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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美的先验特质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康德对美的先验分析是从“质”开始的,在“质”的分析中康德又是从区别审美判断和逻辑判断开始的,继而将审美情感与实用快感、道德快感区分开来;并认为,审美是一种不涉及概念、目的、欲念的无利害感,是一种“自由的愉快”。为了进一步说明审美判断的无利害特质,康德将感官的快适、审美的愉快及善的愉快作了比较。

二、纯粹美的先验特质

前面已经谈过,审美判断不是认识判断,它获得的不是客观对象的普遍必然性的知识;也不是道德判断,因为它不是一种欲求能力;但它属于反思判断,也同样是判断的一种形式。反思判断以其合目的性原理和愉快及不愉快的情感把知性与理性联系起来,从而含有一定的知性能力。因为康德借用了知性判断的分类表对审美判断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质、量、关系、样式”这四个“契机”,这里应用“契机”一词主要强调对审美判断作先验的考察。虽然审美判断既非逻辑判断,也非实践判断,但审美判断作为一种个体因素也还是夹杂着一些个人的经验因素,康德研究的是审美判断的普遍有效性,这些经验因素由于或然性康德显然不会把它们作为研究重点。康德从先验的立场出发,把审美过程中最纯粹的因素抽象为“四契机”,以便从一般意义上考察审美趣味判断的先验的先天的条件和要素。

康德对美的先验分析是从“质”开始的,在“质”的分析中康德又是从区别审美判断和逻辑判断开始的,继而将审美情感与实用快感、道德快感区分开来;并认为,审美是一种不涉及概念、目的、欲念的无利害感,是一种“自由的愉快”。康德说:“为了分辨某物是美的还是不美的,我们不是把表象通过知性联系着客体来认识,而是通过想象力(或许是与知性结合着的)而与主体及其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相联系。所以鉴赏判断并不是认识判断,因而不是逻辑上的,而是感性的[审美的]”(65)。康德对审美判断进行“质”的分析得出的第一个重要结论是“鉴赏判断并不是认识判断,因而不是逻辑上的”(66)。判定一个对象是否美,我们不是以知性能力把握对象,不是用概念或范畴去规定对象,因而得到的结果不是客体的某些属性,不是客体的知识。鉴赏判断的宾词不能反映出客体的任何存在的特征。鉴赏判断是主观的,并具有情感性,它是由于对象的形式符合主体想象力和悟性的自由游戏而产生的;因而鉴赏判断不同于逻辑判断,它不涉及概念,只涉及主体愉快及不愉快的情感。而传统美学则认为美是客体的一种属性,因而用逻辑判断的形式去追问美的本质。这样康德一开始就为我们提供一个审美判断的否定性特征——审美判断不是认识判断,从而和美学上的本质主义或客观主义划清了界线。

康德对审美判断的“质”的规定就是:审美无利害感。康德认为,“被称之为利害的那种愉悦,我们是把它与一个对象的实存的表象结合着的”(67),“每个人都必须承认,关于美的判断只要混杂有丝毫的利害在内,就会很有偏心的,而不是纯粹的鉴赏判断了”(68)。因而我们在审美判断时,我们只能在纯粹的反思中去判断对象的形式,而不是对象的存在。对对象的存在“绝不感兴趣”,“对象的这一表象在我心中伴随着愉快”,(69)主体的心情是纯粹静观的。

为了进一步说明审美判断的无利害特质,康德将感官的快适、审美的愉快及善的愉快作了比较。这三种愉快与事物的客观存在有三种不同的关系,快适完全依赖于物的存在,是物的质料或内容直接刺激感官而引起的,这种愉快完全是客观的,不自由的。善的愉快既受事物表象的制约,而受人的理性的制约,其中有概念和目的在起作用,也与事物的存在有着关系。只有审美愉快对于对象的存在是纯然淡漠的,鉴赏完全是静观的,没有概念,也没有目的,是纯粹的快感。其实,康德在这里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只有人才有审美活动,美只适用于人。快适不仅适用于人,也适用于动物,动物也能因吃到可口食物而感到快感。善的愉快只能适用于理性的存在,与感性无关。审美则不然,它一方面要有一个感性对象,但又不涉及感性对象的实际存在,只关涉它的形式;主体用一种超感性的能力,即理性去把握它从而获得一种愉快。通过对这种审美情感独特性的研究,康德从“质”的方向对审美判断及其对象下了一个结论:“鉴赏是通过不带任何利害的愉悦或不悦而对一个对象或一个表象方式作评判的能力。一个这样的愉悦的对象就叫做美。”(70)换言之,从质的方面来看,审美是主观的,纯粹的,自由的,并且无利害感。康德通过对先验美学“质”的规定,说明了在先验的纯粹美当中,是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存在的,人们对对象只是静观的审视,而这种完全静观审视的对象就只有自然美是符合条件的,我们在对自然进行审美时,是不带有任何的利害关系的,完全沉浸在自然所给我们带来的享受之中,而对自然本身没有任何的欲望和要求。

