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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管理被赋予改造功能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狱政管理的实质是刑罚执行。狱政管理能为人格改造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这是无庸赘述的。值得探讨的是,狱政管理本身是如何被赋予改造功能、成为人格改造工程中一个重要的改造要素的,它的改造机理是什么,以及怎样的狱政管理更有利于人格改造。狱政管理是在关注和研究罪犯的需要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改造功能的。
狱政管理被赋予改造功能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狱政管理被赋予改造功能

监狱是高度重视管理的机构。“在现代,管理同科技、教育一起,被看作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三大支柱。”(85)同样,狱政管理同科技、教育改造一起构成现代监狱的三大支柱。在狱政管理中包含着复杂的内容,主要有对罪犯的收容分押、安全警戒工作、对罪犯的通信和会见的管理、对戒具和武器使用的管理、狱内侦察、对罪犯的生活和卫生的管理、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对罪犯的奖惩考核等。狱政管理的实质是刑罚执行。由于人格改造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因此它必须以狱政管理为基础。只有良好的狱政管理,才能建立人格改造所必需的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在狱政管理松懈而混乱的监狱是不可能实践人格改造的。狱政管理能为人格改造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这是无庸赘述的。值得探讨的是,狱政管理本身是如何被赋予改造功能、成为人格改造工程中一个重要的改造要素的,它的改造机理是什么,以及怎样的狱政管理更有利于人格改造。

(一)狱政管理的改造机理

任何监狱都离不开狱政管理,狱政管理的基本目标是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稳定,以保证刑罚的执行。在数千年的监狱史中,狱政管理并不具有改造教育功能。直至1842年,英国殖民岛诺福克岛的监狱长亚利山大·马克诺基首先倡导累进制,1854年爱尔兰的监狱改革者瓦特·克福顿对累进制进行改进和完善,狱政管理才开始被赋予对罪犯的改造功能。累进制又称累进处遇制,或称阶级制,它把罪犯按一定的标准分成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处遇内容,监狱对罪犯进行考核,根据罪犯的服刑表现给予升降级。罪犯每升一级就可获得较多的自由和较好的处遇;升到最高级的罪犯,可获得假释资格,提前释放。(86)累进制出现以后,带来了监狱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由于它的显著优点,迅速成为现代监狱的基本管理模式之一,为众多的国家所录用。”(87)例如19世纪美国的“善行折减制度”与累进制的管理相同;日本在1933年颁布了“行刑累进处遇令”,在日本推广累进制;当前在中国监狱普遍推行的分级管理(或称分级处遇制),可说是中国化的累进制。在近代乃至现代监狱史上,累进制并非是唯一的具有显著优点的监狱管理制度,但是,在现代各种监狱管理制度中,累进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从累进制我们可以分析狱政管理的改造机理。

善行折减制度:报应刑论转向教育刑论

中国监狱目前普遍实行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其源头可以追溯到美国的“善行折减制度”和英国的“爱尔兰制”。1817年,纽约州通过《善时法》,确立善行折减制度。该法规定:“罪犯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时,监狱监察官可根据监狱主要官员证明罪犯表现良好的证明书,或其他充分的证据,奖励罪犯15美元,并且每年可减短监禁和劳役期的四分之一,相应解除这类囚犯的禁锢,付给这类囚犯酬劳。但是,如果有任何扰乱秩序或不服从监管,或企图脱逃的行为,就应取消其累奖金;再犯囚徒不准予以任何减刑。”这一减刑制度的出现,意味着刑罚并不仅仅意味着报应,它更注重罪犯的改造表现。

资料来源:《外国监狱史》(潘华仿主编)

狱政管理的改造机理存在于激励机制之中,或者说激励是狱政管理所具有的一种对罪犯的改造功能。我们对这一改造的机理的具体表述是:监狱设立改造目标,把关心、重视和满足罪犯的社会化需要作为狱政管理的核心,通过对刑罚剥夺度的调控,形成激励机制,激发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使他们走向监狱所期望、所设立的人格改造目标。下面,我们对这一改造机理作进一步的分析。

