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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环境伦理学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2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环境伦理学莱昂波特指出人们不能只从经济角度进行价值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一种新的价值观来指导环境保护的实践。通过这些著作,罗尔斯顿创立了西方环境哲学中最具代表性的自然价值论环境伦理学。因此,罗尔斯顿认为,环境伦理学寻求一种与传统伦理学脱离关联的、超越人类文化基础的伦理。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对于他的环境伦理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环境伦理学_环境哲学环境伦

8.2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环境伦理学

莱昂波特指出人们不能只从经济角度进行价值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一种新的价值观来指导环境保护的实践。他首次将道德权利扩展到自然界,其中也蕴含了整个“大地”具有平等的不依赖于人类意识的内在价值。尽管莱昂波特的大地伦理学思想已经预示了自然价值的存在,但没有形成系统的表述和论证。罗尔斯顿继承和发展了莱昂波特的环境伦理思想,他把价值从动物、生物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给予整个自然界以道德、价值的意义,从而在自然价值论的基础上建构了一个完整的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体系。该体系的核心思想是:肯定自然的价值,从而导引出人类对自然应尽义务的结论。

8.2.1 “价值走向荒野”与环境伦理学的创建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被公认为环境伦理学的创始人之一。他出生于1932年11月19日,父亲是长老会牧师,也是一名受尊敬的神学家。在乡村地区长大的罗尔斯顿从小热爱大自然,喜欢过一种简单的生活。1953年,罗尔斯顿在戴维森大学获得物理学学士学位。因为希望像父亲和祖父那样当一个长老会牧师,他后来又开始学习神学。1956年他在弗吉尼亚州里士满联合神学院取得了神学士的学位,1958年在苏格兰爱丁堡大学获得神学和宗教学的博士学位。此后的10年,他一直在弗吉尼亚州西部的阿帕拉契山区当牧师。闲暇时间,罗尔斯顿到附近的田纳西州州立大学听课,并考察了阿帕拉契山区南部的生物、矿物质和地质状况。在这里,他逐渐成为一个自然主义者和激进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在研究大自然的过程中,罗尔斯顿发现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为了解释自然价值,解决他的宗教信仰和生物科学的自然主义无神论之间的理性冲突,他离开弗吉尼亚前往匹兹堡大学学习哲学。在1968年取得哲学硕士学位之后,罗尔斯顿成为科罗拉多州大学的哲学和神学教授。随后的几十年,罗尔斯顿在这里取得了享誉国际的学术成就,成为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界举足轻重的人物。他是国际环境伦理学会前会长,以及国际性学术刊物《环境伦理学》的创办人之一。罗尔斯顿的主要著作有《科学与宗教:一个批评性的反应》(1983)、《哲学走向荒野》(1986)、《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1988)、《保护自然环境》(1994)等。通过这些著作,罗尔斯顿创立了西方环境哲学中最具代表性的自然价值论环境伦理学。

罗尔斯顿曾被莱昂波特的大地伦理深深打动,他在自传《一个走向荒野的哲学家》中写道,“在他(莱昂波特)那里,作为生态系统的自然并非任何不好的意义上的‘荒野’,也不是‘堕落’的,更不是没有价值的。相反,它是一个呈现美丽、完整与稳定的生命共同体”。正是莱昂波特的触动,使罗尔斯顿思考“生态伦理是否存在”,是否能作为一种在哲学上值得尊重的伦理而存在?在罗尔斯顿看来,“我们尚未拥有适宜于这个地球及其生命共同体的伦理学”。[11]传统伦理学以人类利己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只关心人类的生存利益,而不管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利益。在这种以人类利益为前提的伦理中,环境只是工具性、辅助性的;自然除了具有为人类服务的工具性价值之外,没有价值。因此,罗尔斯顿认为,环境伦理学寻求一种与传统伦理学脱离关联的、超越人类文化基础的伦理。“旧伦理学仅仅强调一个物种(人)的福利,新伦理学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生命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这就要求我们重新评估自然,用一种基于现代科学的眼光去评价自然界所隐含或显现的各种价值,因为“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提出对自然的审慎利用,而是提出对它的恰当的尊重和义务问题时,人们才会接近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原发型环境伦理学”。[12]