既然审美判断与客体存在无关,不带利害感,不植于主体的任何偏爱中,那么审美判断是否具有普遍性?又何来普遍性?这就进入美的“第二个契机”,即从“量”的方面来看,审美判断表现为一种“非概念的普遍性”或“主观普遍性”。康德认为,“与意识到自身中脱离了一切利害的鉴赏判断必然相联系的,就是一种不带有基于客体之上的普遍性而对每个人有效的要求,就是说,与它结合在一起的必须是某种主观普遍性的要求。”(71)也就是说,审美判断虽然是一种单称判断,但是审美愉快必须被设想为人人共有的东西,尽管它不依于概念的普遍性。概念的普遍性,是规定判断力的原则和规律,是科学知识得以成立的根据。但是审美判断不同于知识判断,说“这朵花是美的”和说“这朵花是玫瑰”,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判断力(反思判断力和规定判断力)的把握结果,因而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普遍性。而且,觉得某具体事物美时,如我们说“这朵花是美的”,这无疑是一个审美判断,但是具体事物一旦经过范畴的抽象和整理,就不再美了。如当我们看了许多的玫瑰花,经过范畴的加工和提炼,经过知性活动,而后得出结论说:“玫瑰花一般地说是美的”,这就不是审美判断,而是知识判断了。所以说,美和概念无关,审美判断的普遍性不能来自于概念。

美的判断既不同于快适的判断,也不同于善的判断,它是单称的直感判断,但是它却要求着普遍性,这正是审美判断在量的范畴方面的特殊性。那么,这特殊性的实质又是什么呢?审美愉快的普遍性虽然采取了如同知识判断一样的“判断”形式,如当我们说“这朵花是美的”时,这“美”好像是花的“客观”属性一样,但实际上“美”只与人的主观情感有关。这是一种不通过概念而能普遍传达的主观普遍性,它之所以采取类似知识判断(如“这朵花是玫瑰”)的形式,而是由于要普遍传达主观性的需要,因而不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而是主体和别的主体的关系。但它并不是“假设”别人的同意,而是在“要求”每个别人同意并“期待”每个别人的同意。因此审美判断的普遍必然性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的,这种普遍必然性不是来自于概念,而是来自于“普遍赞同”。这就是在愉快情感之一——主观的“质”上建立起的“量”的关系,即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间的普遍关系。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别的个人之所以有着“普遍的赞同”,就是因为人们在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的“心意状态”;共同的“心意状态”,正是美的普遍必然性的前提和根据。所以伽达默尔在这个基础上指出:“康德自己通过他的审美判断力的批判所证明和想证明的东西,是不再具有任何客观知识的审美趣味的主观普遍性。”(72)

这样,康德通过对审美判断的“量”的分析,得出了第二个结论:“美是那不凭借概念而普遍令人愉快的”。简言之,审美具有一种“非概念的普遍性”或者说“主观普遍性”。正如通过对美的“质”的分析,康德突破了传统的本质主义美学包括理性派美学的局限性一样;通过对美的“量”的分析,康德又突破了传统心理主义美学包括经验派美学的局限性。因为,经验派美学将美归于个人经验以及“内在感官”等因素,就很难说明美的普遍可传达性。值得一提的是,康德通过“质”和“量”这两个契机的分析,把审美判断和逻辑判断、道德判断区分开来了,从而去掉了一切遮蔽,排除了一切超越之物,强调了审美情感是美学研究的起点;指出了美感的纯粹性、自由性、无利害特质以及普遍可传达性,从而让审美情感本身直观自明的性质呈现出来。而对审美判断中“量”的分析也同样是适合对自然的审美鉴赏的,我们在欣赏自然的景色时,我们感觉到美的自然别人也同样感觉到是美的。对“量”的分析的最终结论是“凡是那没有概念而普遍令人喜欢的东西就是美的”。(73)

