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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

时间:2022-12-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开皇律》是一部有正面、积极意义的法律。《开皇律》毕竟是封建社会的法律,它的根本目的,仍然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首先就是要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继三省六部制之后,《开皇律》是杨坚对中国历史的又一伟大贡献,这部集大成的法律为后世立法提供了基本原则,搭建了基本框架,此后的朝代基本依从《开皇律》这一蓝本。

中国封建社会是人治社会,但历代君王都明白,治国的基础不是皇帝的金口玉言,而是法律。一个社会只有法制健全,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犯罪行为的出现,让社会个体的生活有规范化的准则。所以,历代有为君王都会重视法律建设,也会在某些时候遵循“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的法律精神。历史上也不乏重视法律、对抗权贵的官吏。可以说,法律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一个尊重法律的政权,会让百姓更有安全感和归一感。

在中国,法律的发展完善经过了长期的过程,又因朝代的不同各有特色。有些君主受黄老思想影响,或因为国家状况不得不实行从轻的法律;也有一些君主为了钳制百姓,滥用酷刑,导致怨声载道;还有一些君主因为国家状况需要,不得不颁布严峻的律法来维护统治。总的来说,盛世施仁政,乱世用重典,是有识之士的共识。倘若反过来,往往造成天下大乱。

而隋文帝想要制定新的法律,直接原因是他对北周法律的不满。周宣帝颁布的那部天怒人怨的《刑经圣制》,大大小小的罪名将近两千条,老百姓坐在家里都可能不小心触犯到法律,这样的法律让人们动不动就“犯罪”,也就不在乎是否会犯法。更有人会想反正犯大罪和犯小罪的处罚差不多,犯大罪倒更划算。这就是滥用重法带来的坏处。(www.guayunfan.com)

《刑经圣制》颁布后,一向闷不吭声的杨坚头一次对皇帝进谏,可见他对法律实施的重视和担忧。周宣帝死后,杨坚当上大宰相后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马上废除《刑经圣制》,颁布了一部《刑书要制》,革除了周宣帝时期的酷刑和峻法,也迅速地收买了人心。杨坚尝到了甜头,也明白了一部清简的法律对一个政权的重要性。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杨坚登基后,依然坚持法律是治国的基础,于是命高颎、杨素等人重新制定法律,后来又由苏威、牛弘等人加以修改,这部新出炉的《开皇律》遂成为隋朝立国之本,而这部法律也受到了官员和百姓的欢迎。

《开皇律》有《名例》、《职制》、《户婚》、《厩库》、《卫禁》、《贼道》、《擅兴》、《斗讼》、《诈伪》、《捕亡》、《杂律》、《断狱》十二篇,五百条,被评价为“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从汉代以来,中国的法律越来越密,南北朝时期,律法更是密密麻麻,处罚也日趋严重。直到北齐时候,高湛才改变了这个局面,将国家法律定为十二篇四百九十四条,隋朝的法律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经过细致地增删修改完成。

由此可见,隋文帝并不是一个开创者,他的优点在于能够吸收历代统治者的长处,做一个集大成者。这个特点又恰恰符合了他的历史位置:乱世的收尾者,盛世的奠基人。他大刀阔斧地摒除了前人的弊病,将前人制度的优点保留下来,这种集大成,本身就是进步。《开皇律》也是一部集大成的法律,它的精神是忠君、宽容、人道,废除了历代法律的诸多陋习,让法律不再是精神枷锁,而成为维护社会与人际关系的纽带,由一种消极的钳制变成了积极的推动。《开皇律》是一部有正面、积极意义的法律。与北方过去混乱的法律比起来,《开皇律》不但律令明晰,还有许多优点:

《开皇律》最大限度地限制了酷刑、减少了死刑。

中国的刑罚制度由战国时期开始发展,有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历代刑罚中不乏宫刑、车裂、枭首、连坐等残暴行为。杨坚命令将这些刑罚一律废除,这些野蛮的刑罚令人深恶痛绝,一旦废除,无疑大快人心。据统计,新法令废除了过去的八十条死刑,一百零五条流刑和上千条酷刑,百姓怎会不拥护这样的法律。

律令是基础,执行也是一大重点。隋文帝又在法律程序方面制定了若干规矩,让国家司法朝更有利于民众的方向发展。隋文帝规定,但凡百姓对判决不服,或有冤屈者,倘若当地机构不予受理,就可以越级上告,若州官还无法解决,可以一直上告到朝廷。这种规定,已经接近于现代法律。

在审讯过程中,律法强调减少刑讯逼供,明确规定拷打犯人不得超过二百下,尽可能避免屈打成招,体现法律的公正。此外,即使犯人被判处死刑,也要“三奏后行刑”,这又延长了判决的过程,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冤案产生。

《开皇律》毕竟是封建社会的法律,它的根本目的,仍然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首先就是要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开皇律》规定,重罪有十条,分别为谋反、谋大逆(毁坏皇陵)、谋叛(叛国罪)、不道(引起社会公愤的恶行)、恶逆(殴打、杀害尊长)、大不敬(冒犯皇权、毁坏皇家物品)、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近亲私通危害家庭伦理),这十条重罪又被称为“十恶”,也衍生了成语“十恶不赦”。触犯“十恶”的犯人,“虽会赦,犹除名”。由此可知律法对皇权、对伦理的重视,律法的条条框框,都在维护封建社会的道德和秩序。

统治阶层不只有皇帝一个人,还要兼顾官员和贵族们的利益,以保证统治集团的稳固。在这一方面,律法也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犯人给予特权,可以减免刑罚。后来,这种维护贵族、功臣的律条发展为“议、减、赎、当”制度,为当权集团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继三省六部制之后,《开皇律》是杨坚对中国历史的又一伟大贡献,这部集大成的法律为后世立法提供了基本原则,搭建了基本框架,此后的朝代基本依从《开皇律》这一蓝本。故《开皇律》标志着中国法律的成熟,它与西方526年颁布的《查士丁尼法典》(又称《民法大全》)并立,各自成为欧洲、东亚的立法规范,具有广泛深远的影响。

法律的确定与完善,令隋朝的统治从一开始,就有一种成熟的风格,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整个官僚集团能够不慌不乱地进行国家建设,使隋朝的发展稳健扎实,这也正是杨坚为人、为政的特点。不论从理念上、形式上还是执行上,这种加强君主专制的法律,也为今后的大一统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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