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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与制度

时间:2022-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除此之外,发言权、提案权、讨论权等权也是不容侵犯的。但是有人会说罗马的议会虽然也有争论,最终这些争论都会趋于一致。他们没有看到,罗马的议会当中虽然也有贵族与平民这两个不同利益集团,但是它们实际上都属于统治阶级。因为罗马帝国是建立在数以万计的奴隶之上的,那些奴隶可曾在议会当中得到过发言权呢?因此,罗马作为议会制度的例外,也只是徒有其表而已。罗马制下的议会就经常出现这种状况,人们的做法极其可耻而荒诞。

当若干人自愿组成一体时,这个由若干人所组成的整体就只能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将直接影响到这群人的生存与发展。此时,国家充满了蓬勃向上的朝气,它的法律规制是明晰的,而社会风尚是清明的。在这样的国家当中,不存在错综复杂的派系关系,更没有尔虞我诈的利益斗争。人们只要还保持着理智,就能够从公共福利中看出社会的和谐,并且从中获益。团结、和谐、平等是一切见不得光的恶行的敌人,善良正直的人正是由于他们的纯朴而难以被欺骗,任何口蜜腹剑都不会对他们起到什么作用,因为他们心中有公意,并不会因为谁的两句好话或者小恩小惠而改变。全世界最幸福的人不是躲在暖阁里密谋的议员们,而是坐在大树下商讨国家大事的农民,他们总是有准确而透彻的见解。这时候,那些自以为聪明的精英们还在围绕一些无聊的问题来回扯皮呢,难道这些人不让人鄙视吗?

在这样一个处处充满阳光的国家当中,法律并不是必不可少的。除了少数必要的法律法规之外,法律在日常生活当中并没有太多用武之地。而当一项新的法规颁布之后,民众们就会发现法律只是将他们正确的做法加以确认了而已。那些将法律作为提案提出来的人,只是将民众的共同感受说出来了而已。这种将每个人都认可的东西作为法律的做法,不仅不会滋生阴谋诡计,而且也不会费太大力气就能够让民众按照法律的规制行事。这或许和那些法学家们的设想完全相反,这些人总是将所有人都看作恶人,并且把那些体制不好的国家和运行良好的国家相互等同。因此,他们认为只有不断颁布新法令,让民众的生活全部笼罩在法律之下,这样的国家才算是好国家,实际上这种想法并非出于公心,而且是极其错误的。那些法学家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论断,不过是出于他们的一己私利而已。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社会只用很少的法律就能够治理得很好的话,那么法学家们又拿什么去保住他们的饭碗呢?

不过,当国家的组织开始涣散,联系民众的纽带开始松动的时候,当每个人的个人利益蒙蔽了他们的公心时,公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并且破坏和反对公共利益的力量就会出现。投票已经无法解决人民的问题了,而众意也和公意产生了偏差。争论和冲突代替了和谐,即使最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建议也已经难以通过。最终,国家在几近崩溃的时候,也就成为一具只有躯体而没有灵魂的空壳。社会作为组织和联系每个人的纽带已经在人们的心中消失了,最为卑鄙无耻的私利也被堂而皇之地冠以公共利益的名头。种种不公正的政令用法律的名义颁布出来。此时,公意已经不能够成为民众行动的动力,每个人都在被自己的私心驱使,也没有人会本着自己的良心说一句公道话了,就好像国家从来就不曾存在过一样。