在环境伦理学中,“价值”是最基本的概念,是对我们最有帮助且具有导向作用的基本词汇。当有能力担负责任的人遇到大自然的客观价值时,就必须有适当的行为,维护这个价值就是一种道德。罗尔斯顿主张,我们的伦理思考必须更深入地将自然的价值从主观的人类经验扩展至客观的存在物,从更高的道德角度去关怀自然。“价值走向荒野”的象征意义就在于,突破传统的以人为立脚点、以人的需要和感受为根据的价值论框架,使价值深入到无人的荒野去。荒野是一种自我组织的生态系统,是那些有权为自己生存和繁荣的存在物的栖息地,人类应把它理解为需要尊重和敬畏的大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表现;人类并没有创造荒野,而是荒野创造了人类;作为生命的温床,荒野拥有独立于人类的价值的内在价值,并在人类的道德中占有一席之地。这就是说,一旦确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自然实然”就会成为“自然的善”,而我们与自然的关系便成为一种道德关系。这是因为自然价值和自然事实是不可分割的。生态学对自然的描述,也就是对自然价值的评价。“环境伦理学将把实然的描述(他们是从科学、形而上学以及关于现实的或潜在的内在价值的判断中推断出来)和关于应然的规范(人类行为的对和错)结合起来。”[13]

8.2.2 自然价值论

自然价值论是一种论证环境伦理学关于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之主题的重要途径。对于环境伦理学家来说,自然价值论的确立是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得以承认、环境伦理学得以形成的理论前提。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对于他的环境伦理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没有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就没有他的环境伦理学。实际上,罗尔斯顿大部分的著作都是论述自然价值的,其内容包括自然价值的客观性及其类型、价值所有权、有机体的价值、物种的价值、生态系统的价值、价值的转换、价值评价,等等。限于篇幅,我们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

8.2.2.1 价值客观地存在于自然中

传统哲学和伦理学从人出发,只关注自然的工具价值。这种主观主义的工具价值论完全否认了价值评价与价值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把自然物的价值理解成完全由人的兴趣和欲望来随意模塑的泥团,使对自然价值的认定完全陷入了主观主义的泥潭之中。罗尔斯顿认为,人类对事物采取拥有或评价的主观态度虽然无可避免,但自然价值的客观性问题仍然存在。在人类带来价值概念之前,自然界本身就存在着价值了。罗尔斯顿进一步指出,应该把价值作为事物所具有的某种属性来理解。尽管对事物的价值属性的认知不是用认知者的内心去平静地再现已经存在的事物,而是伴随着内在的兴奋体验和情感表达,但要求认知者全身心地投入其中。[14]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就仅仅是我们所感觉的东西。他说:“在某个特定事件中,价值的某些部分可能受偏好的制约,但其余部分则不尽然。对莴苣的评价部分基于我们有意识的偏好,但部分是基于我身体的生物化学机制。这种机制与我的有意识的偏好无关。”[15]即使所有意识突然消失,自然本身的某些价值仍将留在自然界中。

8.2.2.2 自然界承载着多种价值

人类对自然的价值评价只是确定了自然与人类的利益关系,这并不说明自然界的一切价值都只与人类有关,更不说明自然界只有作为人类资源的工具价值。罗尔斯顿承认自然具有以主体为评价尺度的工具价值,但更强调自然具有以自身为尺度的内在价值以及生态系统层面上的系统价值。在这里,所谓工具价值,是利用某种东西,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所谓内在价值,则是无需涉及其他附带考虑,事物本身自然所具有的价值。罗尔斯顿认为,每一个生物体的生存,其所赖以生存的一切,对他而言都有工具价值;而任何有机体一方面内在地自我保护,另一方面外求工具以生存,它本身的内在价值与它的工具价值是同时存在于生态系中的。生态系统是一张网,在这里面,内在价值之所在,是被交织在工具价值的网络中的。就此而言,生态系统是“价值的持有者”,它本身也是价值存在的一个单元。但是,“在生态系统层面,我们面对的不再是工具价值,尽管作为生命之源,生态系统具有工具价值的属性。我们面对的也不是内在价值,尽管生态系统为了它自身的缘故而护卫某些完整的生命形式。我们已接触到了某种需要用第三个术语——系统价值——来描述的事物”。[16]系统价值并不完全浓缩在个体身上,它分布在整个生态系统中,但却不仅仅是部分价值的总和。它的重要在于创造性的过程,其产品就是被组合到工具性关系里的内在性价值。内在价值只是整体价值的一部分,不能把它割裂出来孤立地加以评价。“在一个功能性的整体中……内在价值恰似波动中的粒子,而工具价值亦如由粒子组成的波动。”

