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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的国家文化安全启示

时间:2022-02-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是中美知识产权在WTO上的第一次冲突,案件历经16个月,专家组最终在2009年1月26日公布了专家组报告。中美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各种矛盾全面地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文化态度。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的国家文化安全启示_国家文化安全研究导论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的国家文化安全启示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道路上,曾与美国交锋数次,每次的结果都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作为当时唯一的知识产权贸易顺差国逐步将保护美国厂商的知识产权作为其整个对外贸易的核心政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渐成为中美经贸关系中的一个热点。1989年5月,美国将中国列入“特殊301条款”中的观察国名单。1991年11月,中国被列入“对美国知识产权没有给予充分保护的重点外国”名单,并宣布了15亿美元的报复清单,后经谈判于1992年1月17日,中美双方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4年6月,美国再次把中国列为“特殊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在此之后,中美之间经过了20个月九轮的磋商谈判,中美双方以换函形式,确认了双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其间,美国曾于1994年12月31日单方面宣布了28亿美元的报复清单,1995年2月4日最后公布了2月26日自动生效的10.8亿美元的报复清单。对此,中国方面也相应两次公布了反报复清单。但在报复清单生效的最后时限的一刻,中美磋商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大规模的贸易战。1996年春,美国又以中国未能有效实施中美达成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为由,再次单方面宣布了6月17日自动生效的报复清单,中国方面也随即公布了反报复清单。为了避免出现中美之间的贸易大战,双方就打击盗版,加强市场整顿和海关的边境执法等问题再次展开磋商和谈判,终于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各自取消贸易报复。这次谈判的结果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致美国代理贸易代表的信函以及两份有关实施1995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说明。[21]经过这三次谈判,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特别是立法水平已经接近或达到了美国用了200年才达到的先进水平。

2001年加入WTO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与TRIPs规定全面接轨,但2005年4月29日,美国在发布的“特殊301”报告中,又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与以往“立法不完善”的理由不同,这次的讨论重点落在了“执法不严”、“工作不透明”上。而在“2006特殊301报告”中,美国又指责中国没有对美国的版权、发明、品牌和商业秘密予以应有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产业是美国的主要经济来源,其出口额的一半以上来自该产业,经济增长的40%来源于该产业,产值约占其GDP的一半。因而,美国政府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协调人克里斯·伊斯雷尔(Chris Israel)曾表示,中国是美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执法中最关注的国家。他所领导的知识产权执法办公室会拿出至少50%以上的精力来应对中国议题。为此,美国政府相继向驻华使馆以及驻上海和广州总领馆派驻了知识产权专员,以调查、协调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国商务部也向驻美大使馆派驻了一名知识产权专员。中国驻美知识产权专员除了维护中国在美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外,还要倾听美国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由于对中国如何处理侵权产品等产生争议,2007年8月,美国宣布,磋商没有获得满意结果,要求在8月3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成立WTO专家组。这一请求被中国所拒绝。9月25日,美国再次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上请求设立专家组。依据世贸组织规则,在第二次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后,专家组自动设立。美国针对中国提出了三项诉求,一是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刑事程序和处罚“门槛”太高;二是海关对查获侵权产品处置不当;三是未获准在中国出版或传播的作品,中国拒绝提供保护。本案是中美知识产权在WTO上的第一次冲突,案件历经16个月,专家组最终在2009年1月26日公布了专家组报告。报告驳回了美国的第一项请求和第二项的部分请求,支持了美国第三项和第二项的部分请求。2010年2月,根据专家组意见,我国《版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删除了第四条的相关内容,重新正确表述了行政审查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差别。

中美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各种矛盾全面地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文化态度。单纯从两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来说,两者在WTO下已相差无几,但是从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及其所发挥的功效来说的确有着很大的分歧。应当承认并正视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国家间文化的差异,而重视文化的多样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较高的特征,也是当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文化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文化的差异应该得到正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这种知识产权文化的多元性是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的。对于本土知识产权文化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文化的矛盾,应该允许它们的存在,并且尽可能地让它们共存而不是试图从根本上消灭这种矛盾或者消灭矛盾的某一方,因为在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世界各国共识的情况下,允许知识产权文化矛盾的存在即矛盾双方并存,意味着承认不同的知识产权文化的多元共处状态,保持知识产权文化的多样性,从而为全球知识产权文化提供更多的参照视角,也是我国可以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文化认识的前提。而在处理知识产权文化矛盾过程中,应该坚持在以本土知识产权文化为主的基础之上实现不同的知识产权文化的优势互补。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吸收西方的知识产权文化并不意味着我们照搬照抄甚至放弃本土的法律文化资源,而是在继承我国传承了数千年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吸收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西方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这也是防止西方文化霸权、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

【注释】

[1]霍姆斯的原话:“A page of history is worth a volume of logic”,转引自黄海峰:《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2]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3]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4]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5]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ndbook:Policy,Law and Use,Geneva,WIPO Publication,2001,p.3.

[6]R.查普曼:《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与第15条第1款第3项有关的义务》,《版权公报》中文版2001年第3期。

[7]葛兰西:《葛兰西文选》,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8]方立:《美国全球战略中的文化扩张与渗透》,《前线》1999年第6期。

[9]胡惠林:《中国国家文化安全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0]本文中版权法与著作权法是同一种含义。

[11]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一般性评论第17号[2005]》。

[12]董为民:《国外文化产业现状、发展措施与经验》,《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0期。

[13]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50726/0206228645.shtml,2012年12月1日。

[14]王能宪:《原创性文化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光明日报》2004年9月2日。

[15]《发展文化产业实现知识产权立国》,《中文导报》2005年9月1日。

[16]《以供给创新扩大文化消费》,《中国证券报》2005年10月27日。

[17]韩国文化观光部:《2001年韩国文化产业白皮书》。

[18]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8-07/15/content_58934.htm,2013年1月2日。

[19]谢晖:《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法学论坛》2001年第5期。

[20]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21]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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