尽管罪犯是特殊的社会群体,然而他们具有人的共性。所以狱政管理其实也是一种对人的管理。管理学认为:“重视需要是对人管理的核心。”(88)狱政管理的核心也在关注罪犯的需要。罪犯的需要包括社会化需要和非社会化需要。人的需要不是纯然属于个体的私事,它必然会受到社会的制约,具有社会性。我们可以把需要分成社会化的和非社会化的。所谓社会化需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个体的需要与特定的社会文化(特别是伦理道德)是相适应的;第二,个体通过社会所公认的行为方式来满足需要。所谓非社会化需要也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个体的需要与特定的社会文化(特别是伦理道德)是相违背的;第二,个体满足需要的行为方式是非社会化的。大多数罪犯都是因非社会化的需要而受到刑罚惩罚、失去人身自由的。他们的生理需要或物质需要畸形发展,特别是他们用犯罪的方式来满足需要,因而他们的需要是非社会化的。但罪犯作为人,始终存在着社会化的需要,(89)他们需要美味可口、营养丰富的食品,需要衣物,需要舒适的居住条件,需要治疗和康复,需要社会交往,需要爱和关心,需要保持自尊心,需要文艺娱乐活动,等等。在一切需要之中,罪犯对人身自由的需要最为强烈,因为人身自由的丧失意味着许多需要难以得到满足;而人身自由的重新获得意味着许多需要可以得到满足。而各种需要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欲望。“管理,实际上就是鼓励、支持和强化个人的那些符合社会的需要、为社会所要求的愿望和追求,限制个人那些不符合社会的需要、为社会条件不许可的愿望和追求,甚至对其行为实行必要的惩罚。”(90)在第三章里,我们曾经探讨过人格的动力系统,认为本能和需要是人格发展的原动力,其中,需要是占主导地位的原动力。一切对人的管理(包括狱政管理)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如何启动和激发需要这一人格发展的原动力。需要作为一个最重要的人格要素,存在于每一个罪犯的人格世界之中。但在监狱里,它可能受到管理者的忽视、冷淡、甚至压抑,也可能受到管理者的重视、关心和鼓励。要改造罪犯的人格,就必须激发他们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而这种积极性的原动力就是罪犯的内在需要。管理心理学强调:“管理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研究人们的需要就是为了解和掌握人的心理行为规律,以调动其积极性。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需要成为人的行动的出发点。作为一个管理者,要实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须了解人们的需要。了解和掌握人们在想什么,有什么问题要解决的情况,才能进而激发人们的动机和行为,以提高人们的积极性。”(91)对于狱政管理,也是如此。

