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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管理的特点是什么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义改造人格”,“痛苦改造人格”就在狱政管理的过程中得以实现。累进处遇制充分把握了趋乐避苦的人性本质,调节罪犯的自由度,调节罪犯的痛苦度,激励罪犯进行自我改造。报应的正义,不仅体现于严格的狱政管理,同样体现于劳动改造;罪犯对刑罚惩罚的痛苦体验,不仅因为狱政管理,同样因为劳动改造。当狱政管理中实行累进处遇制,激励罪犯改恶从善,劳动就成为罪犯改恶从善的主要途径。
路径探索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路径探索

刑罚视角的人格改造,具有自己独特的路径、方法和艺术。我们先作一个假设,如果罪犯在收押以后,没有对他们设计任何改造的计划,没有任何教育的内容,直到他们服刑期满,刑罚惩罚是否可能对他们的人格产生影响呢?回答是肯定的。刑罚惩罚具有自然而然的改造效应,即行刑的过程自然包含改造的功能。因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服刑的痛苦足以在罪犯的人格世界打下烙印。据有学者调查,许多刑满释放人员之所以不再重新犯罪,首要的原因是对刑罚的畏惧。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要建立刑罚视角的人格改造理论并探索其路径呢?这是因为,罪犯对于刑罚惩罚的畏惧是建立在趋乐避苦的本能反应之上的;如果这种畏惧不能上升到理性的层面、认知的层面、价值观的层面,那么它必然是肤浅的、感性的、难以巩固的,往往可能“好了伤疤忘了痛”,因为他们的人格世界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改造。所以,我们应当使刑罚执行的过程成为人格改造的过程,使刑罚学成为其中的一个视角。刑罚学视角的改造路径是由三个方面的基本方法构成的:

第一,狱政管理的方法。刑罚执行的过程首先具体化为狱政管理的过程,其中包括对罪犯的收容分押、安全警戒工作、对罪犯的通信和会见的管理、对罪犯的生活和卫生的管理、对罪犯服刑期间重新犯罪的处理、对罪犯的奖惩考核、罪犯的减刑与假释以及保外就医工作、罪犯的刑满释放工作等。刑罚学视角的改造主题首先是通过狱政管理的方法实现的。狱政管理以对罪犯的严格监控、严格管理为基本特点;同时,狱政管理体现为许多具体的细节,如犯人必须穿囚服、佩戴胸卡、牢记自己的番号;每月同亲人通信受到限制、要接受检查;接见亲属必须受到监视,时间是限定的;按时进出囚室,门上锁;每日数次点名;等等。无处不在的狱政管理使罪犯处处体验与感受到刑罚惩罚的存在,意识到作为囚犯的真实处境。狱政管理使刑罚惩罚具体化为日常生活,由此,罪犯深感失去自由的痛苦,能够深切理解什么是报应。“正义改造人格”,“痛苦改造人格”就在狱政管理的过程中得以实现。但是,对“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之正义的接受以及对刑罚惩罚的痛苦体验,仅仅是改造的开始。狱政管理的改造机理存在于激励机制之中,或者说,激励是狱政管理所具有的一种对罪犯的改造功能。这是具有刑法学这一独特视角特色的改造功能。特色在哪里呢?特色仍然在于对人性中趋乐避苦这一本能的利用。罪犯以犯罪的方式追求快乐,被刑罚严厉否定,陷于痛苦;在刑罚惩罚的痛苦之中,罪犯渴望早日走出痛苦,得到快乐。根据这一趋乐避苦的本能,监狱设计了累进处遇制,其原理是:罪犯如果希望得到比较优惠的处遇,早日回归社会,获得自由;那么,必须以改恶从善的动机和良好的改造行为作为交换条件。实践证明,累进处遇制在世界许多国家的监狱取得了普遍的、显著的成效。累进处遇制充分把握了趋乐避苦的人性本质,调节罪犯的自由度,调节罪犯的痛苦度,激励罪犯进行自我改造。这是刑罚学视角人格改造的深刻而独特的原理。