那么此时公意是否就已经被腐蚀掉了呢?事实并非如此。公意是永恒而稳固的,但是它可以被压在其他意志的身下无法翻身。实际上,每一个有点理性的人都可以看出,自己的私利并不能同公意截然分开。然而,他们将公意与私心进行衡量之后,往往会将公意放在十分次要的位置。不过,除非公共利益与他们自身的利益严重冲突,他们还是会为了自己同别人一起谋求公共利益的。至于那些用自己的选票换酒喝的人,公意也并没有在他们的心中消失,他们只是在那个时候将公意掩藏起来了而已。在他们的心中并非没有一丝公意的阳光能够照进去,而是因为他们的私心蒙蔽了他们的良知。事实上,他们怎么会不知道自己的这种行为仅仅是有利于某个人或者某个小利益集团,而对公共利益是损害的呢?不过,当这种做法在公民当中变得普遍化的时候,集会通过的法案也就不再具有公意了,人们反而会对它们产生怀疑,而执政者又必须不断对这些质疑进行解释。在一切行使主权的行为当中,投票权是任谁也不能够剥夺的。除此之外,发言权、提案权、讨论权等权也是不容侵犯的。只不过在政府当中,人们总是想尽一切办法将其留在自己的小团体当中,而不容他人染指。

从以上论述可知,从政府与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的处事方式,就可以看出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与整体的健康程度。在议会当中,如果人们能够同舟共济,那么说明他们的意志趋于一致,而公意则在民众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相反,如果在议会当中,不管讨论什么事情,民众都会陷入严重的矛盾与争论不休当中,那么说明公意已经被瓦解,而国家也将在这争吵声中走向衰落。当一个国家的议会当中有利益相互冲突的集团时,争论往往不会停止。但是有人会说罗马的议会虽然也有争论,最终这些争论都会趋于一致。他们没有看到,罗马的议会当中虽然也有贵族与平民这两个不同利益集团,但是它们实际上都属于统治阶级。因为罗马帝国是建立在数以万计的奴隶之上的,那些奴隶可曾在议会当中得到过发言权呢?而贵族与平民本身就属于同一个阶级,那么他们怎么可能不会最终达成一致呢?因此,罗马作为议会制度的例外,也只是徒有其表而已。而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如果一个议会中存在两个针锋相对的阶级,那么它们的矛盾是永远无法调和的。这就像是一个国家中共同存在着两个议会,不是你征服我,就是我统治你。

当议会通过残酷的政治斗争和清洗达到了一种极端状态时,议会同样也会趋于一致。那就是当公民全部沦为统治阶级的奴隶的时候,他们就已经没有了任何人身自由可言,同时也不会具有独立意志。这时的议会除了阿谀奉承就是恶毒的咒骂,没有一个人关心公共利益到底是怎样的,他们参加议会的目的只是想把对手干掉而已。罗马制下的议会就经常出现这种状况,人们的做法极其可耻而荒诞。当一群元老骂一个人时,另一群人就会群起而攻之。这倒不是因为他们有多么拥护那个被咒骂的人,而是他们害怕如果那个被骂的人真有一天成了他们的主子,他们该如何是好。

从各个国家的兴衰当中我们得出了辨认公意的原则,并将其确定为法律,那就是社会公约。事实上,政治上的结合应当出于参加者的自愿,每一个人生来就是自由的,而且具有独立意志,那么就没有一个人能够代替一个人行使他最为基本的权利,或者对别人进行奴役。正如我们前文所说的那样,如果一个人说另一个人生来就是奴隶,那么这无疑是在说这个人生来就不是人。但是,如果社会契约在订立之时就已经出现了反对者的话,那也不能证明社会契约的无效,只能说明那些反对者并不被包括在社会契约之内而已。但是,如果国家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成立了,并且那些不同意社会契约的人依然居住在这个国家当中,那么他们居住的行为就已经向人们默认他们承认社会契约的有效性。因此,他们就必须服从他们所在国家的主权。

除了社会契约之外,投票权作为契约的衍生物,也可以直接起到约束一切人的作用。这时或许有些人要问,如果人生来就是自由的,那么他们又为何要受到别人的制约呢?反对者如何做到服从他们所反对的意见,而保持自身的独立和自由呢?我要说的是,这两个问题之所以无法回答,是因为他们所提出的问题本身就存在问题。

