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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周折输转胜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在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服,立即提出上诉。通过二审向法庭的陈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审此案。而后,7名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最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7名原告的再审申请,本案件历时两年多,几经周折,终于结束了。

2005年4月及2006年1月,学校与商丘市一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新校区8号、3号学生宿舍楼的《建筑施工合同书》。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存在部分设计变更和其他原因致使上述两栋学生宿舍楼的竣工结算一直未能做出。直至2011年底2012年初,才请河南豫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两栋学生宿舍楼的最终结算进行了审核。审核金额为7093872.48元(8号楼)、12449859.96元(3号楼)。除去我校已付款项,分别欠商丘这家施工公司796237.48元及1388318.46元。

审核价格确定后,学校进入付款程序。到2012年春节后,学校进入支付剩余款项阶段。但就在双方协商付款时,2012年3月初,商丘睢阳区8位自称是商丘市该公司中医学院项目部的农民工,以商丘市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河南中医学院欠付施工工程款220万元为由,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丘市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我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欠款及利息。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将我校工商银行账户内的220万元款项进行了诉讼保全冻结。

事发突然,只有应对。学校于2012年3月12日接到传票后,由付强副院长负责组织制定应对方案。经依法依规的陈述,法院了解了事情的真相,但并未采纳我校依法有据提出的有关利息问题及施工方欠付学校水电费、维修费等理由陈述。7月23日,在法院明确说明要进行庭后调解、实际却未经调解的情况下,直接于开庭当天做出判决,判决我校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184555.94元,利息636730.12元,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34370元。

学校在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服,立即提出上诉。付强副院长、解建新主任亲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求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向院长陈述了一审的不公,要求市中院重审此案。学校聘请的两名律师免费为我校进行了二审的代理,最终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审判决我校承担的63万余元及利息,被中级法院二审改判撤销。此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将冻结我校的220万元解冻后,将二审判决我校履行的款项进行了扣划。

按理说,这个案件到此应该结束了。但没有想到的是,2013年4月,商丘该施工单位的7位人员又以欠付的工程款需要支付欠款利息636730.12元的理由,再一次将商丘建筑施工公司及河南中医学院起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方共同承担欠付他们的利息。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在向我校邮寄传票(法人到庭传票)时,没有使用人民法院专用EMS邮寄,而使用了“韵达快递”,致使我校没有收到开庭传票。事后查明有人做了手脚,代替我(学校法人)签收了邮件,导致我们没有派出律师应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我校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后我校收到了判决书。

对此,学校非常震惊,我和付强副院长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商量对策。财务处张小平处长、解建新主任积极协调。安排刘云超科长陪同学校聘请律师栗魁、沈雷前往商丘,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沈雷律师的积极努力,在二审开庭前找到那封“韵达快递”原件仍未拆封,封面上“郑玉玲”的签字明显是他人代签的。从而证明了学校确实没有收到一审开庭传票,那么对我校的缺席判决就不成立。

通过二审向法庭的陈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审此案。解建新主任、张小平处长、刘云超科长和两名律师尽职尽责,多方协调,最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为该案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原则,驳回了7名原告的起诉,学校获胜。而后,7名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但谁也没有想到,2014年4月,7名原告又以商丘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不公正为由,向商丘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商丘中级法院立案二庭法官通知沈雷律师提交有关材料,沈雷律师与该法官电话申明我们的意见和理由。同时,刘云超副处长又指派基建处李昌科长陪同律师前往商丘递交相关材料。最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7名原告的再审申请,本案件历时两年多,几经周折,终于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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