自然界承载着多种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工具价值、生态系统价值。但这只是从最基本的角度所做的价值区分,实际上,在罗尔斯顿的眼中,自然物的价值并不是一般性的价值,而是某种特殊种类的价值。这些价值包括:生命支撑的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使基因多样化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多样性和同一性的价值;辩证的价值;生命价值;宗教价值。自然多样性价值的提出为人类摆脱仅仅注重于自然的物质价值的桎梏,实现人类对自然的多价值的管理(不再是统治)提供了理论依据。

8.2.2.3 自然是产生价值的源泉

自然是一个多元系统,既有生命的创造力,也有生存的反冲力、斗争、衰败与死亡。然而,从系统的角度来看,自然作为进化的整体仍然维持着创生价值的机制。自然价值是进化的生态系统内在地具有的属性,同时也是由自然界储存起来的一种成就。因而,“自然系统的创造性是价值之母……凡存在自发创造的地方,就存在着价值”。[17]所谓自然拥有价值,就是自然本身具有创造性,自然万物通过对环境的适应而生存和发展,并在相互依赖和竞争中使自然本身得到进化,自然的复杂性和创造性从而得到增强。就此而言,价值就是“这样一种东西,它能够创造出有利于有机体的差异,使生态系统丰富起来,变得更加美丽、多样化、和谐、复杂”。[18]大自然的所有创造物,就它们是自然创造性的实现而言,都是有价值的。在这里,罗尔斯顿再次确认了生态系统中的每一种生物构成者的内在价值。

自然是朝着产生价值的方向进化的;价值在自然演替的等级中增加,而且是不断地出现在有顺序的价值序列中。大自然不仅创造出各种各样的价值,而且创造出具有评价能力的主体。评价的主体本身是从环境中进化出来的,传达价值的各种器官和感觉,身体、感官、大脑、感情、意志等也都是大自然的产物。大自然不但创造出了作为体验对象的世界,而且也创造出了体验这个世界的主体。不是我们赋予了自然价值,而是自然把价值馈赠给我们。[19]所以,价值判断可以是“对于自然”的价值判断,然而更是“在自然里”的价值判断。面对一个创生万物的自然(projective nature),作为评价主体的人不可能对生命大加赞叹,而对生命的创造母体却不屑一顾。大自然是生命的源泉,这整个源泉都是有价值的,而非只有生存于其中的生命才有价值。

8.2.2.4 自然系统是多种价值的转换器

在自然的进化过程中,随着个体的个性和自由的发展,自然系统就产生了越来越丰富的内在价值,也就是以自身为根据的个体价值。这些个体价值是外在的、集体的、工具的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它们都产生于地质系统和生态系统的金字塔内,与它们在生物共同体中的角色价值和自然整体的母体价值紧密相连。因而,一个自然物以自身为目的的内在价值,在自然系统中会转换成为它物或者系统的工具价值。生态系统作为价值的转换器,甚至把物种之间的斗争和物种的灭绝当作手段(工具价值),以便创造出更高级的内在价值。例如,当植物被动物吃掉时,植物的内在价值就转换为动物的工具价值了。物种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彼此互换,因而大自然表象上的冲突可理解为更深层次上的相互依赖。

8.2.3 人类对大自然的义务:遵循自然

动物、植物、物种作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都为维护地球生态圈的完整性而发挥作用;生态系统及其进化过程,是价值之源,具有超越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系统价值。罗尔斯顿从价值推导出义务,认为人类应该遵循自然、保存自然的价值。具体说来,就是要承认动物、植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权利,为尊重生命和自然界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1)对于高等动物,人类应接受野生自然世界里弱肉强食的现象,肯定自然生态。动物保护主义者根据人类的同情心去尊重痛苦中的生命个体,往往违反了自然选择的规律,保护了病弱的动物,从而引起了生命物种的退化。要真正尊重生命就应该任凭这些生命个体遭受痛苦和死亡,使自然过程淘汰病弱的个体,促进物种的强壮,提高他们的生存能力。