公民在加入契约社会之前就必须要同意他们所要遵守的法律,他们如果触犯了法律,那么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有些法律他们并不见得认同。国家的公意源于全体国民的意志,公民也正基于此获得了他们的自由。当议员在议会上提出一项提案之后,公民们所讨论的并非是这项提案是否符合他们自己的意愿,而是这项提案是否与公意相吻合,而公意本身就是公民自己的意志。

每个公民的投票实际上就是对自己意见的表达,而公意则体现在计票结果当中。如果我们所投的票与最后的几票结果相反,那么只能说明我们的想法不是公意,这只能说明是我们自己错了,而并非公意错了。如果我们的个别意见凌驾于公意之上,那么不仅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失去了自由,就连那个发表个别意见的人也不会再呼吸自由的空气了。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公意在大多数人一边,假如大多数人当中也不存在公意的话,那么不论公民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他们都不能够从中获得自由。

此前,我们已经对如何预防个人意志代替公意进行了探讨,而且给定了确定公意的各种投票原则。一票之差既可以破坏一致,又可以破坏平等,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并非只有非黑即白的情况,在这个区间之内还有许多比例,这些比例就需要通过政体的实际情况判断。其中有两条普遍的比例原则可供我们参考:其一,公民所讨论的公共利益越重大,最终的计票结果也就越应该趋于一致。其二,如果公民所讨论的事务非常紧急,那么不同意见的票数差额也就越小,即使只有一票之差,也应当对这件事情迅速做出决断。这两条原则当中,前者更加适合于立法,而后者则适合在实际事务中加以应用。但是,两种原则必须相互配合,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选举君主与行政官员的行为是复合行为,通过选举和抽签产生。这两种行为当中的每一种都被普遍应用在了每一个国家的君主和行政官员的选举当中,而且威尼斯人在选举他们公国的大公的时候还将这两种选举方式混合在了一起。孟德斯鸠认为,抽签选举才是民主制度的本质。我认为孟德斯鸠点到了问题的实质。不过他认为这种制度是一种不伤害任何人的方式,并且表达了每一个人为国家服务的良好愿望,这种说法就大错特错了。

实际上,这种通过抓阄分派利益或者选择首领的方式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而这种制度的目的也并非是要使每一个公民完成自己服务国家的良好愿望,而是为了更加公平地分配他们掠夺来的战利品。古希腊、古罗马是建立在奴隶制之上的帝国,通过对外征战、掠夺外族为自己增加财富是其主要的生存方式。当一次劫掠结束之后,如何分配既得利益成为其最为头疼的问题,因为只要分配稍有不均就会引发一场流血冲突。于是,为了避免械斗,希腊人和罗马人只能通过抓阄的方式对战利品进行分配。而这项习惯也被逐渐确立了下来,演变成了如今的民主制度。

但是,契约社会的民主制度当中,抽签往往被用来选派行政官员。对于候选的公民而言,成为行政官员并非是一种既得利益,而是必须要履行一种责任的负担。如果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成为行政官员的能力,那么人们就不能只让一个人当选,而不让另一个人当选。只有法律才能够将这种行政职责赋予被选中的公民,因为在抓阄的过程当中,每个人都有当选的机会,而且这种集会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自己的意志改变抽签的结果,也就不会有人对选举的合法性提出质 疑。

在真正的民主制度当中,抽签选举是极为便利的,这种人人平等的方式并不会因为每个人在财富、才能或者道德方面的差异而造成不平等。不过,这种理想中的民主状态并不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虽然凭借运气成为行政官员的做法可以充分保证平等,但是这会让那些根本没有治国理政才能的人走上并不适合他们的岗位。因此,就必须将选举与抽签这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在军事领域、财政领域这些需要特殊才能的领域,使用选举制就能够将最具有才干的人放在这些位置上。而对于那些只需要廉洁和平民立场的职位,则用抽签的方式就可以确认。