第二,劳动改造的方法。狱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罪犯狱内劳动的管理。刑罚学视角的人格改造以劳动改造作为基本方法,以达到改造目的。报应的正义,不仅体现于严格的狱政管理,同样体现于劳动改造;罪犯对刑罚惩罚的痛苦体验,不仅因为狱政管理,同样因为劳动改造。因为,惩罚性是狱内劳动的基本特点。惩罚性体现于:这种劳动是在严格的管理中进行的,是强制性的;这种劳动是艰苦的;这种劳动往往没有报酬或者只有低微的报酬。罪犯面临狱内劳动,首先的感受是被迫而痛苦,是犯罪所得的报应,是赎罪。因此,“正义改造人格”和“痛苦改造人格”同样在劳动改造中得以实现。但是,监狱的劳动不仅具有惩罚性,而且具有教育改造性。在18世纪的霍华德时代,监狱劳动就被赋予教育改造的目的。当狱政管理中实行累进处遇制,激励罪犯改恶从善,劳动就成为罪犯改恶从善的主要途径。罪犯的劳动态度由消极变得积极,希望通过劳动成果换取自由。在这一过程中,罪犯的人格得到改变。其中的原理仍然在刑罚学视角的范畴之内。

第三,教育的方法。刑罚学视角的人格改造也必须以教育为主导。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利用了人性所固有的趋乐避苦的本能,是深刻而有效的。但是,仅仅着眼于人的本能是远远不够的;应当进一步着眼于人的思想和观念,人的认知。只有进一步对罪犯人格世界中的“上层建筑”,特别是对罪犯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上进行改造,那么,人格改造的成效才是巩固的。刑罚学视角的改造主题必须以教育为主导,才能使罪犯对正义的认识、对刑罚的痛苦体验和对法律的敬畏,从感性上升为理性,上升为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但是,刑罚学视角的教育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它是以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为基础的,或者说,它必须与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融为一体。当基本人类价值教育与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融为一体,它才是深刻的、充实的、有感染力的、有说服力的;而不是肤浅的、空洞的、枯燥的、说教式的。原因就在于这种教育同罪犯的内心感受融为一体了;而他们的内心感受来自于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在“视角概论”中,我们确定了这一视角改造中的五个基本人类价值教育:生命、快乐、责任、尊严和自由。如果离开了刑罚惩罚,离开了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这五个基本人类价值仅仅是五个抽象的名词。但把它们置于刑罚学这一视角中就不同了。我们的教育使罪犯在漫长的刑期中认识生命的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从而珍惜和热爱生命;使罪犯在刑罚惩罚的痛苦感受中认识“什么是真正的快乐”,认识快乐的价值,确立正确的幸福观;使罪犯在对“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承认和接受中理解什么是自己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确立责任观念;使罪犯在沦为阶下囚的沮丧而悲观的感受中认识和理解什么是“人的尊严”,尊严的价值在哪里,形成尊严的需要;使罪犯在失去自由的痛苦感受中认识自由的极高价值,并认识和理解自由的真正内涵,以及自由与法律的内在关系,确立正确的自由观。世界观改造是人格改造的核心,这五个基本人类价值是刑罚学视角改造的核心价值观。

刑罚惩罚与累惯犯的可塑性

累犯和惯犯的重新犯罪问题一直是监狱改造的难题。习惯的思维定势是:累惯犯难改造。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柏麟对本监狱集中在押的100名累惯犯进行了调查与研究,结论是:累惯犯固然具有难改造性,但是,这种难改造性并不如想象的那么严重,他们同样具有可塑性。可塑性的首要因素是年龄偏大。柏麟的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32岁,平均刑期6.96年,平均余刑为5.1年。累惯犯由于自然年龄的增长,考虑问题由盲动趋向成熟。他们的服刑心理具有对前途的悲观失望与焦虑万千的双重矛盾。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累惯犯认为自己已经失去“年龄资本”,在100名累惯犯中,已经成家的仅占15%;他们普遍认为,只有缩短刑期,才有利于早日建立家庭,所以争取减刑或假释是唯一的选择。这是他们可塑性的源头。同时,随着年龄增长和心理成熟,他们的不良社会交往减弱了,交往态度开始谨慎。长期的刑罚惩罚,迫使累惯犯反思自己的犯罪,而严格的监管纪律迫使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劳动习惯;艰苦的监狱劳动增强了他们对艰苦生活的承受能力;同时,他们对家庭的依附性也日益减少,转化为独立性;监狱的教育也发生着作用。累惯犯的价值观念在发生变化,深感青春虚度,对犯罪感到后悔,对自我的价值作了重新的评估。

——资料来源: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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