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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权利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保障民生幸福,最基本的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经宜君县相关行政部门协调,长生建筑劳务公司承诺尽快发放农民工工资。15日,许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重要的民生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休
社会经济权利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

1.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保障民生幸福,最基本的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经济发展了,民生幸福的实现才能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因此,财产权之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可以使其免受饥寒,维持生命,进而接受现代文明教化,获得文明社会“俱乐部”的准入资格。[6]

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归纳认为,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的权利。 [7]可见,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财产权为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争取统治,从事政治、宗教和哲学等等”活动。 [8]其次,财产权为人们独立人格的形成奠定基本的物质条件。 [9]只有当一个自然人具备公民意识成为一个具有自主意志而不因金钱等物质原因依附他人时,才称得上一个“公民”,而这样的“公民”如果意识到这一点,并要求独立时,如果没有基本的财产保障,这种独立依然无法长久。 [10]像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农村妇女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等问题,物质资源匮乏,导致社会地位和婚姻家庭地位的降低以及遭受家庭暴力伤害问题就是一种。有的地方在选举人大代表的活动中或村委会的选举中的贿选原因,也无不与此有关。可见,财产权利的保障,是民生权利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思考自由并无障碍地行使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基本前提。第三,财产权的保障是市场经济秩序正常化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是一种充分社会化的经济形态,与此相适应,它也需要主体社会化。而这种社会化却要求参与其中的主体必须实现充分的个体化。[11]

基于此,现行宪法在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四次修正后,确立了以“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和分配政策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要内容,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实际状况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大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整个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从物质生活的改善中获得的民生幸福指数不断提高。“坚持改革开放”“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等经济措施为民生幸福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是公民获得物质报酬,保障民生的前提条件,对此问题的重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2013年1月4日,来自1号店(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配送员徐辉由于劳务派遣、被无故解雇等问题,将1号店告上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与1号店的劳动合同关系,返还押金,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保等合计15万元。这是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通过后,我国首例劳务派遣纠纷案件。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要求对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工同酬是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保障,但同工同酬与薪酬差异并不冲突,只是用工单位的薪酬体系不能因为劳务派遣这种身份关系而不同,用工单位不能将劳务派遣作为减低人力成本的手段。

关于农民工讨要工资的问题也是多年来的老话题,对这一问题如何解决,就关涉宪法的民生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2014年11月,陕西长生建筑劳务公司与分包施工的工程队因拖欠100余名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了争议。经宜君县相关行政部门协调,长生建筑劳务公司承诺尽快发放农民工工资。11月7日在工资发放现场,长生建筑劳务公司宜君西园小区项目部负责人许磊授意司机胡某,纠集3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对准备领取工资的20多名农民工进行棍棒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多名农民工被打伤。15日,许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18日,铜川市、宜君县相关部门及工程承建单位向农民工足额发放欠薪232万元,并为受伤农民工垫付了医疗费。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是维权道路的艰难却是值得深思。

3.劳动者的休息权

据《法学词典》解释,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疲劳得以解除,体力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展;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重要的民生权利。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对劳动者休息权作了专门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休息权不可剥夺。据此,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并不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1995年4月22日劳动部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据百度百科提供的案例显示,某公司为减员增效,规定传达室由3人减至2人,要求轮流值白班和夜班,无周休日,节假日由保卫科人员轮流到传达室值班。2名门卫每天工作12小时,两个月后感到体力不支,拒绝双休日长期加班,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认为门卫工作时间虽长,但工作量不如车间大,特别是夜间门卫可以睡觉;双休日加班并不少给加班费。2名门卫则不同意厂方观点,认为双休日长期加班有损健康,尽管厂方并不少给加班费,但要求按工时制度执行,每月加班、加点不超过36小时,保证依法享有休息权。双方协商不成,2名门卫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所述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被诉人某公司同意在传达室增加1名门卫,实行每周休息1日、每周44小时工作制;第二,仲裁受理费和案件处理由双方平均负担。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也是民生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了办理退休的几种情况。在有关是否推迟退休年龄、男女同龄退休、提前退休、退休返聘的待遇、临时工的退休问题等等,在不断地调查探讨中。

5.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对实现物质帮助权的进一步客观而具体的宪法保障。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民生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宪法原则,国务院制定了专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体现出对城市居民的特别关照。但是,也出现了制度性的城乡差距。

四川农民吴永忠1994年到广东打工。2002年,吴永忠被承包地铁二号线工程的广东安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建公司) 聘用为电工。同年 12月吴永忠在安装防潮日光灯时,被中铁二局施工人员打伤。之后单位支付了一点儿医疗费后解雇了他。2003年10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吴永忠在工作中被打致伤属工伤。广州中院判决安建公司向吴永忠支付工资及医疗费等合计3万多元。被解雇后,吴永忠先后向暂住地的街道办和海珠区民政局、广州市民政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都因没有广州市户籍被拒绝。2005年5月吴以广东省民政厅地域歧视,侵犯了他的平等权、人格尊严权、社会保障权和生存权为由,将其诉诸越秀区法院,要求确认民政厅不给他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支付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9570元。吴一审败诉。在本案中,导致当事人不能获得补偿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社会保障权,仅因为该部行政法规设定的户籍限制而无法实现。其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中国对于迁徙自由的最大忧虑是“福利移民”对社会秩序和地方生活水平的影响。农民和居民都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民”,但在许多地方,城市和农村实际上是截然两个“世界”。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农村人平等享有的民生权利。需要尽快建构覆盖城乡的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打破在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方面城乡不平等待遇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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