在君主制度之下,不论是选举还是抽签都不会对臣民有什么影响,所有的决策都由君主做出,公民的意见并不能够左右君主的决策。而君主在选派行政官员时,也往往只有他一个人拥有选举权,因为君主本身就是独一无二的。当法国大主教建议路易十四扩大御前会议,并且用投票的方式选举内阁成员时,这位大主教并没有意识到,他的这一建议实际上是在改变政体。此外,我们还必须对议会的投票方式与计票方式进行探讨。在这方面,古罗马的统治者用十二铜表法为我们提供了参考。虽然古罗马的民主只是少数奴隶主党团的民主,但是对于长期处于黑暗和愚昧的欧洲来说,那时计票和投票的方式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虽然要研究罗马的投票方式与计票方式,但是不得不承认现有的关于古罗马的文献少之又少。我所掌握的仅有的一些关于古罗马的资料也是经过当代欧洲人加工过的,这无疑会让我们对罗马的想象偏离历史事实。所以,我只能够通过一些关于罗马的寓言故事编年史来对古罗马进行复原。罗马建国之后,主要由三个部族的人组成,即沙滨人、阿尔班人,以及外邦人,这些人分布在罗马的不同区域之内,并形成了部族。每一个部族由叫作库里亚的单位构成,十个库里亚构成了一个部族,而一个库里亚又分成了数个德库里亚,这些库里亚和德库里亚都具有不同的首领。

为了便于外出对异族人进行劫掠,每个德库里亚都必须出一百人组成一支骑兵队。实际上,当时的罗马只是一个弱小的城邦,这些多余的军事力量会给罗马的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不过,随着罗马征伐的地盘越来越多,被罗马奴役的民族越来越多,罗马城成了罗马共和国的首都。而这种在无意之间创造出来的政体,也为其他欧洲小邦提供了模板。不过,在士族被划分出来之后,沙滨人和阿尔班人并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他们的人口数量和文明程度依然和他们在建立罗马之初差不多。但异邦人的数量不断增加,这些异邦人多半是罗马人从各地劫掠来的奴隶。随着异邦人数量的不断增多,现有的三个士族之间的比例就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于是,塞尔维乌斯国王就将这三个士族的名称废除了,并按照他们所在的区域对这些人口重新进行了划分。他把三个部族又分成了四个,并将这四个部族分别安置在四座山上。为了避免奴隶的反抗和逃跑,他禁止各个部族自由迁移,并且禁止部族之间的通婚,以免造成部族混同。

随着人口和领地的增加,骑兵团的数量也相应扩大了,原来的三个骑兵团被增加到了十二个。此外,塞尔维乌斯国王又在四个部族之外加了三十多个新部族,组成了罗马共和国的基础。随着罗马的不断发展,农村和城市出现了分化。这一分化的出现使得罗马共和国的部族基础被逐步瓦解,城市与农村的部族开始相互贬低。农村作为罗马的主要兵源变得逐渐枯竭,艺术与科学被统统赶进了城市,成为奴隶制的点缀。随着罗马财富的不断增加,以及奴隶数量的不断增多,曾经的罗马帝国的战士再也不用冒着生命危险外出打仗了。他们可以待在家里享受安逸的生活,以及奴隶们无微不至的照顾。于是,养尊处优的罗马人便失去了往日的斗志,过起了奢华萎靡的生活。

面对如此之多靠掠夺而获得的战利品,罗马人必须找到一种分配它们的合理方式,元老议会制度便由此产生。一开始,元老由德高望重的老人组成,他们能够成为罗马的公民并成为元老,多半得益于他们有着良好的部族血统。不过,由这些人组成元老院的持续时间并不长,青年军人很快就取代了他们成为长老。这些人成为共和国权力的执掌者,并非因为他们多么具有治理国家的智慧,而是因为这些人通过不断地对外征战可以获得大量的财富和战利品。可以说,这些青年军人才是罗马财富的主要来源。于是,占有大量财富并且战功赫赫的罗马军阀们成为罗马元老院的座上客。为了将数不清的战利品进行合理分配,罗马人必须用民主投票的方式保证每个罗马公民都获得分赃的权利。基于此,罗马的民主制度应运而生。

