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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媒介审判和司法报道两个案例的评析

时间:2022-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该案可见,媒介审判多是指媒体并不了解法律的专业概念和司法的逻辑推理,但却对司法施加了不太恰当的影响。在药家鑫案中,舆论和媒体几乎是一边倒地批判药家鑫,在法院审判前就认定药家鑫应该判处死刑,否则有违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在许霆案中,媒介对司法审判产生的作用更加明显,许霆案出现了重大改判,由无期徒刑到判处五年,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改变。
对媒介审判和司法报道两个案例的评析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一)药家鑫案中的媒介审判现象评析

从药家鑫案中可见媒体存在明显的媒介审判现象。第一,在事情尚未明了之时,媒体的报道和评论猜测将药家鑫贴上了“富二代”和“官二代”身份标签;第二,网友对药家鑫的家庭背景进行人肉搜索,使得药家鑫及其家人的信息被公布于网络上;第三,在庭审期间,网络上充斥着大量对庭审结果加以猜测的信息,多数意见是要求对药家鑫处以死刑,该案在法院审理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媒体即对该案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迫于舆论压力不能够保持应有的公平公正,媒体的报道侵犯了司法独立的原则;第四,在以后的类似事件报道中,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借用药家鑫案加以点评分析,对药家鑫及与此类似的人进行讽刺和批评。

从该案可见,媒介审判多是指媒体并不了解法律的专业概念和司法的逻辑推理,但却对司法施加了不太恰当的影响。狂热的道德激情、简单的是非判断和强烈的愤怒情绪,往往淹没了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对规则的尊重,媒体权利的行使显然已经大大超越了应有的界限。在“媒介审判”过程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媒体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只抓一点,不计其余,并加上大量的、一边倒的报道,从而形成一种巨大的舆论风潮,使得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判时也不得不考虑舆论所带来的巨大压力,最终使得被告人无法依照法律的运行逻辑得到公正的裁判。

(二)从药家鑫案探讨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媒介审判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我国司法制度不完善之过,也有媒体自身的原因,还有参与其中的公众所发挥的作用。

第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对媒介审判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从而导致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我国媒介审判的模式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我国司法制度还存在法官素质不理想、审判方式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等现象也比较突出,“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时有存在,甚至还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的现象。这些都加剧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情绪,故而公众对公正的诉求容易转向媒体,希望媒体可以主持正义。在药家鑫案件中,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表现无疑,该案发生了一个多月后才被媒体曝光,公众对此存在诸多疑问,如“西安本地媒体为何没有报道”“警方为何要封锁消息”等。

第二,媒体自身存在的问题也致使媒介审判产生。面对重大社会问题,媒体容易产生职权越位的现象,对社会问题尤其是犯罪事件以法官的姿态加以评判。在药家鑫案中,媒体首先是主观地将此事与“富二代”“官二代”联系起来,纵然对于“富二代”“官二代”的骄纵等不良现象是媒体乃至整个社会都应该批判的,但是媒体通过主观推测而非对事实的采访分析来下结论是不可取的。这种现象早已存在,如早期的“张金柱案”存在媒介审判现象与就媒体自身的职权越位存在很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为了生存和发展,报道一些噱头新闻和刺激性的新闻,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甚至为了顺从受众的心理,对事件进行片面化的解读。在药家鑫案中,舆论和媒体几乎是一边倒地批判药家鑫,在法院审判前就认定药家鑫应该判处死刑,否则有违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

第三,民众在媒介审判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无论是借助于传统媒体还是使用网络媒体的公众,容易表现出盲从和激愤心理,这也促使了媒介审判的产生。在药家鑫事件中,线下和线上的公众都对此案充满了愤恨的情绪,对于药家鑫所谓的“富二代”“官二代”的身份进行猛烈的抨击,对于药家鑫本人恨不得杀之而后快,药家鑫父母的信息也被网友人肉搜索出来公布于网上,这本来只是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为媒体的报道、网民的围观转化为一件全国关注的大事件,这给当地政府、司法机关都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当药家鑫提出上诉请求时,民众又开始猜测药家鑫的家庭背景可能影响审判结果。在药家鑫执行死刑后,一些淘宝网店老板为了迎合买家的心理,打出庆祝的横幅,甚至还进行店铺打折活动。民众的非理性和情绪化的舆论对案件的发展和审判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许霆案中媒介司法报道的正当性及其积极作用

在许霆案中,媒体主要以最初的法院一审判决为新闻来源,后期开始关注事情的缘由以及司法审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问题。一些全国性的重要媒体如《南方日报》《法制日报》,网络媒体如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等中央媒体网站,以及商业网站如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等都参与了报道。这些媒体的报道都是基于已知的事实、相关的法律而进行的,对判决的合理性进行理性的批评或建议。在二审期间,这些报道内容引起了全社会对许霆案的关注,舆论压力对司法审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最终造成了许霆案的改判。在许霆案中媒介的介入,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意见,媒体采访了大量的专家和学者,对案件进行评析,甚至一些法律和司法界的人士对该案件都提出了很多质疑,对我国法律量刑原则也提出了异议,媒体理性、客观的报道及提出相关的建议性意见,都是在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虽然影响了二审的判决,但是并没有造成不良的影响,可以视为是“媒体进行司法报道”,而非“媒介审判”。

可以说,媒体对司法事件进行理性的报道,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首先,媒体的司法报道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我国司法腐败、司法不透明现象比较严重,而媒体对司法事件的报道,是一种有效的司法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媒体的关注对案件的审判员和当地的司法机关都产生了一定的压力,减少了暗箱操作和进行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对于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司法机关也或主动或被动地给予一定的解释。在许霆案中,媒介对司法审判产生的作用更加明显,许霆案出现了重大改判,由无期徒刑到判处五年,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改变。

其次,媒体的司法报道在发挥了一定的监督作用的同时,也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在许霆案中,媒体在二审期间对事件进行详细报道,公众对于此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都有比较详细的了解,从而满足了受众的信息需求,可以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中来,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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