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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族公社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2-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由原始群发展而来的氏族公社首先的形态自然而然的就是母系氏族公社了。母系氏族制,是指氏族内所有成员的世系均按母亲血缘关系来确认和计算,其死后财产由母亲方血缘亲族继承的一种社会制度。母系氏族公社是母系氏族制的具体表现形态。在距今约6000至7000年,黄河流域、中原地区、江浙地区的母系氏族公社均进入了繁荣阶段。以作为中原地区仰韶文化代表的半坡遗址情况为例,全氏族居住在一个聚落之中。
木石之兵_科技发展与战争形

刚脱离动物界后,人类过的是原始游群(也简称为原始群)的生活。在这一阶段,几十个人聚集在一起,根据生活资料的多少与有无,沿着河边、湖岸、森林边缘等地流动。他们主要依靠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根、茎、野菜和捕捉一些小动物或软体动物维生。不同的原始群之间,除了在流动过程中相遇时因争夺生活资料而偶然发生暴力冲突外,基本上是彼此孤立、隔绝和不相往来的。

采集和狩猎是此时最主要的生产活动。虽然食物来源经常没有保证,食人之事常有发生,但是,由于单个人员难以克服自然界的灾难和抵御猛兽的侵袭,所以为求得“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1]原始人仍然坚持着过群居生活。

这一时期,在原始群内部,两性之间最初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杂交关系。后来,不同辈分之间不再允许婚配,于是,两性关系进到了兄弟姐妹间婚配的血族群婚阶段。再后来,兄弟姐妹间的婚配又被禁止,代之以族外婚(也叫对偶群婚,简称对偶婚)制,即同一血缘亲族内部不允许通婚,婚配必须在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群体之间进行。这样,族的界限得到了明确,不同的原始群也随之自然而然地演变成了相互区别的氏族。至此,原始社会的发展便步入了氏族公社阶段。

史学界目前的基本看法是,所谓氏族,是指以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自然形成的人类共同体。它是原始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细胞,是人们同自然界作斗争的基本生产单位。恩格斯曾明确指出,氏族是“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2],氏族公社是氏族的基本表现形态。从考古学已经搞清楚了的一些具体情况看,每个氏族公社均有着自己相对固定的生存区域、宗教节日与仪式、墓地以及一些公有财产;不同的氏族公社,不仅以所信奉的一种动物、植物或其他自然物(即图腾)命名,而且还以其为标志来相互区别。像黄帝,本姓姬,之所以也被称为有熊氏,就是因为他所在的氏族以一种熊为图腾。

人类社会以原始群方式生活的时间比较漫长,始于200多万年前,止于10万年前。在整个原始群阶段,尽管人们已经学会了使用火,并发明了人工取火的方法,制造出了原始工具,但是他们制造工具的能力相当有限,仅限于对石头进行直接的打击或碰击,对树枝进行刮削、捆绑等一些简单的粗加工。在采集和狩猎过程中,工具通常只能起到一点点的辅助作用。采集时,主要依靠的仍然是双手;狩猎时,对于大的动物一般也都无能为力。一方面,由于在原始群中存在着男子狩猎、妇女采集的自然分工,而采集比狩猎的收获又更有保障,因此,妇女在原始群内拥有着远超过男子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由于对偶婚制中两性之间的结合比较松散且不稳定,婚生子女一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只能按照母系的血缘来确定世系。所以,由原始群发展而来的氏族公社首先的形态自然而然的就是母系氏族公社了。

母系氏族制,是指氏族内所有成员的世系均按母亲血缘关系来确认和计算,其死后财产由母亲方血缘亲族继承的一种社会制度。母系氏族公社是母系氏族制的具体表现形态。此时,在氏族公社内部,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氏族公社公有,所有成员一起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生活消费品,人与人之间互相保护、互相援助,既没有私有观念,也没有剥削和压迫。氏族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氏族议事会,它是氏族中全体成年男女都享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凡关系到氏族公社整体利益的一些重大事情,如选举、撤换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决定生产活动的组织安排,确定劳动产品的分配方案,选举主持祭祀、宗教仪式的信仰守护人,收养外人入族,以及当本氏族成员遭遇外族伤害后讨论是否接受外族的赎品或采取血亲复仇行动等,均必须由氏族议事会作出决定。氏族酋长负责处理氏族议事会所委托的日常公共事务。

