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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系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城管执法权合法性来源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据此出台的各级政府规章。因此,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的初期,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应尤为突出,这导致在实践中城管执法往往陷入进退失据的困境。本章对于城管执法进退失据的分析主要反映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初期的状况。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致使城管执法进退失据_从管控到服务 城市治理中的“城管”转型

目前,我国城管执法权合法性来源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据此出台的各级政府规章。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一条款为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996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但是,全国人大的立法和国务院的通知,只是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框架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之间的关系,需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进行调适。因此,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的初期,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应尤为突出,这导致在实践中城管执法往往陷入进退失据的困境。本章对于城管执法进退失据的分析主要反映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初期的状况。虽然之后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持续地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但城管执法在法律依据上的“先天”不足给全社会带来的困惑并没有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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