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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对人格的负效应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惩罚可能成为人格改造的要素,但是单纯的惩罚也可能对罪犯的人格产生负效应。要使罪犯的人格发展,不能压抑他们的欲望,而是使他们的欲望升华,这就是人格动力的升华,其中最基本、最重要、最具有本质意义的内容是罪犯需要层次的提升。具有犯罪人格的罪犯,其人格特征严重偏离常人、具有明显的反社会的犯罪倾向。其中,过度的惩罚无疑是造成犯罪人格的重要原因之一。惩罚同任何事物一样具有质和量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性。
惩罚对人格的负效应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惩罚对人格的负效应

作为一种文化,惩罚在形成时已经包含了对个体人格的双重效应:它在推进个体社会化的同时包含着压抑个性发展的倾向。作为在惩罚文化中占重要地位的刑罚惩罚更是如此。惩罚可能成为人格改造的要素,但是单纯的惩罚也可能对罪犯的人格产生负效应。它体现于以下几点:

第一,惩罚压抑了人格动力系统的本能和需要,从而可能削弱和降低人格发展的原动力。我曾在第六章阐明,本能和需要是人格发展的原动力,欲望作为本能和需要的直接表现形式,是人格改造必须关注的一个焦点。因为欲望能使人格发展,也能使人格堕落。然而,离开了欲望,人格是不可能发展的。因此,在人类道德文明史上影响深广的“寡欲”、“禁欲”等道德修养方式并不可取。要使罪犯的人格发展,不能压抑他们的欲望,而是使他们的欲望升华,这就是人格动力的升华,其中最基本、最重要、最具有本质意义的内容是罪犯需要层次的提升。然而,刑罚的严厉惩罚不可避免地会压抑罪犯的本能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使罪犯处于“寡欲”或“禁欲”的状态中,从而损害人格的健康和发展。例如,大多数监狱是单性社会,缺乏男女之间的社会交往。而“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和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35)柏拉图早就提出:“以天性而论,男女固当共同任事也。”(36)男女之间的社会交往(特别是爱情)是人格健康发展的主要条件之一,它能激起人的高尚情感,使人具有责任感,形成美感和道德体验,它还可能激发人的创造热情。瓦西列夫说:“爱情,这不单是延续种属的本能,不但是性欲,而且是融合了各种成分的一个体系,是男女之间社会交往的一种形式,是完整的生物、心理、美感和道德体验。”(37)苏霍姆林斯基说过:“道德高尚、纯洁的爱情是培养良心的真正学校”,(38)“真正的爱情能促进自我教育和不断进行自我完善。”(39)而作为单性社会的监狱难免使许多罪犯(特别是青少年)失去爱情这一人格塑造和人格完善的巨大力量。同时,由于缺乏男女之间这种人和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罪犯的人格健康可能受到损害。(40)

第二,惩罚降低了人的价值和尊严。监狱是罪犯的集中关押场所,在罪犯群体中必然存在一些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分子,他们威胁着监狱的安全。因此,为了保证刑罚的执行,为了保证监狱的安全和秩序的稳定,监狱必须对罪犯的一举一动进行严密的监视和控制。这是监狱最基本的职能。然而,这种监视和控制的负面效应是降低了人的价值和尊严。时刻受监视、受控制的人容易丧失主体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容易丧失责任感。在斯金纳看来,任何行为控制都与人的价值和尊严成反比关系,控制越严,表明人的自由度越小,尊严越低;反之,控制越弱,人的自由度越大,尊严就越高。“除了身体受限制之外,一个人在惩罚的威胁下,也毫无自由和尊严可言。”(41)因此,长期处于刑罚惩罚之下的罪犯,因价值和尊严的贬低和失落而使人格健康受到损害。他们因感受惩罚而情绪低落,内心压仰,而且自感卑微,习惯于服从,习惯于刻板、机械的生活,难以保持个人的隐私,同时也难以保持自己的个性特征。这必然导致人格的萎缩和退化。我国台湾有学者指出:“生活于监狱之人犯必须服从监狱人员之指示与命令,如其所为不符合监狱之要求时,每每遭受指责、怒骂与惩罚,此与其在孩童时所受之待遇相似。惟因如此,人犯在心理上亦易于自认为孩童,并出现孩童行为(infantile behavior),例如蓄意奉承监所人员,以取得其好感,此实系退化行为(retrogressive behavior)。从而人犯所实施之行为如与孩童之行为无异者,非不可视为已有退化之现象。”(42)