在母系氏族制期间,人们制造工具的能力有了长足的提高,学会了制陶和石器磨光技术,发明了弓箭、骨制鱼叉以及带柄的石斧、石矛等复合工具;在采集过程中,通过长期的观察和摸索,逐渐了解了某些农作物的生长特点与过程、掌握了其栽培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发明了原始农业;与此相似,在无数次狩猎的基础上,原始畜牧业也得以产生。原始农业和原始畜牧业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母系氏族社会的经济基础。伴随着原始农业和原始畜牧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来源有了越来越可靠的保障。于是,氏族公社的生活逐步由流动状态向定居状态过渡。就是在这一期间,历史上的原始村落开始出现了。

我国的母系氏族社会大约开始于5万年前。在距今约6000至7000年,黄河流域、中原地区、江浙地区的母系氏族公社均进入了繁荣阶段。以作为中原地区仰韶文化代表的半坡遗址情况为例,全氏族居住在一个聚落之中。聚落的布局为:中间是供公共活动用的大房子,面积有100多平方米;在大房子周围是氏族成员住的圆形或方形小房子,面积有12~13平方米;在这些房子的外面,修建有一道防御沟;沟的外边,是氏族的公共墓地、烧陶的窑厂以及公共仓库。据史学家考证,半坡先民们以原始农业为主,并兼营采集、渔猎和饲养家畜。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妇女种植粟米、蔬菜和采集果实、饲养猪、狗等提供。男人们出没于川泽山林捕鱼打猎的收获,只被作为氏族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补充。人们在生产劳动时已普遍使用了由石、骨、陶等原料打制或磨制而成的斧、刀、凿、铲、弓箭等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则主要使用陶器。这一时期的陶器多为红色(也有彩陶),全部手工制作,且做工精巧、造型优美,上面的纹饰主要为鱼纹和由鱼纹演变而成的三角形几何图案花纹。这些饰纹所表现的内容主要是当时氏族人员进行生产实践时的场景和关于他们所崇拜图腾的想象图案。

母系氏族公社后期,人们在制陶技术的基础上又发明了冶金术,并开始用金属(首先是红铜)来制作器皿和工具。伴随着金属工具应用的推广,社会的生产能力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以此为前提,原始农业发展成为了以种植为主的锄耕农业、原始畜牧业发展成为了以驯养为主的驯养畜牧业。于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畜牧业同农业的分离)出现了。

从此以后,由于男子逐渐地承担了农业和畜牧业中的主要生产活动,而妇女则多从事远离主要生产部门的家务性劳动,所以在产品分配时,男子越来越处于决定性地位。这样,男子就逐步变成了维系氏族公社稳定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伴随着男子在氏族公社内决定地位的增强,父系氏族制便开始了取代母系氏族制的历史进程。

在这一取代发生的历史进程中,婚姻和家庭的形态逐步从男女平等的、不稳定结合的对偶婚状态,转变成为了以男子为主的家长制家庭的状态,并朝着两性关系牢固、持久结合的一夫一妻制家庭过渡。我国黄河、长江流域的氏族,大约是在5000年前,先后由母系氏族制转变为父系氏族制的。

进入父系氏族制后,由于金属加工(特别是对铜的加工)技术的改进,以“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为表现形式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发生了,社会生产力再次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此时,人们的劳动已能够生产出大大超过供养自己所需数量的劳动产品,氏族公社内部不仅因此开始出现了为数较多的剩余产品,而且对氏族公社整体而言,吸收新的劳动力开始成为了一种有利可图的事情。

尽管在这一阶段,生产资料(如土地、森林、牧场等)仍然归氏族公社公有,但是,由于以单个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已变得可能了,因而,集体劳动在不知不觉之间开始了向个体劳动的转变。当这种变化日趋深刻时,原来属于氏族公社公有的财产,便逐步地变成了个人和家庭的私有财产,同一氏族公社内的成员之间,也因此开始有了贫富上的差距。氏族公社成员之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导致阶级分化现象开始在氏族公社内部产生。最后,氏族公社内部还不起债务的穷人和在氏族之间发生暴力冲突时被俘虏的战俘,沦为了氏族公社内富人的奴隶。从此,原始的氏族公有制社会步入了全面解体阶段。

在全面解体期间,原来的氏族公社机关已由过去体现全体氏族成员意志的工具和处理氏族公社内部公共事务的组织,逐步地蜕变成氏族公社内少数富人统治、压迫本族人民和掠夺邻族人民的暴力机构,并最终变成了奴隶制国家发育、降生的“胚胎”。