罗马人的投票方式与希腊人的投票方式有着较大的不同。希腊城邦较小,而且公民人数较少,因此一人一票就能够将所要处理的事务解决。但是罗马则不然,罗马人控制了太多的地方,不论奴隶数量还是公民数量都是希腊人所不能够比拟的。因此,罗马人如果像希腊人那样也采取一人一票的选举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十分容易产生部族之间的火并。除此之外,随着军阀们在罗马共和国之内的权力越来越大,人们发现那些军事实力强的军阀往往会获得更多选票,而没有军事实力的人的选票对投票的最终结果并没有什么影响。基于上述原因,罗马采取了一种与希腊人迥然不同的投票方式。他们将最早的骑兵团变成了百人团,并且以这些人组成党团,在进行投票时罗马人以党团为单位进行投票。

至于罗马时期的计票方式,罗马人早期采用唱票的方法进行计票,并且由一个书记员将票数详细记录下来。每一个党团中的多数票就决定了这个党团的投票结果,而党团之间的多数票则决定了所要讨论事务的最终结果。罗马早期还处于赤贫状态,投票并没有与他们所获得的利益挂钩,那时的罗马公民心中还存在着对公平和政治的向往。不过,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选票可以被权贵或者军阀们收买,即使选民将选票大声唱出来,也未必表达的是自己的心声。他们的心里藏着的无非是那些寡头们给他们的金币,以及对寡头们的惧怕。当计票出现不公正时,罗马的统治者们也并非没有采取措施。他们将公开唱票改成了秘密计票,不过这种做法反而让贿选的歪风邪气愈演愈烈,许多公民甚至为了一己私利将自己的选票出卖给外邦人,变成了可耻的卖国贼。罗马共和国末期,民主制度已经名存实亡。军阀不得不经常依靠装神弄鬼来欺骗民众,而这时的罗马共和国也走向了末路。当罗马共和国的制度已经不能够再维持的时候,统治者用了另外一种看似温和实则更为阴险残忍的方式对其进行了统治,那就是利用宗教为民众戴上精神的枷锁,让他们永远做罗马帝国的奴隶。不过,这种政教合一的制度并没有为苟延残喘的罗马延续多少命数,随着罗马帝国的解体,欧洲陷入了黑暗而漫长的中世纪。

契约社会与政教合一的社会制度处于对立关系,但是欧洲社会受到过宗教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为了更好地说明契约社会的正确性,我们必须对宗教进行深入研究,并且阐释宗教与契约社会当中的公民的关系。最初,人类社会当中并没有国王或者政府,他们的心中只有神灵。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之后,人类还会将自己的同类当作自己的统治者。一个部族往往会围绕着一个神灵聚集起来,从神灵的数量中就可以看出人类曾经有多少个部族。在欧洲,如果两个部族拥戴的是两个相互对立的神灵,那么这两个部族之间肯定会经常发生冲突乃至战争。同时,这两个部族因为拥戴的神灵不同,也就不可能共同拥戴一个首领。事实上,政治上的不宽容与宗教上的不宽容在本质上相同,神灵的不同产生了民族的区别,而多神的局面则使得宗教上的不宽容与政治上的不宽容同时产生了。

古希腊人曾经想要在其他民族当中找到自己的神灵,这并非是因为希腊人想要寻找他们和外族人的共同点,而是认为他们自己天然就是外族人的主人。这种想法的言外之意无疑是说,那些不与我们拜同一尊神的人都不是人。如果现在还有人抱有同古希腊人相同的想法,那么这些人也未免太可笑了。那些神明的名字都是不同的,怎么可能被混为一谈呢?如果有人问,为什么在多神教的时代,宗教战争却很少发生呢?我认为这是因为当时的神明只是作为不同部族的信仰或者图腾,而这些部族并没有将神灵与政权相互替代或者相互混淆。如果说宗教与政权是相互独立的,那么部族之间就不会因为存在宗教冲突而造成战争。即使是被认为最为排外的犹太教众,在摩西时代他们也很少会认为除了自己的神是真神之外,别人的神都必须被自己的神明统治。