狱政管理是在关注和研究罪犯的需要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改造功能的。一方面,监狱管理者根据罪犯的需要设计了狱内的各种满足其需要的处遇,因为“累进制的出现,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剥夺度调控’理论。具体说,剥夺度调控理论是将罪犯的权利自由分解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法必须剥夺的部分,此部分如不剥夺,则刑罚就不成其为刑罚。第二部分是依法必须保障的基本权益部分,如不受刑讯逼供,基本生活条件的保证等。关键的第三部分,是介于前两部分之间,将某些可夺可不夺,可多夺可少夺的部分列为调整控制部分。在保证必要的剥夺和必要的保障的基础上,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特别是改造表现好坏,适当地、及时地调控剥夺的范围和程度,表现好就少剥夺点,表现坏就多剥夺点,从而产生‘处遇差’。将处遇差作为基础,设立不同的处遇等级,与罪犯的服刑表现挂钩,从而产生较大的激励力量和改恶向善的动力。”(92)对罪犯进行激励的处遇内容主要有:比较宽松的管理,较多的狱内活动的自由,生活标准(主要是食品)的提高,与亲属会见的条件改善(如次数、时间增加,会见环境改善,甚至可以夫妻同居),文娱体育活动时间增加,准许出狱探亲,记功表扬,评选改造积极分子和物质奖励、减刑和假释等。同时在另一方面则设计了不同层次的改造目标,如罪犯在劳动生产、技术革新、文化学习、遵守监规纪律、检举和阻止狱内犯罪活动等方面有良好的表现,即被认为达到了目标。罪犯能达到的改造目标越高,所得到的处遇也越好。当各种处遇与不同层次的改造目标一一对应,并形成合理的、公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时,就形成了狱政管理中的激励机制。“激励就其词义上看,就是指激发鼓励的意思。所谓激发就是通过某些刺激使人发奋起来。在组织行为学中的激励含义,主要是指激发人的动机,使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朝着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心理活动过程。激励也可说是调动积极性的过程。”(93)狱政管理之所以具有改造功能,就是因为它能够造就狱内的激励机制,或者说,激励机制就是狱政管理的改造机理。从人格的系统和要素分析,这一改造机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一,狱政管理的改造功能是通过作用于罪犯人格的动力系统而实现的。在第三章里,我们已经阐明:人格的动力系统是由本能、需要和动机这三个处于不同层次的要素构成的。狱政管理所包含的激励机制直接作用于罪犯的本能和需要,激发罪犯为需要的满足而形成自我改造的动机。由于被判刑入狱,罪犯的许多需要受到限制,处于缺乏或不足的状态之中,因而这些需要以欲望的形式存在着。当监狱在狱政管理中通过累进处遇制度的形成,为罪犯规定了满足需要的途径只有积极投入自我改造、改变自己的行为,这样,就能激发罪犯按监狱的期望形成自我改造的动机,进而由动机产生自我改造的行为。“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引起行为。”这就是狱政管理基本的激励功能。关于这一改造机理,每一个有狱政管理经验的监管人员不但能够理解,而且能够运用于实践。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是:如何使狱政管理能够推动罪犯需要层次的提升。我认为,这是最能深刻体现狱政管理的改造机理的。需要层次低下是罪犯中普遍存在的人格缺陷,对于需要层次越低的罪犯,人格改造越是困难。因此,提升罪犯的需要层次是人格改造主体工程中最积极、最活跃、最富有动力意义的组成部分。如何通过狱政管理提升罪犯的需要层次呢?首先,提升的机制存在于改造目标的设计和确立之中。因为改造目标本身对罪犯的行为具有导向和规范作用。许多监狱都把罪犯在生产中完成的产品定额和产品质量以及遵守监规纪律的状况作为改造目标设计的基本依据,这固然是很必要的。但是,如果我们以提升罪犯的需要层次为出发点,在设计改造目标时注重开发罪犯的较高层次的需要,那么,狱政管理的改造功能将得到更深的开发。例如,在设计改造目标时应注重对罪犯自我发展行为的激励。当罪犯出现自我发展行为时(如刻苦自学科学文化知识和技术),则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鼓励,特别对于自学成才的罪犯,应当给予更大的激励,使他们成为狱内人格改造的典型。其次,提升的机制还存在于处遇内容的设计。罪犯往往注重处遇中的物质刺激和现实的优惠待遇而忽略精神方面的内容。对于罪犯来说,这样的价值取向是不足为奇的。但作为处遇内容的设计者则不能单纯迎合罪犯对处遇内容的需求和期望,而应当在设计处遇内容时增加精神激励的内容(例如授予某种荣誉称号,给予嘉奖,给予某种学习或进修的机会等),使罪犯在累进处遇的阶梯上上升时,精神需要也得到开发。这就是需要层次的提升。

第二,狱政管理的改造功能还在于它可能激起罪犯的成就动机。在狱政管理中,监管人员通过考核,对那些在劳动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中有所成就的罪犯给予奖励(如记功、减刑、假释等),就能进一步激发罪犯的成就动机。