过度使用刑罚:使人性堕落

美国学者哈里·艾伦等人认为:“正如高的犯罪率所证实的那样,根据法律判处的刑罚似乎不能创造出很多对法律的尊敬,即使在那些迅速、严厉和必然地判处刑罚的司法管辖区中,也是如此。”如果在一个声称是开明、自由的社会中过度使用刑罚(overuse of punishment),就会创造出这样一种环境,即那些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会把施加刑罚的人看成是穷人和无助者的迫害者(persecutor);不顾犯罪情节而进行的起诉活动,就会导致“政治犯”(political prisoner)的产生。犯罪人就会对刑罚产生抗拒心理和抗拒行为,而国家为了对付这些犯罪人,就会使用越来越严厉的刑罚措施。这样的刑罚就会促使犯罪人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老练,变得用他们不断提高的犯罪技能来逃避惩罚。犯罪人会对刑罚变得麻木不仁起来,执法者则可能习惯于自动地把刑罚作为惟一的控制手段。在这个过程中,犯罪人和执法者双方都会不断堕落下去。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第三,过度的惩罚容易造成犯罪人格。我在第四章里曾经探讨过犯罪人格。具有犯罪人格的罪犯,其人格特征严重偏离常人、具有明显的反社会的犯罪倾向。具有犯罪人格的罪犯在狱内的罪犯群体中所占比重很小,多见于累犯和惯犯。造成犯罪人格的原因是复杂的,它包括生理的、心理的、文化的、社会的等许多方面的因素。其中,过度的惩罚无疑是造成犯罪人格的重要原因之一。什么是过度的惩罚?惩罚同任何事物一样具有质和量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性。“质就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43)惩罚的“质”是什么呢?主要指它造成受惩罚者的痛苦。“量和质一样,也是事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它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44)惩罚的“量”是什么呢?主要指惩罚的严厉程度(即剥夺程度)和时间长度。而“质和量的统一,称之为度。”(45)所谓过度的惩罚是指对受惩罚者实行过于严厉、时间过长的痛苦制造。(46)过度的惩罚不利于人格改造,它容易造成犯罪人格。为什么呢?我们可以从过度惩罚的客观效果和罪犯的主观体验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客观效果看,过度的惩罚容易越出社会正义的界限走向残酷。刑罚应当体现社会正义而避免过度的惩罚。现代刑罚理论的创始人贝卡利亚说过:“刑罚愈是残酷,人们的心灵亦愈是残酷无情,这正如同液体一般总是要和它周围的物体处在同一水准上一样。”(47)过度的惩罚反而有损社会正义而使人心冷漠,这是孔子所说的“过犹不及”。什么是适度的刑罚惩罚呢?贝卡利亚曾经这样认为:“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只要使从刑罚中得到的害处超过犯罪所得到的益处就够了,而在超过益处的这一部分害处中,还应该包括刑罚的不可避免和犯罪可能带来的益处的丧失。凡是超出这个范围的,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残暴的。”(48)人格心理学家在研究人格的早期发展时探讨过惩罚的客观效果:“关于惩罚的效果是另一个棘手的问题。读者可以回忆一下,当父母打你屁股时,他们的行为给你留下什么印象呢?难道他们的举止不是一个攻击性的‘榜样’吗?!所以,惩罚的效果似乎自相矛盾。一个做父亲的可能想以体力去制服其儿子的攻击行为,而他本身的攻击行为又成为他儿子效仿的模式。”(49)过于严厉的刑罚也包含着这一矛盾:它在制止“攻击性”的同时表现了“攻击性”。其次,我们再从罪犯的主观体验看。一般来说,初犯和偶犯对刑罚的体验强烈而深刻,而累犯和惯犯对刑罚的体验则淡漠而麻木。而累犯和惯犯总是从初犯和偶犯演变而来的。这就是说,随着刑罚惩罚的“质”和“量”的上升,罪犯的主观体验却经历一个从上升到下降的抛物线过程。累犯和惯犯的历史是犯罪的历史,是屡次受到惩罚的历史,也是不断适应刑罚惩罚、心灵日益麻木的历史。而且,过度的惩罚制造更大的痛苦,使罪犯的焦虑水平和挫折感水平过高,往往形成他们对社会的攻击心理。这可以用“挫折——攻击理论”解释。随着受惩罚次数增多,罪犯的反社会意识也随之增强,同时对刑罚痛苦的心理承受能力也越来越强,这样,他们的犯罪人格也就逐渐形成了。日本有犯罪学家指出:“使用动物的实验和利用人的实验都指出,如果每次都有奖励的行为得不到奖励而每次都给以惩罚,该行为就会消失;而部分地有奖励的行为,即使每次都给以惩罚,也难以发生惩罚引起的抑制,容易发生不回避惩罚的反应。也就是说,常常有甜头的犯罪,即使每次都给以惩罚也难改正,更何况是有时给以惩罚就更难改了。”(50)他还认为,惩罚的负面效应是:惩罚不断升级,往往使受罚者能经受住严厉的惩罚;惩罚使罪犯产生攻击行为和固执行为;惩罚每每引起激烈的情绪问题。(51)所以,过度的惩罚容易造成受罚者的犯罪人格。