通过对美的前两个契机的分析,康德合乎逻辑地开始从第三个契机“关系”方面来探讨审美判断的先验特质,即“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我们在前面曾分析指出,合目的性原理是反思判断力的一个先验原理,显然在这里,康德所谓的审美判断的主观合目的性原理则是判断力的这一先验原理的集中体现。我们知道,合目的性有两种,一是客观的合目的性,二是主观的合目的性。从客观的合目的性来说,审美判断没有目的;从主观的合目的性来说,审美判断又有目的。正因为如此,康德认为审美判断既没有目的又符合于目的。

目的表示对象与概念的关系,概念的对象即目的,而概念则被看作对象的原因。合目的性是概念对其对象的因果性。如果把对象的存在或形式设想为凭借其概念才能起作用,那么对它的思考就是思考目的,这也就是客观合目的性;但是如果我们仅凭借反思判断力,对对象的思考就是思考它的形式的合目的性。只考虑对象的目的性形式,而不研究对象的现实目的,这就是审美判断的基础。审美判断既涉及“因”即事物的表象形式,又涉及“果”即无利害关系的快感,因此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目的关系。审美判断是判断在先,愉快在后,因此事先并没有把愉快作为目的,并没有一个主观目的;同时它也没有一个客观事物的目的表象,因为它不是为了认识事物的完善。总之,审美判断不涉及对象的内容、性质,也不涉及到对象与概念的因果关系,而只是一种形式的合目的性。当然,合目的性的形式并不意味着对象的因果性,而只意味对象的表象所唤起的一种主体的精神状态,由它才能生产一种审美的愉快情感。所以审美对象的真实含义只是表明了,在一个对象表象里的无目的的主观合目的性形式,构成了审美愉快普遍传达的规定根据。

形式的合目的性,意指主观的合目的性而无任何目的,也就是指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无目的,即指不以概念为目的,甚至是指事先没有任何具体目的,既没认识目的也没有欲求目的,因为审美判断淡漠存在本身,不涉及内容。合目的,则指合乎人的诸心意机能如想象力与理解力的相互协调,从而产生愉快的情感。康德认为,在鉴赏判断中,伴随着给出一个对象的表象,对主体诸认识能力的游戏中的单纯形式是合目的性。换言之,并非意识到对象的合目的性就引起愉快,而是这种意识本身就是一种愉快。当人的诸认识能力“好像”趋于某个目的那样处于一种协调活泼的“游戏”状态时,心灵已经愉快地投身于其中了。通过这种无目的而又合目的性的心意状态,审美判断作为一种先验判断,从而再一次与认识判断、道德判断区别开来了。

在此基础上,康德批判了经验派美学的偏见和理性派美学的错误。康德认为,如果审美判断里杂交着感官的“刺激”、“魅力”和“感动”,那么这种审美判断就不是纯粹的,而是混杂的,粗俗的。因为“刺激”、“魅力”和“感动”是一种质料意义上的审美判断,只能引起经验的快感,而不是“美”的必然的成分。总之,“关于美的判断只要混杂有丝毫的利害在内,就会是很有偏心的,而不是纯粹的鉴赏判断了”(74),因为“一切利害都败坏着鉴赏判断并将取消其无偏袒性,尤其是在它不像理性的利害那样把合目的性放在愉快的情感之前、而是将合目的性建立在愉快感情之上时如此”。(75)因而“一个不受刺激和激动的任何影响(不管它们与美的愉悦是否能结合)、因而只以形式的合目的性作为规定根据的鉴赏判断,就是一个纯粹鉴赏判断”(76),所以一个纯粹的鉴赏判断不以任何感性判断的质料作为规定根据的。至于理性派,康德认为,他们不是把鉴赏归于主观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而是归于客观的合目的性,并给它从概念上规定了一个客观的目的,即“完善”。因而康德指出,“客观的合目的性要么是外在的,这就是有用性,要么是内在的,这就是对象的完善性。”(77)而美则与外在目的性和内在目的性都无关,美不是有用,也不是完满。因为无论我们衡量对象是否有用或是否完满,必须在心中先有关于这个对象的概念,而运用这对象的概念去判断一现实对象是否在质上(结合规则是否与概念协调)或在量上(是否是类里的完整代表)与概念相符合,只能是获得客观对象的知识的逻辑判断,而不是审美判断。而且,审美与认识也决不是鲍姆加通所谓的只有清晰程度的区别,而是本质上的区别,“判断之所以被叫做审美的[感性的],正是因为它的规定根据不是概念,而是对内心诸能力的游戏中那种一致性(内感官的)情感,只要这种一致性能被感觉到”。(78)所以说,把美看作是对对象的完满性的模糊认识,这种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它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审美判断是一个不同于认识的特殊领域。