第三,狱政管理最显著的改造功能之一是帮助罪犯确立主体意识,使他们成为自我改造的主体。在第八章里,我们强调罪犯的主体意识是决定人格改造成效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如果罪犯缺乏主体意识,人格改造只能是一种空想。然而,如何帮助罪犯确立主体意识,则是监狱所面对的一大难题,因为罪犯往往是以消极被动的态度服刑的。近代以来的监狱史表明,在狱政管理中所包含的激励机制能够改变罪犯那种消极被动的服刑态度,使他们确立主体意识。累进制的最早倡导者,英国的亚利山大·马克诺基说过这样一句涵义丰富而且深刻的话:“假如让犯人自己拿着监狱的钥匙,他将努力来开启监狱之门。”(94)这句话可成为世界监狱史上的至理名言,它所包含的内容比数百篇论文更多。这句话所包含的观念之一是让罪犯成为主体,即成为“开启监狱之门”的主体。当狱政管理者仅仅把罪犯当作被管理、被控制的对象时,狱政管理并不具有改造功能;当狱政管理者能告诉、引导和帮助罪犯如何早日回归社会时,这种管理就具有了改造功能,因为它能使罪犯确立主体意识。而罪犯确立主体意识,是以人格的自我意识系统为基础的。狱政管理的改造机制在于它能作用于罪犯的自我意识系统,使人格改造获得内在的基础。首先,罪犯的理性将得到构建。在狱政管理所包含的激励机制的推动下,很少有罪犯会无动于衷,麻木不仁。大多数罪犯将开始思考自己的命运和前途,开始认识自我,努力把握自我,期望通过自己的改造表现争取早日出狱;其二,罪犯的情感和情绪上消极的自我体验也将得到改变。罪犯往往是以消极被动的态度服刑的,他们感到刑期难熬,度日如年。因此,他们的情感和情绪体验是痛苦的、悲观的、消沉的、冷漠的。在狱政管理所包含的激励机制的激发下,罪犯的情感和情绪将得到改变。在物质利益、生活待遇、名誉地位、提前出狱等等处遇内容的刺激下,狱内将形成罪犯之间的公平竞争。有怎样的改造表现,就会有怎样的处遇结果,付出越多,收获越多。这样,在公平竞争之中,罪犯的情感和情绪体验就由消极变为积极,由被动变为主动,由冷漠变为热情,由悲观变为乐观。中国监狱有一句流传颇广的话就是“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在希望中改造与在无望中改造,罪犯的情感和情绪体验是不同的;其三,罪犯的意志将得到锻炼。罪犯中有许多人是好逸恶劳、行为放纵、懒懒散散、缺乏意志自律的人。在狱政管理所包含的激励机制的推动下,罪犯将以改造目标约束自己的言行,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监狱的规范。对于罪犯来说,这并不是易事。恶习会使罪犯的行为出现反复。有些罪犯往往因旧病复发,违反监规纪律而使自己的奖分落后于其他人,功亏一篑。(95)这种严格而及时的考核,使罪犯不得不时时约束自己,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良好的习惯,其中包括生活习惯、劳动习惯和学习习惯。在改变恶习、养成良好习惯的过程中,罪犯的自我意志控制能力将得到提高。因此,狱政管理所包含的改造机理之一是:它作用于罪犯人格中的意志这一人格要素,具有行为养成的功能。这就是霍华德所说的:“单纯的刑罚难以控制罪犯,严格的纪律才能训导他们。”(96)狱政管理所具有的对罪犯的行为矫正功能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狱政管理,罪犯的自我理性认识得到构建、自我情感体验得到改善、自我意志控制得到增强,当他们成为自我改造的主体时,他们就拿到了“监狱的钥匙”,找到并踏上了通向自由的回归之路。