但是,犹太民族作为一个弱小的民族,他们本身就处在虎狼环伺的环境当中。这些人为了证明自己的种族存在的合法性,就必须不断地强化自己神明的统治地位。终于,犹太人将自己的神明塑造成了一具畸形的偶像。他们认为,只有犹太人的神才是宇宙当中唯一存在的真神,而只有犹太人才是这尊神所选召的臣民。换言之,犹太人认为其他民族的神都不是神,也就是说其他种族的人都不是人。也只有用这种说法,弱小的犹太人才能够在颠沛流离的生活当中保持种族的完整。

于是,犹太人在每次打仗的时候都会抬着一个柜子往前冲,因为约柜作为他们种族的象征只护佑犹太人这一个族群。不过,不管犹太人如何对自己的神明自吹自擂,他们仍然没有逃过被征服、被奴役的必然结果。犹太人先是臣服于巴比伦,后来又给叙利亚国王当奴隶。不过,在此期间犹太人从来都是拒绝改变自己对神明的信仰的。正因此,他们每流浪到一个国家都会因为反抗皈依其他宗教而遭到迫害,又因为犹太人在每个地方都从事高利贷业务,这使得本来就被排挤的他们更加遭到其他民族的痛恨。

实际上,犹太人的遭遇也并不值得世人对他们有多么同情。犹太人当时作为弱小民族保存自己的宗教情有可原,但是当他们强大起来时,他们就将自己所遭受的一切痛苦又反加在其他民族身上。因为在犹太人看来,既然犹太教是唯一正确、唯一合法、唯一灵验的宗教,那么其他民族的宗教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只有皈依犹太教才是正途,而异教徒则不应该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上。实际上,如果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那么除了征服其他民族之外,并没有任何一种途径能够使得其他国家的民众皈依于征服者自己认为正确的宗教。传教士只是征服者的影子,难道十字军每到一个地方都是依靠传教士掠夺下每一座城池的吗?传教士只是征服者的随从,为宗教战争提供所谓的正义性而已。既然如此,我们为了将这个问题看得透彻,就必须从征服者这一个线索入手。

人类在远古时期从来没有为宗教而战,正像《荷马史诗》当中说的那样,神明作为人类的帮手和后盾,他们都在为人类打仗。那时,交战双方都在自己的军营当中搭设祭坛,并许诺如果神明帮助自己的军队,那么他们将给神明更多的供奉。但是,罗马人在对外征伐当中并没有将上述习俗继承下来。他们在征服每一个地方之后,都要将这个地方的神明请下神坛,并将自己族群崇拜的神留在神坛之上。因为在罗马人看来,将对方族群的神明换为自己所崇拜的神明,那是对方臣服的最好象征,同时也是奴役他们精神的最好手段。相比于罗马人将自己的法律留给被征服者而言,将自己的神灵留给被征服者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

随着罗马人的不断扩张,他们的宗教也遍布了他们所征服的每一个角落。有时候,罗马人为了方便自己的统治也会允许当地人保留一部分他们自己的宗教,但是这些被征服者的宗教并不会成为主流,于是能够流传于世间的就只有罗马人自己的宗教了。因此,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人们发现虽然市面上还有很多神,但是这些神在本质上的差别并不大,而且都有罗马人所崇拜的神的影子。就这样,在罗马人的疆域之内,多神教已经接近消亡,宗教的神明变成了独一无二的。