(2)对于有机体,应当肯定它们的内在价值,并在价值意义上顺从自然。有机体是一个价值体系、评估体系。这就是说:它会生长、繁殖、修复它的创伤,并抵制死亡。生物体所追求的体质状况,是一种被赋予价值的状态。价值即存在于这种成就之中。有机体的内在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有机体是自给自足的体系,它们会生长,并对刺激作出反应;有机体是一个有生机的整体结构。其二,有机体的自我调节与求生机制,皆可视为一个规范体系。每个有机体内都有由固定的信息监督着某些动因;如果缺少了信息,有机体会瓦解为一堆散沙。虽然有机体并不总是能看得到自己的目标,但它们确实具有目标。DNA承载的顺序结构预先决定了生物体的未来,基因集合是一个命题的(propositional)集合,表现生命的DNA不但是一个生物的集合,也是一个逻辑的集合、规范的集合。它区别了实然与应然。这并不是说有机体是一个道德体系,但人类应当尊重它们的生存权利,尊重从动物到植物、从有感觉的到无感觉的一切生命。这种尊重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愿望,而是在价值意义上的顺从自然。

(3)对于物种,人类有义务避免造成它的人为灭绝。物种是客观地存在于不断进化的生态系统里的生命形态,它是表现在有机体上的、有动力的自然种类,就像密码一样存在于基因流中。生命个体终归要死亡,然而物种却可以借着一个又一个的个体,一再重制自己,维持其整体的长久存在。因而,从整体上看,保持物种生存比保存个体生存更重要,也具有更大价值。我们应该将道德关怀更广泛地推及其他物种。同时,虽然物种不是道德主体,但它却是特定的生物形态,也是一种价值。所以,物种应该延续下去。人类不能按自己的需要随意灭绝任何物种,而应该允许物种生存与进化。人为造成的物种灭绝是对整体生态生命的扼杀,这大大超出了杀死个体的层次。或许人类并不负有慈善的义务以保存稀有物种,使其不受自然的灭绝;然而人类确实有不为恶的义务,避免造成物种的人为灭绝。基于此,罗尔斯顿甚至主张,应凌驾于人类对人或个别动物的责任,而对濒危物种提供保护。

(4)在生态系统的层次上,正如大地伦理学所主张的那样,人类的义务是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完美性。个别的动物与植物是生态系统中内在价值的所在,人类对它们理应承担义务,对于超越生物的物种,人类也要承担义务;然而这样还是不完全的,唯有将义务推广到它们的环境里,也就是推广到产生、保护、再生、改造生物群落中所有成员的生态系统中,环境伦理学才是完整的。因此,环境伦理学应该发展为大地伦理学。由于有机体的生存和物种的进化需要开放的、多样化的生命系统,因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完美性包含着更大的价值。对于个体、物种以及生态系统的义务,虽然层次不同,在某些场合,对个体、物种的义务,会凌驾于对产生个体和物种之生态系统的义务之上,然而从深层次上看,它们却是统一的,其实都是对生态系统的成果和发展趋势的义务。

关于人类对自然的义务,罗尔斯顿还指出,保存自然价值、保护环境、关心其他存在物,是人自我确证、自我完善的一种方式,是人的一种有价值、有尊严的存在方式。人类真正优越于其他存在物的地方就在于他们“能够培养出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当他们认肯了他人的某些权利——不管这种权利与他们的自我利益是否一致——时,这种利他主义精神就开始出现了,但是,只有人类也认肯了他者——动物、植物、物种、生态系统、大地——的权益时,这种利他主义精神才能得到完成”。[20]因而,环境伦理是一个人的道德境界的新的试金石。生存于文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学会诗意地栖息在地球上。

罗尔斯顿的生态中心主义的自然价值论环境伦理学,把价值的扩展推到了极限,从而给予整个自然界以道德、价值的意义。这就为克服人类中心主义、从更高的道德角度去关怀自然,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哲学依据。更具现实意义的是,罗尔斯顿还把环境伦理学理论系统地应用于公共政策、商业活动和个人生活,探讨了环境伦理学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具体途径。当然,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也存在着各种问题。例如,生态女性主义和社会生态学指责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中包含着很浓厚的等级观念。很多哲学家也认为自然价值论仍然存在“自然主义谬误”的问题。但是,罗尔斯顿本人承认,他的哲学只是一个完整的环境伦理学的开始,它是开放的,需要不断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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