第四,狱政管理还具有气质改造和性格改造的功能。在狱政管理的过程中,监管人员面对的是气质不同、性格各异的罪犯。如果监管人员善于分析、认识和鉴定一个罪犯的气质类型和性格特点,在管理的过程中有目的地帮助罪犯认识自我,改变不良的气质弱点和性格缺陷(如容易冲动、自私自利、懒惰、缺乏责任心等)。这样,狱政管理不仅具有行为养成的功能,而且在行为养成的过程中改造了罪犯的气质和性格。当罪犯的气质和性格得到改善时,其行为养成的结果就具有了稳定性和持久性。

在人格改造过程中,狱政管理的改造机理是清晰的,改造功能是显著的。但是,狱政管理作为一个改造要素必须与其他改造要素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发挥有效的、持久的改造功能。对于人格改造来说,单纯的狱政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局限性在哪里呢?我们作一分析:狱政管理之所以具有改造功能,是因为它包含着激励机制。这一激励机制的特点是:它的内容非常实际,罪犯有怎样的改造表现,监狱就给予怎样的处遇,这种处遇与罪犯的切身利益(如生活待遇、人身自由、减刑假释)密切相关。这里就形成了单纯的等价交换关系。这种改造与处遇的等价交换固然是累进制的基本原理之一。(97)但是,这一原理也正揭示了其局限性。因为这种激励机制往往只能激发罪犯的外部动机,而难以激发其内部动机。社会心理学家认为:“内部动机,是指人们对活动本身感兴趣,活动能使人们获得满足,是对自己的一种奖励与报酬,无需外力作用的推动。……外部动机不是由对活动本身产生兴趣而产生的动力,而是由活动以外的刺激对人们诱发出来的推动力。……事实上,上述两种动机是缺一不可的,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对个人行为发生更大的推动作用。”(98)罪犯的自我改造也需要这两种动机的共同作用。然而,许多罪犯之所以能够积极参加各种改造活动,并不是因为对活动本身感兴趣,而是为了活动以外的处遇。这种种处遇是以奖分的形式被量化的,所以不少罪犯明确声称是为奖分而干的,有利则干,无利不干,在奖分的计算上斤斤计较。在这里,我们无意否定罪犯的这种“为奖分而干”的动机。因为累进制的原理之一就是把这种等价交换关系公开化,使狱内形成类似市场的竞争机制。在这种类似市场的竞争机制下,罪犯在“出售”自己的“商品”(即改造表现)时,考虑它可能得到的“价格”(即奖分),也是人之常情。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内部动机的缺乏,罪犯的改造表现往往是肤浅的、缺乏持久性的。不少罪犯的行为改变仅仅是在监狱这一特殊环境中的暂时反应而已,是简单的“S——R”过程,其内在的人格要素未能发生深刻的变化。一旦离开监狱这一特殊的环境,他们的人格世界可能恢复到原来的旧我。(99)

狱政管理所包含的激励机制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很容易使我们陶醉于它的显著效应而忽视它的局限性,从人格改造的角度去完善和发展狱政管理的改造功能是非常必要的。完善和发展的途径存在于两个方面:从狱政管理以外的角度看,应当把狱政管理与其他改造要素有机统一起来,特别是它必须以教育为主导,使狱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渗透教育的内容。经过教育,使罪犯逐步形成对劳动、学习等活动本身感兴趣的内部动机;从狱政管理本身的角度看,应当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管理心理学把激励的方式分成外在的激励方式和内在的激励方式两种。狱政管理偏重于对罪犯的外在的激励方式,如生活待遇的改善、人身自由的增大、记功、减刑、假释等,而忽视内在的激励方式,即通过使罪犯形成责任感、胜任感、成就感,而形成内在的自我激励。管理心理学家认为:“外在激励方式虽然能显著提高效果,但不易持久,处理不好有时会降低工作情绪;而内在激励方式,虽然激励过程需时较长,但一经激励,不仅可提高效果,且能持久。”(100)

