

图6.1.16

图6.1.17

图6.1.18

图6.1.19

图6.1.20

图6.1.21

图6.1.22

图6.1.23

图6.1.24

图6.1.25

图6.1.26

七、印制、送达处理决定文书

主责承办人对已经完成系统审批流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文字校核和排版,打印系统生成的处理决定文书和《送达回证》,并在送达后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的“送达”栏下作送达登记(图6.1.27)。

图6.1.27

八、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证明当事人自行履行情况的文书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执行”栏下,并点击“结束任务”按钮结案(图6.1.28—6.1.29)。

图6.1.28

图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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