这样,通过从“关系”这一契机对美的分析,康德得出了关于审美判断的第三个先验特质:“美是一个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如果这形式是没有一个目的的表象而在对象身上被知觉到的话”。(79)简言之,审美判断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的,它具有目的性(因果性)、形式性、先验性。

但是至此问题还并没有解决,审美判断虽然是由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形式引发的,但是它做出的毕竟只是一种单一的判断,为什么它有权要求每个人必然的同意呢?于是,康德开始了第四个契机的探究,即从“样式”来界定审美判断。所谓“样式”,是指判断的可然性、现实性及必然性。康德认为,使人愉快的东西并不都是必然的,你一见到酒就有快感,而他见到酒可能反感;但是审美判断的愉快则是必然的,也就是说,美必然是一种令人愉快的表象,即美作为一种表象与愉快之间存在一种必然性的先验关系,而不是偶然的、朝三暮四的经验的联系。审美判断的这种必然性,既不是一种基于对客体的认识的理论的客观必然性,也不是一种基于服从道德律令的实践的客观必然性,而是一种自由的特殊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只能称为“范例性的”必然性。

理论上的必然性,是基于知性范畴对客体的规定与抽象。实践上的必然性,是基于理性对道德律令的绝对服从。作为一种必然的逻辑判断,它们都有一建立在概念基础上的客观原理,依据这些原理进行判断,它们具有无可争议的必然性。而审美判断的必然性,不同于科学知识的必然性,也不能从经验的普遍性中完全推论出来,审美判断的必然性是“一切人对于一个判断的赞同的必然性”,“鉴赏判断要求每个人赞同;而谁宣称某物是美的,他也就想要每个人都应当给面前这个对象以赞许并将之同样宣称为美的”。(80)所以,审美判断不像单纯感官的趣味判断没有任何可依据的原理,因而好像具有必然性,也不像知识判断有一个一定的客观原理,因而具有无条件的必然性,审美判断是既不依据客观原理,而又有必然性。所以,审美判断就需要一个主观性的原理,“这条原则只通过情感而不通过概念,却可能普遍有效地规定什么是令人喜欢的、什么是令人讨厌的。但一条这样的原则将只能被看作共通感”(81)。有了“共通感”,我们对于具体的事物进行审美判断时所获得的审美情感就不再是私人的感情,而是一种共同的情感。而有了这种感情,我们就会把我们的判断,赋予它以“范式”的性质,也就是说,把它当成一个理想的规范,要求旁人从情感上必然地同意我的判断。这样,康德通过对美的“样式”的契机的分析,就得出了第四个结论,即“美是那没有概念而被认作一个必然愉悦的对象”。换言之,审美判断,具有不带概念的必然性。

综上所述,康德通过对审美四契机的分析,界定了审美判断的四个特质,即无利害的快感、无概念的普遍性,以及无目的的合目的性、不带概念的必然性等等。很显然,第一、二契机(质、量)利用“先验反思”和“本质直观”的方法,去掉了审美判断上的一切遮蔽物,从而将审美判断和知识判断、道德判断区分开来了。在这里,康德凸现了审美情感的纯粹性、自由性和先验性,而这一点与对自然的审美鉴赏是一致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两个“契机”由于突出了美学研究的新起点——审美情感,因而更接近于是对审美情感的先验特质的探讨,而不是对审美判断的先验根据的分析。第三、第四个契机(关系、样式),则以第一、二契机为基础,从而层层推进,完成了对审美判断的先验根据的分析,即形式的合目的性和共通感。这四个契机总括起来无非是两条:无目的的形式合目的性以及无概念的主观普遍必然性。所以康德在“对分析论第一章的总注”中作结论说,鉴赏是“关系到想象力的自由的合规律性而对一个对象的判定能力”。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后两契机,主要是对于审美判断的先验根据的分析,即回答审美判断何以可能的问题,康德的答案是“审美共通感”。这样,康德通过审美判断四个“契机”的分析确立了审美判断的先验特质。在这里,康德也通过对原初的自然经验的探究,确立了其美学的基础,即康德通过对经验自然的规律的探询找到了审美判断的先验性质,正是这种对自然感性经验进行强调的审美目的论区别了知性为自然立法的认识论,在这种对自然的审美经验中,康德先验美学的四“契机”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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