于是,耶稣的基督教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应运而生。实际上,基督教最初是奴隶的宗教,它虽然脱胎于犹太人的犹太教,不过与犹太教的自吹自擂而言,基督教更容易被占数量最多的奴隶们接受。因为,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统治时期实际上是一种因反抗罗马统治而产生的宗教流派,即“驱罗宗”。但是,当基督教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之后,罗马帝国的统治者变得异常恐惧,他们害怕这种宗教会颠覆他们的统治。于是,罗马帝国的统治者对基督徒展开了残酷的镇压。但是,基督徒们并没有因为杀戮而变少,反而越来越多。这倒不是因为耶稣施展了什么神迹,而是因为罗马帝国这个建立在千万奴隶血肉之上的帝国太过残暴和腐朽。奴隶作为帝国的基座已经无法再供那些罗马公民老爷们鱼肉,而他们也迫切想要改变他们自身的生活状态。基督教就像黑暗中的一道光,给了那些苦苦挣扎于世间的奴隶们些许希望。

但是好景不长,罗马帝国的统治者马上意识到,与其对基督教进行镇压,不如将基督教作为招安的对象,让基督教为自己服务。于是,基督教从一个非法宗教变成了合法宗教,最终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与此同时,基督教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已经不再是奴隶们倚仗的反抗奴隶主的宗教了,反而变成了统治者奴役民众的精神工具。

在信奉基督教的国家当中,普遍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教权作为统御所有民众的权力,处在王权和政府权力之上。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实际上是为了将政教相互混合,有时宗教教义甚至能够代替法律。不过,在实践当中这种制度设计马上出现了问题。因为从法理上来看,教权与王权之间存在着根本性冲突。两者之间的二元对立使得臣民们无所适从,他们不知道自己的主子与自己的神父之间到底应该听谁的。有时候,王权与教权的冲突会引发持续不断的战争,而为了避免矛盾的激化,基督教采取了另外一种办法。

当一个群体内部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矛盾引向外部。为了巩固基督教的一元化,基督教对其他宗教展开了大量清洗。那些除了基督教之外的本土宗教遭遇了毁灭性的打击,它们的教义被当作异端学说而销毁,而那些本土宗教的信徒们也被当成了巫婆或者神棍被烧死在了火刑柱上。于是,在基督教的恐怖镇压之下,所有欧洲民族想要保留自己本土宗教的努力都没有成功。除了在宗教上对异教进行镇压之外,基督教国家也不断打着传教的名义对外进行征伐。

然而,在欧洲,王权与教权的矛盾愈演愈烈,无法得到解决。于是,有些国家开始对宗教进行改革。例如,在英国和俄国,国王自立为宗教领袖。不过,与其说他们是自己国家宗教的主人,倒不如说他们是自己国家教会的用人。虽然宗教并不等于教会,但是宗教的确是通过教会进行传播和组织的。教会与其说是一个宗教机构,倒不如说是权力机构。当教士们在教会当中形成利益共同体之后,即使国王自立为本国的宗教领袖也难以统领自己国家的教会。他们能做到的只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对教会进行维持,而在教会之内只有教士们才是立法者,才是宗教的真正主人。因此,即使英国国王与俄国沙皇尝试着对本国的宗教进行改革,他们也无力去改变王权与教权二元化的现实。

在所有基督教国家的哲学家当中,霍布斯对于王权与教权的二元化矛盾了解得最为透彻,并且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他认为解决二元化矛盾的唯一途径,是建立政治上的统一。因为宗教矛盾归根结底是由政治上的矛盾产生的,如果不将政治上的矛盾解决好的话,那么不论是国家、政府,还是宗教都没法良好运转。因此,霍布斯提出将英国的国徽改为双头鹰,一头代表王权,而另一头则代表教权,这两种权力以政治的统一相互融合在一起。但是,霍布斯也应该看到,在那些教士们看来,自己的利益和教会的利益绑在一起,而这利益是与国家利益相互冲突的。基督教作为精神世界的统治者,它绝对不会允许别人染指它的权利。然而,相比于那些浑浑噩噩的欧洲哲学家而言,霍布斯的观点至少为我解决宗教权利与政府权利的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而那些痛恨霍布斯的人,他们倒不是为霍布斯提出的错误理论而恼怒,而是因为霍布斯的正确观点戳中了那些人的软肋。