(二)狱政管理的现代化

狱政管理的现代化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现代高科技成果在狱政管理中的运用,例如现代化的闭路电视系统、电脑电话报警系统在警戒监控上的运用。另一方面是指监狱在狱政管理上的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的现代化。现代化的狱政管理的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是在传统的狱政管理的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两者的区别在于:传统的狱政管理以“事件”为中心,注重对狱内各类事故的防范、处理和控制,现代的狱政管理固然重视对狱内各类事故的防范、处理和控制,但它更强调以“人”为中心,注重对罪犯的需要、动机、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气质、性格、能力等人格要素的研究,使狱政管理的力量深入罪犯的内心世界;传统的狱政管理强调监规纪律的稳固,强调罪犯的行为必须符合监规纪律;现代的狱政管理固然重视监规纪律,但它更重视罪犯的人格健康,认为监规纪律本身不是目的,人是目的,对于不利于罪犯人格健康发展的监规纪律应当进行修正;传统的狱政管理强调对罪犯的监督和行为控制,现代的狱政管理固然注重对罪犯的监督和行为控制,但它更重视对罪犯的动机激发和行为改变;传统的狱政管理仅仅把罪犯作为被管理的对象,现代的狱政管理注重罪犯主体意识的培养,激励罪犯进行积极能动的自我管理(101)这样,我们可以认为狱政管理现代化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健康和发展。维护狱内的安全和稳定始终是狱政管理的基本价值目标,任何监狱概莫能外,但这不是它的最高价值目标。我们判断和评价一所监狱的狱政管理是否现代化,并不能仅仅根据监控设施的现代化和安全稳定的程度,还应当根据更高的标准,即这种管理是否能激发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有利于他们人格的健康和发展。

从监狱的行刑实践看,有利于罪犯人格健康和发展的狱政管理具有严格、文明、开放、富有弹性等基本特征,而不利于罪犯人格健康和发展的狱政管理则具有松散、野蛮、封闭、机械等基本特征。下面,我们作一简要的比较和分析:

第一,严格的狱政管理有利于罪犯人格的健康和发展,松散的狱政管理不利于罪犯人格的健康和发展。所谓严格的管理并不是指对罪犯的活动过于严加限制、严加约束,而是指严格按照规范对罪犯进行管理,所以严格管理又可称为规范化管理。“一般来说,规范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是行为依据的框架,是决定行为目标和选择手段的指针、基准。”(102)罪犯的行为也必须以规范为“依据的框架”,这里的规范首先是指法律,其次是指监狱的各项制度和纪律。严格管理是指严格执行法律,严格执行监狱的各项制度和纪律。由于严格管理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尊严,体现监狱的制度与纪律的严明,因而能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产生良好的、积极的影响,使他们的行为具有“依据的框架”,符合社会规范;而且,罪犯也因规范化的管理而具有安全感,能够投入改造;同时,由于监管人员在狱政管理中严格执行法律和监狱的各项制度和纪律,因而塑造了自身的公正而负责的人格形象,令罪犯肃然起敬。这种人格形象本身对罪犯的人格具有潜移默化的改造作用。而松散的狱政管理是以规范的丧失为本质特征的;所以松散管理又可称为失范管理,它造成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失范现象,并使监狱的制度和纪律形同虚设。松散的管理体现于监管人员的工作作风和人格形象上必然是懒懒散散、随心所欲,缺乏责任心的,甚至是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在松散的管理之下,狱内风气必然不正,正不压邪,愿意改恶从善的罪犯将丧失安全感和信心,不少罪犯会目无法纪,热衷于钻营投机,甚至向监管人员行贿,以求早日出狱,监狱亚文化也必然会滋生蔓延,形成弱肉强食的罪犯人际关系。诸如此类狱内腐败现象最初皆因管理松散失范而起,它对罪犯的人格将造成极大的腐蚀和败坏。