从总体上讲,氏族公社阶段是原始社会的主要发展阶段,无论是母系氏族制时期,还是父系氏族制时期,氏族公社都是这一阶段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此间,因为通婚关系的逐渐固定,几个实行族外婚的姻亲氏族公社之间还缔结成为了部落,而一些部落之间甚至进一步地组成了部落联盟。

先秦古籍依据传说记载,在父系氏族公社阶段,炎帝神农氏生活在河南东北部,传播了播种耕耘农作物的工具和技术;黄帝轩辕氏(也称有熊氏)生活在陕西一带,发明了车、舟和衣服。另外,生活在山东西南部的太昊氏(又称斧燧氏),发明了结网捕鱼技术和八卦记事方法;生活在洞庭湖地区的蚩尤,创造了我国最早期的冶炼技术;而燧人氏则继承了前人钻木取火的本领。当时的部落(氏族)首领由推举产生,这些优秀人物因其对氏族和部落的生存与发展有着突出贡献,被历史性地推上了部落(氏族)酋长和部落联盟首领的领导地位。

炎帝的一支共工部落和黄帝部落,为了对抗以蚩尤为首的九黎部落联盟,曾结成过联盟;黄帝后裔的夏族部落(也是炎帝的后裔,因为在黄帝打败炎帝第八代子孙榆罔前,夏族是由榆罔领导的)在进入黄河流域后,还曾同夷人部落和羌人部落结成过超出原血缘关系界限的、以地域关系为主的新的联盟。这一新联盟的出现,是原始血缘部落制向部落融合、民族形成方向所迈出的艰难的第一步。尧、舜、禹即是这种新部落联盟的首领。也正是因为建立起了这种新式的部落联盟,才较好地保证了夏族在中原地区的定居和不断地发展壮大。

在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之前的原始社会,尽管没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认为的战争现象,但是,原始群之间、氏族之间、部落及部落联盟之间,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暴力冲突的行为。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史前阶段曾发生过神农伐斧燧之战,榆罔与黄帝的阪泉之战,黄帝与蚩尤的涿鹿之战,黄帝后人颛顼与炎帝后人的共工之战,尧与欢兜的丹水之战,舜、禹对三苗之战等。这些暴力冲突都是相互之间为了争夺、扩大生存地区或报复外族侵犯而发生的,都是由氏族之间小规模的自发行动,逐步地扩大为部落或部落联盟之间有目的、有组织的行为。

此时,无论是氏族、部落还是部落联盟,均没有专事进行暴力冲突行动的军队,氏族成员也没有专门用于作战行动的兵器。当遭到其他部族的进攻需要自卫或准备进攻别的部族时,一般都要召开部落或部落联盟议事会。通过部落或部落联盟议事会,授权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首领,由其具体地组织本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成员(全体或部分)采取行动。在暴力冲突实际发生之时,参战的是部落或部落联盟中全体有作战能力的成员或部分志愿人员,他们所使用的器械就是平时用于生产活动(耕种、狩猎或捕鱼等)的弓箭、棍棒、石块。传说中黄帝“剥林木以战”“以玉为兵”(“玉”即坚石)指的即为此种情况。在冲突双方实际拼杀的过程中,参战人员主要是各自为战,以角力斗勇决胜负,不存在更多的指挥协调行动。也许是为了与军队产生后的步兵相区别,军事史或战争史方面的书籍大都将这些使用最简陋工具参与暴力冲突的战斗人员称之为“徒兵”。

我国历史上的奴隶制国家就是在部落和部落联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据考证,约于公元前2100年,在禹即将禅让领导地位于益时,其子夏启雇人杀死了益并自行宣告继禹为王[3],建立起了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从此,“家天下”的专制统治模式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帝王成为了所统治地区地位最高的奴隶主贵族,私有制、阶级剥削与压迫均被确认并固定了下来,我国的社会发展也就由原始社会阶段步入了奴隶社会阶段。

作为国家机器最主要组成部分的军队,便是在社会发展由原始社会步入奴隶社会这一历史巨变中应运而生的!

诞生之初,军队的成员主要来自那些“氏族、胞族和部落中自己保卫自己的真正的武装的人民”。[4]这些人所装备的基本上就是木、石兵器,他们保卫着原氏族、胞族、部落及部落联盟上层者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军队在最开始时主要的构成部分是徒兵,是名副其实的“木石之兵”。

西方奴隶制国家确立的过程与我国的情形大体相似,其最初的军队也是由徒兵组成的“木石之兵”。关于这一点,西方的许多史书都有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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