惩罚对人格的负效应早已引起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和监狱学家和心理学家的关注。在导论中,我曾介绍过菲利和萨瑟兰对刑罚的批判。他们的刑罚取消论是偏激的,但他们看到了刑罚惩罚对罪犯人格的负效应,认为刑罚不能为犯罪人提供构造人格的素材,通常阻碍塑造人格的努力。(52)在菲利和萨瑟兰之前的是英国社会思想家葛德文,他早在18世纪末就对惩罚的改造功能持否定态度,他认为:“我们可以想到的惩罚的第二个目的是改造罪犯。在这个观点上,我们已经看到可以提出来的各种反对意见。强制手段不能说服人,不能安抚人,而相反地,使遭到强制的人离心离德。强制手段跟理性毫无共同之处,所以不能有培养德性的正当效果。”(53)心理学家艾森克则从人格心理学的角度指出,犯罪者的性格是外向型的。外向型的人,一般很难建立条件作用。在一般情况下,为了矫正而处以惩罚,对犯罪者是无效的。特别是,因为犯罪者在受惩罚前有奖励(因盗窃可以得到金钱和物质),并且惩罚不及时进行,一般落在后面,所以更没有效果。(54)诸如此类的观点可能不无偏激之处,但都揭示了惩罚的负效应。

刑罚难以阻止犯罪

在西方国家,人们已经达成共识,即:历史和科学都不同意使用刑罚可以阻止犯罪。许多因素都会削弱刑罚的效果:(一)刑罚的严厉性。过分严厉的刑罚会激起公众对犯罪人的同情。(二)犯罪人的特点。那些最有可能被监禁的犯罪人,已经习惯于经受剥夺,习惯于在日常生活中个人目标遭受挫折的情况。(三)罪刑难以相称。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制造一种“计算尺”,准确地使报应程度与不同类型的犯罪之间绝对相称。(四)单纯的强制并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五)威慑效果的差异性。刑罚的威慑能否产生遏制犯罪和表达社会谴责的效果,往往因人而异、因犯罪类型不同而异。如果犯罪人认为,刑罚对他们是不公平的,那么,刑罚只会鼓励他们保持自己的消极行为模式;反之,如果犯罪人认为,对他们所判处的刑罚是公平的,他们被判刑是咎由自取,那么,刑罚就会产生转变犯罪人的态度和行为的积极效果。如果一个初犯或偶犯受到恰当的刑罚惩罚,就可能因此放弃犯罪;但是,如果他受到了过度的惩罚,那么,这种刑罚就会引起犯罪人的愤怒,就会摧毁他们接受改造的可能性。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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