第二,文明的狱政管理有利于罪犯人格的健康和发展,野蛮的狱政管理不利于罪犯人格的健康和发展。文明管理的实质在于贯彻人道主义的原则,在管理的过程中尊重罪犯的人格和人权,尊重罪犯作为人的价值,关心罪犯的命运和前途,帮助罪犯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引导罪犯改恶从善。文明管理使罪犯形成做人的自尊,从而使其人格因自尊这一脊梁的挺立而健康起来;由于文明管理是以相信罪犯能改恶从善为前提的,因而这种管理有利于培养罪犯的主体意识;而且,文明管理具有人道主义的感化力量,对罪犯的良心具有开掘和培育作用;文明管理塑造了监管人员高尚良好的人格形象,对罪犯具有深刻的感召力。与文明管理相反的是野蛮管理。野蛮管理的实质是轻视罪犯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在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的人权,侮辱罪犯的人格,甚至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草菅人命,等等。在漫长的历史中,监狱的管理是以野蛮为基本特征的。近代以来,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监狱开始走向文明和人道。文明管理日益成为现代监狱的主流。然而,野蛮管理作为一种由监狱的遗传基因所带来的痼疾,却始终难以根治,它或存在于某些监狱,或存在于某些监管人员的行为之中,或存在于某些特殊时期。(103)野蛮管理无情地摧毁着罪犯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使他们丧失自新自强的信心和愿望。由于野蛮管理,监管人员在罪犯面前树立了作风粗暴、情感冷酷、富有攻击性的人格形象,对于罪犯来说,这无疑是恶劣的榜样。野蛮的管理使性格懦弱的罪犯丧失个性,充满奴性;使性格凶悍的罪犯对抗监狱,甚至铤而走险。总之,在野蛮管理之下,不可能实践人格改造。

第三,开放式的狱政管理有利于罪犯人格的健康发展,封闭式的狱政管理不利于罪犯人格的健康发展。监狱本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机构,随着监狱的现代化,行刑社会化成为世界各国监狱发展的共同趋势。行刑社会化带来了开放式的狱政管理,这种管理的基本特征是:积极争取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监狱的罪犯改造实践;给予罪犯更多的人身自由,努力使监狱生活接近于社会生活,并为罪犯创造广泛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的机会。开放式的管理有利于罪犯人格的健康和发展,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罪犯形成监狱化人格,推进其人格的再社会化;开放式的管理使监狱与社会之间加强了信息交流,丰富了改造内容和改造手段,拓展了人格改造的途径;同时,各种社会力量介入罪犯改造不仅增强了教育改造的阵容,而且形成了对罪犯的感化力量。封闭式的管理是以监狱与社会隔离为基础的。封闭式的管理不利于罪犯人格的健康发展,主要原因是:首先,长期封闭的监狱环境容易使罪犯的人格监狱化;其二,离开了社会教育力量的介入,人格改造的教育资源容易枯竭;其三,封闭式的管理使监管人员信息闭塞、知识老化、视野狭窄、固步自封,难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文化素质;其四,封闭式的管理容易造成罪犯视野短浅、心情压抑、思想僵化;其五,封闭式的管理容易滋生狱内腐败现象。(104)

第四,富有弹性的狱政管理有利于罪犯人格的健康发展,刻板机械的狱政管理不利于罪犯人格的健康发展。弹性管理并不是离开规范和原则的随意管理,它首先是指对刑罚剥夺度的调控,即对罪犯人身自由程度的调控。在保证刑罚执行的前提下,对罪犯的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应当是可以调控的,对于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应当给予更多的人身自由(包括减刑和假释);弹性还意味着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可以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例如,对主观恶性程度较浅的罪犯应当实行比较宽松的管理;对少年犯的管理应当符合少年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对女犯的管理应当切合女性的心理和行为特点,等等。总之,弹性管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原则。弹性管理对罪犯的自我改造积极性具有激励作用,而且,它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使管理具有矫正的针对性。与弹性管理相反的是机械刻板的管理。这种管理的本质特征是忽视了罪犯作为人的需要、动机和追求,忽视了罪犯作为人的个性差异,仅仅把罪犯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不能把罪犯当作自我改造的主体。刻板机械的管理之所以形成,是因为这种管理缺乏人格改造的价值目标,因而这种管理不利于人格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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