在欧洲的思想界,对于宗教问题流传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宗教对于政体而言没有任何用处,它本就不应该存在于国家当中。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宗教是政体的支柱,如果没有宗教,那么国家就会土崩瓦解。我对上面两个观点都不赞同,我认为,依据基督教制定法律归根结底对于国家是有害的。实际上,王权与教权的对立并非是源于政府和人类宗教的矛盾,而是主权与权力宗教的矛盾。

宗教分为两种完全不同的类型,一种是人类宗教,而另一种则是权力宗教。人类宗教是人类认知世界的一种方式,当人类的理性无法对一些自然现象进行解释时,人们就会用宗教对这种现象进行解释。除此之外,人类宗教主要用于调整人类的精神世界,它是人类对宇宙的永恒规律与人类的道德的崇拜。因此,人类宗教作为人类认知世界的方式,以及安驻灵魂的方法与权力并没有任何直接关联。不过,权力宗教却与人类宗教正好相反,它自诞生的第一天起就与权力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虽然权力宗教也具有人类宗教的内容,但是权力宗教的最终目的并非是要安驻人类的灵魂,而是成为人类灵魂的统治者。基督教显然属于权力宗教,即使它在创教初期起到了人类宗教的作用。

当我们看到教权与王权的矛盾是权力宗教与主权的矛盾之后,就要着手解决这一问题。既然将基督教与政权结合对国家和政府都是有害的,那么就应当将基督教与国家和政府相互剥离,不能够让二者混为一谈。教会是基督教权力的基础,那么教会就应当从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当中退出,专心从事救赎灵魂的业务。而且,王权与教权都不是最高权力,因为在契约社会当中,政府权力的源于主权,即国家权力,那么王权与教权都应当统御在主权之下。如此,从理论上便杜绝了权力宗教和主权的冲突。不过,理论性的思辨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变为现实,决定权力宗教与主权谁能最终统御对方的是双方力量的对 比。

此外,在契约社会当中,国家和法律是最为神圣的主体,即使宗教也不能够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因此,基督教不应当再作为一种排他性国家宗教出现了,它应当下降到与其他宗教平等的位置。如果主权和法律是契约社会公民的最高准则,那么契约社会就应当宽容一切能够被宽容的宗教。只要这些宗教不违反国家法律,而公民尽到自己应当为国家尽到的义务。只有这样,宗教才不会成为矛盾的根源,而它作为能够调整人们的精神世界,将同一个国家之内的公民团结起来的力量,能够对契约社会的秩序起到良性作用。

在解决了宗教与国家主权的矛盾之后,很多人认为契约社会的构建已将大功告成。只要我们合理地处理好民权与社会、主权、政府、制度之间的关系,那么契约社会就一定能够对民众的权利起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作用,并且从根本上消除人类之间的不平等。但是,我要说有这种想法就大错特错了。因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任何一劳永逸的制度,而所有的制度都是先有事实,之后产生相应的概念。任何法制的建立都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之上的总结,最后才转化为成文字。任何制度都不能从人们心中的愿望,或者从半吊子文人们所鼓吹的普适价值出发,而应当是从现实情况出发,通过人实践并通过人确立起来的。真正能够对民权起到保护作用,消除人类不平等的,并非法律也并非制度,甚至不是契约社会,而是一个个新人的诞生。如果我们想要开创一个崭新的时代,那么我们就必须培养出一辈辈符合这个崭新时代要求的合格人民。我将这些新人称为爱弥儿,并向世人展现爱弥儿是如何被培养成为一名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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